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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娼妓

第三节  娼妓




  妓院,俗称“窑子”或“窑娼”,是旧社会的公开卖淫场所,也是旧社会常见的一种丑恶
现象。娼妓出身多为良家之女,有的是贫苦灾民为生活所迫,出卖妻女而沦为娼妓;有少数贫
苦群众将妻女抵押给妓院;也有的是被骗子拐卖的女子。她们的处境极为凄惨,有些染上“梅
毒”,苦不堪言,经常受“老鸨”的打骂和“嫖客”的凌辱,过着非人的生活。

  清末民初,本区境内有妓院170余处,妓女650多人。到伪满时期,有增无减。全区妓院发
展到360多家,妓女近2000多人,最多的绥化1个县就有妓院118处,妓女845人。此外,各县
还有些数量不等的“半掩门”(低级的暗娼),后来经伪官府所谓整顿多数都改为中等规模的妓
院,接待达官大贾,秽声一时。有的县还设有日本、朝鲜妓院,每院有妓女4~5人。

  解放后,经人民政府采取坚决措施,将妓院彻底取缔,妓女全部“从良”,获得了新生。
她们有的返籍结了婚,有的参加工农业生产,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