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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医疗制度

第六节 医疗制度




  一、公费医疗

  1952年 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颁布了《国家工作人员公费医疗预防实施办法》。据
此,绥化地区境内各县开始实行公费医疗。

  为了加强对公费医疗的管理,各县自1952年开始,相继成立了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
办公室。办公室在行政上隶属于县卫生局领导,对外独立办公,具体负责办理干部治疗、住院、
转院手续及公费医疗经费管理等工作。1976年,绥化地区成立了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及办室。
办公室设在地区卫生局,由卫生局会计代管。1984年单独设办公室,为科级单位,与地区卫生
局合属办公,具体负责全区公费医疗的指导与管理工作。

  公费医疗经费列入国家财政预算,由各市县财政局(科)拨给卫生局(科)统一掌握使用。1970
年以前,每人每年享受国家核销公费医疗金额18元。1970年以后增加到30元。为加强公费医疗
经费的管理,各市县都建立了相应的规章制度。本着“预防为主”、“因病施治,合理用药”
的原则,一般都采取了在指定的医疗单位设立公费医疗科,指定保健医生负责治疗;住院实行
会诊制度,医药费按规定权限审核报销;重病人需要转院,统由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
理手续。

  1973年,海伦县实行了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门诊包干,现金就诊,住院统一结算的公费
医疗管理办法,收到了较好的效果。1974年,黑龙江省卫生厅、财政厅在海伦县召开了公费医
疗管理经验交流会,促进了全区公费医疗管理工作的开展。1975年4月1日,地区财政局、卫生
局联合下发了《地直机关公费医疗试行办法》,规定公费医疗费用包干使用、节余留用、自求
平衡;在指定医院就诊、定点就医;患者在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使用营养滋补药品,须经医生
提出、医院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在门诊、疗养院(所)用的营养滋补品费用不予报销;凡享受
公费医疗人员一律待公费医疗证就诊。1979年4月3日,行署卫生局下发了《关于加强公费医疗
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限制了公费医疗经费大量超支问题的发生。1985年 5月,行署卫生
局、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地直机关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通知》,在通知中明确规
定:“继续实行定点医疗、持证就医、因病施治、合理用药”的管理办法,并对几个具体问题
做了补充规定,特别强调转诊转院须由医院组织会诊,提出转诊转院意见,经公费医疗办审查
批准,向上级医院转诊转院。

  近年来,各市县先后改革了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对事业单位职工医药费,按标准定额实行
单位包干使用,革命残废军人医疗费按标准定额由乡镇包干使用。1987年,各市县公费医疗普
遍实行了医院承包与个人利益挂勾的管理办法,节省了开支。黑龙江省卫生厅还在绥化地区召
开了公费医疗改革经验交流会。1988年,海伦、肇东、安达、望奎 4个市县被黑龙江省卫生厅
评为公费医疗管理先进单位。1990年,全区12个市县,分别实行了四种公费医疗管理形式:一
是核定指标、自成体系、单独核算、专科承包(医院包干,市县公费医疗办统一管理)。只有肇
东市实行了此种管理形式。二是核定指标、医院承包、全面负责、结余留用、超支不补。望奎
县、肇州县、肇源县、绥化市及地直机关实行了此种管理形式。三是核定指标、单位包门诊、
医院包住院、结余留用、超支不补。明水、兰西、青冈、绥棱、庆安 5个县实行了此种管理形
式。四是核定指标、定点医疗、市县公费医疗办统一管理、结余留用、超支不补。安达、海伦
2市实行此种管理形式。

  二、合作医疗

  1967年,全区在农村开始实行合作医疗制度。其管理形式是以生产大队为单位,由群众集
资兴办。凡参加合作医疗的群众,每人每年缴纳合作医疗费1至2元,每年从生产大队公益金中
提取25%的资金,作为合作医疗经费。合作医疗资金由大队合作医疗站(大队卫生所),统一掌
握使用,专款专用。社员看病只交诊费。 医疗费报销比例,根据大队经济情况自定,有全疗
(100%报销)、半疗(50%报销)和三分之一疗(30%报销)三种。医疗用药以中草药为主,并认真
贯彻了三土(土方、土法、土药)、四自(自采、自种、自制、自用)的方针。在实行合作医疗制
度过程中,由于片面强调“三全”(全参加、全免费、全面办),不顾当地经济来源及客观条件,
加之管理混乱,曾几度出现大起大落、办办停停的现象。

  到1970年,全区共有1 470个生产大队实行了合作医疗,占生产大队总数的 68%。其中全
疗大队520个,半疗大队594个,三分之一疗大队356个。

  1972年,全区合作医疗出现了回落。只有 711个生产大队坚持实行合作医疗制度,占生产
大队总数的34%。

  1973年,各县认真贯彻落实了龙革卫(1972)188号和龙革农牧(1972)120号文件,地区、市
县及公社分别组成工作队,深入到农村生产大队兴办合作医疗。到年末,全区已有 2 278个生
产大队实行了合作医疗,占生产大队总数的91.9%。其中肇州、肇源、海伦等县农村已全部实
行了合作医疗。

  1974年,合作医疗制度进入了整顿、巩固、提高阶段,实行了社队联办。1976年,全区已
有 246个公社基本实现了社队联办合作医疗。但由于资金困难,管理不善,造成超支。因此,
到1979年,全区已有50%的农村生产大队合作医疗处于停办的状态。1980年,农村开始试行联
产承包责任制后,合作医疗制度已名存实亡。1982年,行署卫生局认真总结了农村合作医疗的
经验教训,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有条件的坚持办,条件差的缓办,没有条件的暂时不办。1983
年,农村普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全区合作医疗制度终止,农民仍为自费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