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药品管理
第二节 药品管理
一、毒、麻、剧药管理
解放前,绥化地区境内各县,贩卖毒品、吸食鸦片者颇多。民国时期,政府曾严令禁止种
植、贩卖和吸食鸦片,但多流于形式,贩卖、吸食鸦片者有增无减。
伪满时期,各县均设置了官办烟馆,为吸食鸦片者发放购烟证。同时又成立了官办的康生
院,名为劝人戒烟,实为鸦片贩卖所。伪康德 8年(1941年),仅绥化县就有鸦片专卖所15处,
每年发放烟票达万余张,每日销售鸦片百余两。伪康德9年(1942年),青冈县有官办烟馆6处,
私人烟馆30余家,全县吸食鸦片者2 900余人,占成年人的2.9%,每年吸食鸦片835市斤。
解放后,各级人民政府严令禁止种植、贩卖及吸食鸦片,坚决铲除吸毒恶习。
建国初期,绥化地区境内各县遵照黑龙江省政府卫字第 4号通令《加强毒、麻药品管理》
及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内务部(1951)联卫内字12号文件精神,各县卫生局(科)与商业、公安
部门配合有关群众团体,加强了毒、麻、限制性剧药管理,严禁药商、药贩出售和流入鸦片、
罂粟壳之类毒麻药品,违者依法惩处。凡查出禁售毒、麻药品,当场焚毁。各县还相继制定了
《毒、麻、剧药品管理规定》。凡购买、使用中西毒、麻、剧药品者。必须持有医生处方,经
县卫生科(局)批准后方可购买使用。并需登记造册,限量使用。
1963年,根据国家卫生部颁发的《管理麻醉药品暂行条例及施行细则》和黑龙江省卫生厅
《关于立即冻结县以下医疗单位麻醉药品的紧急通知》精神,全区各县使用麻醉药品的医疗单
位,仅限于县级医院,由指定医生开麻药专用处方,限量使用。同年 6月,地委批转了专署卫
生局、公安局党组《关于走私贩运和注射、服用麻醉药品的报告》。各县卫生局、公安局等部
门对扎毒贩毒情况进行了调查,严厉打击游医药贩,加强了市场管理。1963年到1964年,仅海
伦县就查获大小贩毒案件29起,缴获复方樟脑酊650瓶、麻黄素7 558支、安那咖26 200支。1965
年以后,由各县医院主管业务院长或指定科主任负责麻醉药品的使用,各县药政主管人员,定
期检查麻醉药品的使用情况。
70年代,根据国家卫生部的规定,全区各县对具有一定医疗技术水平的农村卫生院,经审
核批准,可报请使用麻醉药品,实行分级限量供应。
80年代,根据国务院颁发的《麻醉药品管理条例》及国家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关
于下达医疗用毒药、限制性剧药管理规定的通知》精神,全区进一步建立健全了毒、麻、剧药
品管理制度。各医疗单位购买毒麻药品,须持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的毒麻药品供应证,到指定医
药站统一购买。对毒、麻、剧药品的保管,各医疗单位都指定专人负责、专柜加锁、单独保管,
在包装上都有明显标志。因病需要用毒、麻、剧药品的患者,必须凭医生签字的专用处方,写
清病名、药品、用法用量。毒、麻、剧药品的处方权,经医疗单位确定专人,报请市县卫生局
审查批准备案。医生开写毒、麻、限剧药处方时,一次剂量一般不得超过常用剂量,一次处方
总量不得超过一日剂量。对癌症晚期患者用麻醉药,必须有癌症诊断书到医院填写卡片,每次
不得超过三日量,针剂不得超过三支。
二、质量监测
药品质量监督监测范围,包括生产、销售、使用及医疗单位药物制剂和配方。
1953年,各县卫生局(科)开始把药品质量监测,作为药政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组织药商、
私人诊所、联合诊所订立爱国公约,严厉打击卖假药、劣药的非法活动。1961年11月,专署卫
生局召开了全区药政工作会议,总结交流了药政工作及药材生产情况。 1974年8月,地区卫生
局对全区12个县的42个医疗单位的药品管理及药品质量进行了检查,发现各级医院普遍存在着
药政管理混乱、滥产、滥销等现象。针对这种情况,地区卫生局专门发了通报,促进了全区的
药政、药检工作。1978年,根据国务院颁发的《药政管理条例》精神,地区药品检验所对全区
各制药厂、药品经销部门和医疗单位制剂室,进行了整顿,撤销了海伦县药材公司制药厂、海
兴公社制药厂和肇东县尚家公社制药厂、姜家公社制药厂。并对各县人民医院和农村中心卫生
院的制剂室进行了多次检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合格证,不符合条件的限期改进,达到标准才能
生产。地区药检所还对全区各制药厂、药品经营企业和医院制剂室的药品质量每年都进行一次
全面检查监测。1980年做检验样品309件,不符合标准的为39件,占12.62%;1981年做检验样
品100件,不符合标准的15件,占15%;1982年做检验样品238件,不符合标准的38件,占15.97%。
1983年,全省药品检验所工作检查评比时,绥化地区药品检验所在业务管理上被评为全省第一
名。
1984年,国家颁布了《药品管理法》(1985年7月1日正式施行),把党和国家有关药品监督
的方针政策和原则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为深入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1985年,行署卫生
局先后在绥棱县召开了全区药政和药检工作会议,在望奎县召开了全区贯彻《药品管理法》现
场座谈会。1987年初,又召开了全区药政工作会议。各市县都充实加强了药政管理人员,建立
了县、乡、村三级药品监督网,开展了药品质量大检查。
1987年,全区组织了 4次检查。5月份,检查了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1 918个,检查
复盖面为34.6%。销毁假劣药品414种,价值23 786元。6月份,检查了绥化、肇东两市的15个
乡镇卫生院、18个个体开业医、8个医院制剂室,查出伪劣假药150种,价值2 200元。7月下旬
又对全区45家医疗单位制剂室进行了全面检查,结果只有 8家符合要求,其余37家制剂室停产
整顿。此外,地、县药品检验所,还检查了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2 080个,共查出假劣
药品1 538种,价值139 900元,打击游医、药贩39起,没收假证件25张。
1988年,地区药品检验所依据《黑龙江省药品生产企业验收标准》和《医院制剂室工作规
范化管理方案》的要求,对全区各药厂、各医疗单位制剂室和中药饮片加工厂进行了全面复查,
共检查出伪劣中药材125种5 167公斤,中成药4511盒,价值83 668元;西药52种55 369片,98 127
支,价值23 996元,均依法进行了处理。打击了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分子36名,没收假劣药品
9种198公斤,价值6425元。地区药品检验所对合格的9个市县的饮片加工厂,发了“许可证”。
经全省中药饮片质量联检联评,绥棱、肇源、庆安、望奎4个县被评为全省1988 年度中药饮片
质量先进单位,占全省的三分之一。当年 9月份,行署卫生局召开了各制药厂厂长、质监科长、
药检所长参加的制药质量研究会,通过了《关于加强药品生产企业质监系统规范化管理的意见》,
由行署卫生局、轻化局联合下发到各药厂执行。
1989、1990两年,进一步完善了县乡村三级药品监测网,更新了检测仪器和装备,使药品
监督监测质量不断提高。并把药政、药检工作纳入了法制管理轨道,依法保护了广大群众的身
体健康。
三、药品供应
全区药品供应始于清朝光绪年问。当时只有私人开设的中药店(铺),资金很少,药品的品
种不全。清朝末年,绥化地区境内中药店(铺)最多时达69家。民国时期,全区药店(铺)最多时
达208家,其中有中药店(铺)177家、西药店铺17家、中西药店铺14 家。伪满时期,中西药店
(铺)全区最多时达381家,其中有中药店(铺)326家,西药店(铺)38家,中西药店(铺)17家。但
药品品种日趋减少,南方产的常用药品黄连、生地、川贝等药材,更为奇缺。中医开方抓不全
药,伪劣药品混入市场,药品价格猛涨。伪康德8年(1941年),伪政府公布了药品统销价格标
准,俗称“七·二五”价格(药价首次统一规定),对任意抬高药价有所控制。
解放后,各县相继成立了医药联合总社。1956年,私人药店先后过渡为公私合营药店。1957
年,各县成立了药材公司,公私合营药店过渡为国营药店,隶属商业科管辖,各乡(镇)设医药
门市部,初步形成了药品供应网。1959年,各县药材公司改由县卫生局(科)管辖。1968年后,
各县先后把药材公司与医药公司合并为县医药公司。1973年,又分设药材、医药公司,隶属商
业局(科)领导,药品供应由各商业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