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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法制计量管理

第五节 法制计量管理




  建国后,党和各级人民政府逐步加强了标准计量工作的领导,相继制订和颁布了一系列法
规、规定,指导标准计量工作。

  1959年6月25日,国务院颁发了《关于统一计量制度的命令》。

  1977年,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管理条例》。

  1979年,国家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同年,省政府颁布了《黑龙江
省计量管理办法》。

  1985年9月5日,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1988年12月29日,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国家的各项法律和规定颁布后, 全区都进行了深入地宣传和贯彻。 特别是《计量法》和
《标准化法》颁布后,全区有10个市县成立了以主管市县领导为首的领导机构。12个市、县政
府均发了文件。市县领导在电视、电台讲话达20余人次。全区召开各种大型传达贯彻会议21次,
有 8 000余人参加;各级报刊刊发宣传稿件8 9件;举办各种形式学习班 45期,印发宣传材料
1 8000份。

  全区各市县依照《标准法》、《计量法》的规定,全面开展了以计量监督,强制检定,推
行法定计量单位为内容的法制计量工作。

  1987年底,全区有强检计量器具60种59万余件。同年,全区推广了庆安县的“一帐一卡三
表二证”的法制计量管理方法,使管理部门、检定部门、计量器具使用单位三方的工作协调一
致,依据法律进行工作。各市县在大力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同时,对非法定的计量器具进行了
改制,主要改制的器具有秤、尺、压力表、血压计等。1987年,改制完30 083件,占应改计量
器具41 569件的72.4%。1988年,在全省标准计量工作会议上,绥化地区介绍了“推广法定计
量单位的经验”。

  1990年,全区改制非法定计量器具达4万余件,已达到应改制器具总数的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