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一节 机构

第五章 档案

第一节 机构




  一、地区档案机构

  1956年3月,成立绥化地委办公室机要科,配专职档案员1人,负责地委机关档案室的具体
工作。

  1957年7月1日,将绥化地委机要科改为绥化地委办公室机要秘书科,设科长 1人、档案员
2 人,负责地委机关的文电收发、催办、立卷、归档等工作和对全区各县委机关的文书、档案、
机要的业务指导。

  随着行政区划的变更,1961年12月,撤销地委办公室机要秘书科,成立松花江地委办公室
档案管理科,设副科长1人、档案员4人。

  为了加强档案工作,于1964年7月2日,撤销地委办公室档案管理科,成立松花江专区档案
管理处,设副处长1人、档案员3人,隶属地委办公室。

  1971年4月1日,撤销松花江专区档案管理处,成立绥化地区革命委员会档案局,局长空位,
配档案员4人,隶属地区革命委员会办公室,在办公室主任领导下进行工作。

  1973年7月5日,撤销绥化地区革命委员会档案局,成立绥化地区档案局,设副局长 1人、
档案员4人,隶属地委办公室。

  1981年4月9日,中共绥化地委决定,成立绥化地区档案馆,与档案局合署办公,一套人马,
两块牌子,正副馆长由正副局长兼任,内设档案管理、业务指导两科,既负责对全区档案事业
的行政管理,又承担地区档案馆的具体工作。

  1984年 1月27日,在机构改革中,根据省档案局的统一要求,将绥化地区档案局改为绥化
地区档案处,设秘书、档案业务指导、管理、编研等4个科,处、馆合署办公,定编17 人,设
处长1人、副处长1人,顾问1人。隶属地委办公室,在地委秘书长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

  1985年5月7日,中共绥化地委根据中委〔1985〕29号《关于调整我国档案工作领导体制的
通知》和中共黑龙江省委〔1985〕11号文件精神决定,地区档案处划归地区行政公署领导,地
区档案馆仍与档案处合署。

  1986年1月15日,将绥化地区档案处改称绥化地区档案局,定编17人,设局长1人、副局长
1人,局(馆)内仍保留秘书、档案业务指导、管理、编研等4个科。地区档案局既是党的机构,
又是政府的机构,列入政府编制序列由地区行政公署领导,日常工作由行署秘书长负责。

  此机构至1990年未变。

  二、市县档案机构

  绥化地区所属各县(市)的档案工作始于解放以后。解放初期,未设档案工作机构,文书档
案工作由县委、县政府秘书室负责。建国后,档案事业逐渐发展。

  1956年,各县委、县人委建立了档案室,负责收集、整理和保管本机关的文书档案。

  随着国家政治、经济建设的发展,为适应“大跃进”的需要和实现国家对档案的集中统一
管理,1958年底,全区各县在县委、县人委档案室的基础上,普遍建立了县档案馆,编制2至7
人不等。全区各市县共有档案工作人员39名。

  档案馆,是县委、县人委的直属的文化事业机构,隶属县委办公室,在县委办公室主任的
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任务是收集、保管全县范围的档案资料,为县委、县人委中心工
作和各项工作服务;并负责县直机关和科技、社队档案业务的指导。

  1966年至1969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各县档案馆被撤销,人员被调离,在县革命委员会
办公室内设档案组,档案工作改为由县革命委员会办公室管理,档案工作基本停止。

  根据黑龙江省委的统一指示,从1972年起,各县先后成立了档案科,设科长或副科长1人、
档案员2至3人,是县委、县人委直属的科、馆、室合一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它既负责全县档
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又承担档案馆、档案室的具体工作。

  1984年1月,各县(市)档案科改为档案局,1985年 8月,各县(市)档案局划归县(市) 政府
序列,由县(市)政府领导,日常工作由县(市)政府常务副县(市)长负责,局、馆分设,合署办
公,定编8~12人,设局长1人、副局长1~2人。

  此机构,至1990年未变。

  三、基层档案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家档案工作的决定》,1956年上半年开始,在全区各县委、县人
民委员会机关建立了档案室,到1958年底,全区共建立起67个机关档案室。之后,分别于1958
年、1960年、1983年开始, 在全区范围内先后建立了人民公社(乡、镇)、生产大队(村、作业
区)、工厂、企事业和二、三级单位等档案室(柜)。

  1966年~1967年,由于受“文化大革命”运动的冲击,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工厂、企事
业单位的档案室,有80%被撤销。1979年,开始恢复基层档案室,到1981年底,全区共恢复与
建立基层档案室5 183个。其中,人民公社(乡、镇)239个,生产大队(村、作业区) 2 609个,
工厂、企事业单位650个,二、三级单位1685个。

  档案室均设在秘书科或办公室,在办公室主任、秘书科、股长或技术厂长、工程师等领导
下进行工作,业务上受县(市)档案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机关档案室的工作,除较大
的单位配有专职档案员外,其余均由文书、打字、会计、政工、描图及工程技术等人员兼做。

  到1990年底,全区共有基层档案室(柜)10 829个,其中,地县直机关 1 048个,工厂、企
事业单位3 396个,人民公社(乡、镇)430个,生产大队(村)2 808个,二、三级单位3 147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