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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黑龙江省委员会关于撤销地区革命委员会建立地区行政公署的通知

中共黑龙江省委员会关于撤销地区革命委员会建立地区行政公署的通知




   黑发[1979]8号

  各地、盟、市、县、旗党委、革命委员会,省直各部、办、委、局:

  根据五届人大通过的新宪法的规定,省委和省革命委员会决定:撤销松花江、绥化、嫩江、
黑河、合江、牡丹江地区革命委员会,建立松花江、绥化、嫩江、黑河、合江、牡丹江行政公
署。

  改制以后,地委作为省委的代表机关,行政公署作为省革命委员会的派出机构。在省委、
省革委的领导下,对所辖各县在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令,执行省委、省革委部署
的各项任务上,实行督促检查、组织落实、反映情况、总结经验,保证各项指示、决议、计划
在本地区的贯彻执行,以及完成省委、省革委交办的其它任务。

  地区由一级政权改为派出机构后,各项主要经济指标,由省直接下达到县,省直主管部门
要注意听取地区的意见,和他们一起安排好各县的指标,今后省直各部门向下布置任务,召开
会议,统计报表、下达文件,一般的要直接到县,不经行署中转,尽量地减少行政层次。

  当前机构设置一律不动。

  地区体制上的这一变动,目的在于减少层次,改进作风,加强领导,提高效能,这对于实
现新时期总任务具有重要的意义。改制以后地区的担子不是减轻了,而是要求更高了。要减少
行政事务工作,加强调查研究,检查落实,总结经验的工作。充分调动各级干部的积极性,尽
量减少思想波动,安定团结,稳定局势,迅速地把工作重点和干部的注意力转移到加快社会主
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省直各部门也要适应地区改制的新情况,改进领导方法和工作作风,尽量
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层次和办事环节,减轻地区不必要的行政事务,支持他们集中主要力量深入
下层工作。

   1979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