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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地区关于进一步放宽政策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试行)

绥化地区关于进一步放宽政策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试行)




   绥署发[1988]40号

  为加快和深化改革,促进生产力发展,振兴全区经济,特做如下规定:

  一、关于财政政策

  1、在现行财政包干体制的基础上, 各市县对乡镇可区别不同情况,实行多种体制。对有
上解收入的乡镇,可实行上解递增包干的办法;对收支平衡的乡镇可实行“零点起步”的办法;
对财政定额补贴的乡镇,可实行补贴递减包干的办法。

  2、加快建立乡镇财政。 把可下达的收支尽可能下放到乡镇,设立乡镇财政金库。根据需
要,可增设乡镇税务所。

  3、本着“欲取先予,培植财源”的原则,对实行承包的预算内亏损企业急需的技改资金,
各市县视财力和资金情况,在当年或整个承包期亏损限额之内给予提前退库。

  4、实行承包的边小微亏企业,其留利分配比例,允许突破利改税框框重新核定。

  5、对企业承包、租赁前的历史包袱, 在落实还款计划后,允许挂帐,原则上用企业留利
或其他自有资金逐年解决,各市县要根据财力情况积极帮助处理。

  6、企业主动处理历史挂帐, 可视为实现利润,并允许按规定比例提取福利基金和奖励基
金。企业福利基金、奖励基金严重不足的,在按计划处理历史挂帐的前提下,留利中的五项基
金可通开使用。

  7、企业偿还技改贷款,原则上坚持“老贷老办法”, “新贷新办法”。对还贷有困难的
企业,各市县可适当放宽还贷口子,对社会效益好,企业效益不明显或税大利小的企业,可用
企业超过承包基数的税利还贷。

  8、承包、租赁企业的超收、 减亏部分,可适当扩大企业的分成比例;对微利小型企业的
超收部分,可全部留给企业。

  9、对积极处理积压产品和物资的企业,允许从减少当年贷款利息中, 按一定比例提取销
售奖,这部分奖金可列为销售费用。

  10、对积极清理历史陈欠的企业,实行奖励政策。视清理资金的难易程度,按应付当年贷
款利息提取一定的比例,做为奖励资金,并可计人成本费用。

  11、财政的挖革改资金实行有借有还周转使用,并放宽支持对象,不分国营和集体,预算
内和预算外,凡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增加财政收入的企业都可投放。

  12、企业因客观原因造成的滞纳金、罚金和超期贷款利息支出,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
列入成本费用。

  13、对应由企业自有资金负担的职工调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进成本费用。

  14、对个别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福利费超支较大的企业,其超支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允许,
可以直接列入当年成本费用或营业外支出。

  15、对退休职工的洗理费、储菜款、物价补贴和副食补贴,允许企业在营业外列支。

  16、企业为了扩大再生产,从职工个人手中集资,其利息超过银行贷款利率部分,也可以
进入成本费用。

  17、企业自行办学,如自有资金不足,经同级财政部门允许,缺额部分可以在营业外列支。

  18、企业超过 5万元以上的单项财产损失,由原来地区财政审批,一律下放由各市县财政
审批。

  二、关于税收政策

  19、税收减免权实行分级代理办法。对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除国家规定的几种高税
产品外,每户企业每年减免1万元以内的;对每户企业陈欠 3年以上、2万元以内无力缴纳的;
对国营企业所得税,每户每年减免 1万元以内的,只要与国家规定无抵触,可由市县税务局代
批。综合改革试点市县税收代批减免权,可放宽到5万元。

  20、对自产自销的工业产品,经市县税务部门审批可以免征零售环节营业税。

  21、工业企业处理积压产品,商业企业处理有问题商品,低于成本价和进价的,经市县税
务部门批准,免于征税。

  22、对国营企业征收的批发环节营业税,企业达不到合理留利水平的,由原来规定的年初
一次收缴,年末审批返还,改为按月结算,年终多退少补。

  23、城乡集体企业,当年新增的利润,可以减半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集体企业,给予免征
1 年所得税的照顾;对城镇集体企业由于国家政策调整造成财产损失形成的历史挂帐,在缴纳
所得税不低于上年的前提下,经批准可以逐年予以摊销。

  24、城乡集体工业企业为研制新产品,购置必需的单台价格在 5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试
验装置费,经市县税务部门批准,可一次或分次摊人成本费用。

  25、对效益高,有发展前途的二轻集体企业生产紧俏产品、出口创汇产品,资金有困难的,
税务部门可帮助其解决一定数额的周转金。

  26、对城镇待业青年和农民新办的个体工业和修配补行业,给予减免一年所得税的照顾;
对于帐目健全,能够准确提供计税依据和执行收益分配制度的个体工业企业和私营工业企业(包
括联户和合伙经营的企业),年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免予加10%征收所得税。

  27、承包、租赁企业缴纳的风险金或抵押金,凡是参加企业周转的,所支付的利息可在税
前列支。

  28、经省政府(包括国家和各部委)批准获得优质产品的企业,由企业发放的一次性优质产
品奖(包括安全奖、设备奖和质量管理奖),可以免征奖金税。

  29、企业翻建房屋,不超过原有建筑面积,经有关部门鉴定同意后,报市县税务部门审批,
免征建筑税。个人集资建厂、建店、建住房,免征建筑税。

  30、对立市县企业和参加经济联合体的企业,用银行技措贷款更新设备,扩大生产能力的,
可以用增收税金和分得的利润,以税还贷或税前还贷,对超过归还期限的以税还贷的本息,银
行不加息的,可以继续以税还贷;商办工业的技措贷款,可用改造项目新增加的利润税前还贷。

  31、对经过扶持可以大幅度提高经济效益的企业,在保证税收计划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可
以一事一议,给予减免税照顾。

  三、关于金融政策

  32、改变银行大一统的格局,发展多种形式的金融组织。允许农村信用社网点下伸,业务
下沉,积极发展村级小信用社;允许市县建立城镇信用社;允许民间在遵守金融法规的前提下,
发展多种形式的金融组织。

  33、企业自有资金不足规定的,只要效益好也可给予贷款支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自筹
资金比例可以放宽,效益特别好的项目只要有一定的自筹资金,可以发放技术改造贷款;对个
别经过整顿确有转机的三类三等企业到期贷款,可以实行计息缓收的办法。

  34、对没有流动资金的新建企业,只要产品销路好,效益高或出口创汇产品的技术项目,
银行可给予贷款支持;经济效益好和能出口创汇的集体企业也可发放贷款,支持集体企业的发
展。

  35、对三类企业,经营管理确有改善有转化升级条件和措施,并已有明显经济效益,贷款
当年能收回的,银行可适当增加贷款。

  36、在银行信用评估中被划为三类企业,只要按计划处理存在问题,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
的,可随时申报批准升级,改变过去1年或半年才可重新评估的规定。

  37、国营和集体企业贷款规模可以互相串用,改变过去那种国营和集体企业贷款分别管理,
不准串用的规定。

  38、对一些经营好的小集体或个体、私营工商企业可适当发放部分贷款,以支持他们的发
展。

  39、对粮食、糖厂等有特殊情况的企业,在贷款上实行一事一议,单独解决所需资金。

  40、计划内的基建和技改项目,因计划和资金下达不同步而产生的临时性资金困难,给予
贷款支持,促使早开工,早投产,早交付使用。

  41、对建设单位用款,改事前监督为事后监督;更改项目建设贷款,改先收后贷为有收有
贷,单个项目允许先贷后收。

  42、对技术改造贷款允许各市县收回再贷,多收多放,经地区人民银行批准可突破现发放
规模。允许农村信用社向乡镇企业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支持乡镇企业上项目;农业银行要将收
回的陈欠贷款中的50%用于农村技改贷款。

  43、对商业一类企业可核定周转贷款80%;二类企业可核定65%;三类企业确能转类升级
的,可核定30—50%的周转贷款,在利率上给予优惠。

  44、实行承包、租赁的企业,陈欠贷款允许企业与银行协商制定计划,分期分批偿还,对
过去造成的积压、挪用等资金部份,凡当年或承包期内能完成处理计划的,可不加息,但要按
加息预提,留给企业自用。

  45、企业经当地人民银行批准,可向企业内部和社会发放短期融资债券,实行股份制的企
业可向社会发放股票,以补充流动资金不足,其利率可高于银行利率的40%。企业对社会发放
的股票,经评估和人民银行批准后,允许进入资金市场公开买卖和转让。

  46、允许企业自选银行开户,但存款户应在一家银行;允许银行和企业组建多功能的银企
财团。

  47、外贸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按贷款期限长短,实行期限差别利率;对农村信用社存贷
利率放开,高来高走,资金市场利率随行就市,自愿成交;在规定期限偿还1983年以前陈欠的
农贷,按档次下浮利率,减少利息。

  48、扩大外汇调剂范围,允许地方和企业参加省内外外汇调剂中心进行买卖外汇,也可委
托外汇管理部门进行调剂。外汇价格放开,由买卖双方议定。对出口创汇的企业用汇。予以支
持,可从地方留成外汇中切出一块,作为进料加工业务的周转外汇,滚动使用。

  49、各专业银行可开办房屋开发业务,承包房地产开发和居民买房贷款等业务,以加快住
房商品化进程。

  50、保险公司可试行企业承包、租赁、收买和兼并保险,并可利用闲置资金,开展资金拆
借活动和投资活动。

  四、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政策

  51、放宽对个体工商户开办条件和行业、人员的限制。允许从事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个体
户,在规定条件尚未完备时,办理临时营业执照;允许企业划小核算单位,并按划小后的独立
核算单位办理企业登记;允许企业在新产品试制期间暂不登记,待产品定型后,再补办增项变
更手续。

  52、允许企业将积压的原材料互相串换,或在指定的市场上出售;允许商业企业在自己门
前摆摊设点,出售商品。

  53、实行承包、租赁、股份经营的企业,及时给予登记发照,对实行租赁经营的,凡集体
承租的,按集体经营性质对待;对转制经营的,按转制后的经营性质登记;对实行股份经营的,
原性质不变,在经营执照上注明股份合作性质;对实行拍卖的,购买者属于集体购买的,按集
体性质对待,属于个人购买的按个体工商户登记。

  54、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批准从省外购进计划外生产资料,在国家最高限价幅
度内一次性销售。

  55、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在明确民事法律责任的前提下,经批准挂靠在国营、集
体企业上,并以被挂靠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允许适于流动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走街串巷,
开展服务。

  56、允许具有条件的各类企业开办当铺;允许个人或合伙兴办典当业;经人民银行批准,
可以开办钱庄;允许经纪人存在,可以发给营业执照。

  57、允许企业在注册商标商品,不违反商标法、不反向的情况下,放宽商标的使用范围;
允许非广告经营单位和个人,经核准进行一次性的广告经营。

  58、允许企业经批准对机遇性商品进行一次性经营;允许企业承包、租赁后增加新的生产
经营项目。

  59、允许有出口创汇能力的企业使用第二名称。

  60、允许企业职工和高中以上在校学生利用节假日从事劳务性、技术性服务,可以发给临
时营业许可证。

  五、关于物价政策

  61、适当放宽物价管理权限。对各级物价部门管理以外的产品或商品,企业有直接定价权;
对省科技部门认定的新产品,生产企业可自定价格,销售 1年;对国家计划外工业生产资料,
在国家限价之内,可自由议价成交;对市场紧缺,生产急需的生产资料经物价部门批准,允许
物资企业将计划内的物资转计划外销售,限期用计划外物资转补计划内指标;对小商品价格,
要全部放开,由各类批发零售企业自行定价;根据商品特性,在保持基本价格不变的前提下,
零售企业可在有关物价规定的范围内,自定季节差价、质量差价和花色差价。

  62、企业使用议价原材料生产的国家(含中央、省、地、县各级)定价的产品,计划内的允
许将原材料价差及其税金计入上浮价格,计划外的可以将价差计入成本。

  63、原料价格已全部放开由国家定价的制成品,主要品种价格经物价部门批准可以浮动,
次要品种价格由企业自定。

  64、非国家调拨的定价产品,物资部门经营的计划外生产资料,销往省外和价格开放区的,
可以放宽限制或不加限制。

  65、以劳务为主的修理、理发、洗染、浴池、照像、服装加工等行业的价格,由各市县或
企业自定;旅店收费标准可以按季节浮动。

  66、饮食业的高档菜肴和传统风味小吃,其价格全部放开。

  67、彩电价格在国家没有明确规定之前,为满足部分消费者的急需,又能使经营者有利可
得,在利润率不超过2.5%和区内经营部门之间不得转手加价转卖的前提下,暂时实行 “高来
高走”的办法。

  68、凡属我区优势、紧俏“拳头”产品,非国家计划调拨的允许实行内外两个价格。

  69、对流通领域的各项差价, 加价率可适当调整扩大;逐步将 “倒扣”的作价办法改为
“顺加”综合差率办法。

  70、认真搞好物价监督检查工作。要坚持从实际出发,该放的要放开,该管的要管住,对
关系国计民生的工农业生产资料和人民生活必需品乱涨价或变相涨价的,国家行政、事业单位、
垄断性行业乱收费乱罚款的,要采取果断措施严加管理,认真查处,为物价改革创造条件。

  六、关于干部人事政策

  71、今后企业凡新增干部一律实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全面
考核、择优聘用(或录用);企业厂长、经理的产生按《企业法》规定执行。

  72、企业的机构设置,编制定员、管理人员配备、奖惩等,由企业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自行
确定,上级业务部门不得干预。企业中层领导干部的任免由厂长、经理决定。

  73、在企业内部要打破领导与一般干部的界限、干部和工人的界限和各种所有制的界限。
坚持可工可干、能上能下的原则,工人可以做干部工作,干部也可以做工人工作。

  74、在一个市县范围内,确属工作需要,只要企业双方同意,可不经劳动人事部门,自行
调动工人、干部。对从地区外调入我区各市县企业单位工作的助理工程师、大专学历以上的专
业技术人员,经用人单位对拟调人员全面考核同意后,人事部门给予办理商调手续。

  75、在劳动计划允许的情况下,企业有权通过考试、考核等办法,在社会上招聘、聘用各
类非在职的专门人才,实行聘用制。聘用合同经当地人事部门审议,由法律公证部门公证后生
效。

  76、逐步取消企业的行政级别,按大、中、小型企业管理。各市县要搞好调查和试点,取
得经验后逐步实行。

  77、适当安置落聘干部。企业中原厂级干部和其他落聘人员,可区别对待;1984年6 月底
以前任职的干部,可保留原级别和福利待遇;以后任职的干部,安排什么工作,享受什么待遇。

  78、允许党政机关干部投标承包和租赁企业,中标后可以调离,可以停薪留职,也可以辞
去公职。凡参加承包、租赁、创办企业的中标者,所在单位和部门要放行,不得借故留难。

  79、允许科技人员停薪留职承包、租赁、创办企业。领办乡镇企业,或到农村承包,或在
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单位技术、经济权益的前提下,从事有偿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
询和技术服务。

  80、党政机关干部和技术人员停薪留职期间,一切福利待遇由聘用单位按合同执行,如发
生公伤事故,由聘用单位负责处理;到基层第一线工作的,在分配住房、调资升级、专业技术
职称评定等方面按原单位同类人员对待;其利益分配、收入提成按绥地发[1988]5号文件执行。

  81、各市县可根据需要,面向国内外自行招聘人才。对确有专长、工作急需、具有中级以
上职称,愿意到我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用人单位可重金聘请,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户籍、
工资、职称、住房、子女就业等方面提供优惠条件。用人单位专业技术职务指标可由各级职改
部门予以解决。

  七、关于劳动工资政策

  82、要逐步把现行的固定工制度改变为多种用工形式并存的劳动合同制。允许企业按国家
招工标准,面向社会公开择优录用工人,在劳动计划允许的前提下,企业可根据生产需要招用
长期工、短期工、季节工和临时工,但企业必须与劳动者签定合同,允许职工进入劳务市场,
重新选择企业,但对于一些技术较高的关键性岗位工人,需经企业同意才可以流动。实行承包、
租赁经营的企业,可积极推行劳动组合制,择优上岗。

  83、凡具备条件的企业都应该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挂钩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
选择何种形式由企业和主管部门商定。对挂钩的企业劳动部门不再下达工资指令计划,由劳动、
财政部门核定工资总额基数及随经济效益浮动的系数。暂不具备挂钩条件的企业可实行工资总
额包干的办法。

  84、企业的工资总额,可由逐个企业核定,改为在一个系统内或一个市县范围内核定,允
许效益好的企业突破原核定的工资总额。在单位产品工资含量不增加的前提下,企业计件超额
工资,可以有30%进入成本。

  85、实行挂钩企业可试行固定升级制度,企业当年新增工资每增长 1%,职工升级面可达
3%,每年升级面最高可达职工总数的40%,浮动二至三年后转为固定工资。

  86、企业内部分配形式,由企业自主决定,实行计件工资、结构工资、岗位工资和浮动工
资等多种分配形式。

  87、对试行工资总额与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上交税利挂钩的企业,上不封顶,下不保
底。各税照章交纳,工资调节税可暂先记帐,年终上缴税利超过承包基数的企业,可免交工资
调解税,反之照征。

  88、为鼓励有特殊贡献的企业职工,工人工资 8级到顶应当晋级的,可以升倒级差;干部
应当晋级的.可以突破国家规定的最高等级线,企业领导干部晋级需报主管部门批准。

  89、对学徒工、技校毕业生实行考核提前定级办法,学徒工达到标准的允许 10%提前1年
定级;技校毕业生凡达到4级标准的,发放技校等级证书,毕业后从事专业(工种)工作的,第1
年实行3级工资标准,满1年后工资定为4级,定级面以市县为单位由劳动部门掌握.控制在当年
技校毕业生分配总数的5~7%范围内。

  90、合理调整夜班津贴标准。实行3班制的生产一线工人,第2班津贴标准0.6元,第3班津
贴标准1.20元。实行3班制的后勤人员,第 2班津贴标准0.50元,第3班津贴标准1.00元。实行
两班制的生产一线工人。夜班津贴标准1.20元,后勤人员津贴标准1.00元。

  91、生产任务饱满, 产品市场急需.经济效益显著,因能源等客观因素影响,靠正常生产
难以完成任务的企业。可适当安排加班生产,向同级劳动部门申请加班工资。各市县在标准工
资额中不超过 5%的前提下,可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掌握使用,但一个企业的加班工资最多不
得超过本企业标准工资总额的10%。

  92、对部分高温岗位津贴,可按不同季节执行。即每年5~9月份每人每天甲等8角,乙等6
角,丙等4角.其它月份甲等5角,乙等4角,丙等3角;有毒工种津贴,每人每天甲等8角,乙等
6角、丙等4角,丁等2角,其它艰苦岗位,津贴范围和标准按省劳动局规定执行。

  93、对富余人员中怀孕和哺乳婴儿的女职工以及有特殊困难的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批
准,可休长假,时间最长不超过 3年。休假期间的工资及各项待遇,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
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企业自行确定,但一般应保证职工本人的基本生活。休假期间,可连
续计算工龄,但不享受国家正式晋级待遇。

  94、富余人员经本人申请,可停薪留职,但应同企业签定合同。停薪留职期间可连续计算
工龄。但不享受晋级和各项福利待遇。停薪留职人员应按当地政府确定的退休费社会统筹金提
取比例,逐月向企业缴纳养老金和一定数额的保职金。

  95、对富余人员中接近退休年龄的老职工(男55周岁以上,女 45周岁以上;特殊工种男50
周岁以上,女40周岁以上),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提前离岗休养。离岗休养期间的工资待
遇,可参照正常退休标准执行,由工资基金中支付。

  96、企业自行安置富余人员节省的标准工资总额,定员以内的全部留给企业,定员以外的
留给企业 2年,由企业安排使用,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在核定企业工资总额时,应予以承
认。安置富余人员新办企业的工资总额计划,不从原企业划拨,由当地劳动部门重新核定。

  97、大力提倡企业内部组建劳务市场,允许全民、集体所有制工人,临时工、季节工在劳
务市场内合理流动。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仍保留其身份。

  98、参加脱产培训的富余人员,在第一次培训期间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经考核不合格第二
次参加培训的,可适当减发基本工资。拒绝参加培训和不服从另行分配工作的,可停发工资。

  八、关于标准计量政策

  99、对生产低值易耗产品、一次性产品、日用小百货产品、工艺美术品、小食品、小农具
等,允许企业自行制订用于商品交换的企业标准,报当地标准计量部门备案,以此进行企业监
督。各市县可根据本地实际,适当放宽产品标准,并公布放开产品名单。

  100、下放生产计量器具的检定权。 企业的计量标准器具和检定人员,经当地计量部门考
核合格后,可自行对生产的计量器具检定,出具检定证书,允许出厂。

  101、对不违害人身健康、安全而又有使用价值的不合格产品, 在企业生产初期,允许试
销,但要积极提高产品质量,限期达到标准要求,一般不采取停产整顿、禁止销售产品的处理
办法。

  102、在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中,可视不同情况, 宽严相济,对质量稳定的产品可以
放宽检验周期,对质量不稳定的产品,可以增加检验次数,促进产品质量的提高。

  九、关于建筑行业管理和城镇建设政策

  103、将定额纠纷的调整裁决、 一次性定额的批准、劳保支出统筹平衡和冬季施工许可证
审批权下放给市县。

  104、将工程合同审批权、扩初设计审批权、 竣工验收权和工程开工报告审批权部分下放。
原定 50万元以上工程由地区审批,改为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工程由地区审批,100万元以
下工程均由各市县审批。

  105、对施工企业的工资分配额度控制比例下放给各市县, 同时将市场工价管理全部下放
给市县;将建筑安装资质5级以下审批权下放给市县。

  106、施工企业的工长、预算员等 12大员培训从完全由地区举办,改为地区与几个有办学
能力的市县联合分层次办学,同时把12大员的考核、管理权下放给市县。

  107、将地区主管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黄牌警告权下放给市县代管。

  108、允许3级以上建筑企业从事商品房和城镇房地产开发等多种经营;允许外地和本地农
村投资者到我区城镇从事各种城市建设及房地产经营开发。

  109、农村集镇规划 (不包括建制镇)的修改审批权下放到市县,地区集中管好建制镇规划
的修订和审批。

  110、在不影响交通的情况下,城建部门允许施工占道, 按规定收取费用,经工商部门批
准的全民、集体企业门前摆摊设点,城建部门不得限制。

  十、关于环保监督政策

  111、对新、扩、改建项目,立项后,企业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表 (书),环保部门在一周
内要做完环保考察工作,提出审批意见,如在一周之内没有答复,可视为同意企业的意见。

  112、需要做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环保部门要积极提供信息.帮助联系,向评价单位
提供资料、数据,给予方便,尽量简化手续,缩短时间。

  113、对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中的环保篇章审查, 只要没有重大原则问题应予以通过,
允许事后继续完善。

  114、下放部分审批权限。对办公楼、宿舍和100万元以内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由市县环保部门审批,报地区环保局备案。

  115、对乡镇企业中污染严重的小炼油厂等项目, 只要远离居民区、水源保护区、环境敏
感区,可适当放宽。

  116、新建项目,立项要坚持三同时的原则, 但对一次投资解决不了的环境保护设施,要
从实际出发,适当放宽。对“三废”超排的老企业,一时治理有困难的,环保部门要帮助制订
整改规划,改造期间,可缓收罚款。

  十一、关于食品卫生监督政策

  117、对农村农民进城开办食品企业, 标准可适当放宽,卫生条件基本具备,并在限期内
能达标的,可发证营业。

  118、对在农村开办的食品企业的卫生要求, 可灵活掌握,操作间卫生干净,用不透水材
料装修,有能够达到消毒和冷藏的作用的设施,即可批准营业。

  119、对冷饮企业的产品卫生质量监测, 可由原定的每周一次改为半月或每月抽检一次;
可在企业较集中的地方,由有条件建立检验室的企业建立中心检验室,承担区域内的检验工作。

  120、已颁发食品卫生许可证, 但又属于公共卫生管理范围的食品企业,由各市县卫生防
疫站统一协调,共同复查,加盖复查印章,不必再颁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对于新开业的,
属于食品卫生、公共卫生双层管理范畴的食品经营企业,由各市县食品卫生和环境卫生主管部
门共同审查验收,只颁发一种食品卫生许可证。

  121、对一些没完全达到食品卫生标准的企业, 卫生防疫部门要积极帮助解决问题,限期
达到标准,一般不采取关停整顿办法。

  十二、关于审计监督政策

  122、审计监督要支持改革,服务改革。 在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同时,对审查中发现的
某些“合理不合法”、“合法不合理”的问题,要以生产力标准来判别,实事求是地分析,妥
善处理。

  123、地委、 行署及各市县依据党的总政策制定的有关改革和发展生产的一些具体政策和
规定,都作为审计的依据。对有利于生产发展,能够兼顾眼前和长远利益,正确处理局部与全
局的关系,需要突破某些原有财经制度规定的问题,可不视为违反财经纪律。

  124、对一些法律不予禁止,财经法规未明确是违法的, 又对发展生产力有利,需要办的
事情,可不作为问题审查或追究,但要及时向政府报告。

  125、属于改革探索中失误造成的违纪, 要责成被审计单位按政策自行调整纠正,并要帮
助被审计单位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以促进改革健康发展。

  126、在审计处理上,充分发挥审计监督在宏观控制上的作用,对钻改革空子、奢侈浪费、
损公肥私、滥发实物、弄虚作假、滥摊派、滥涨价、滥收费、滥罚没等问题,要坚决制止和纠
正。

  十三、关于行政监察政策

  127、监察机关要认真贯彻“一要改革开放,二要加强监督” 的原则,积极“支持保护改
革者,鼓励探索者,教育帮助失误者,严肃查处违纪者”。

  128、监察部门对下列情况不予处理和查究: 对现行政策没有具体规定的,要鼓励大胆探
索,出了问题要帮助研究解决办法;有利于发展生产力,突破了现行政策规定的,允许试验,
有利于发展生产力,但违反了某项规定,却又符合另一项规定的,允许变通;有利于发展生产
力,又存在某些弊病的,只要利大于弊,就要引导,去弊兴利;在改革中出现失误,只要不是
中饱私囊的,要帮助教育;有些行为的是非,因缺乏政策依据和没有经过实践检验,一时难以
区别的,可暂不处理。

  129、监察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对下列情况要坚决查处: 对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长期顶
着不办的,要认真查处;利用职权对企业和事业单位滥卡滥要,故意刁难的,要认真查处;钻
改革空子,以假谋私,以权谋私,投机诈骗,行贿受贿的,要认真查处;捏造事实,诬陷改革
者的,要认真查处;严重官僚主义,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认真查处。

  130、 要坚持“经济要繁荣,政府要廉洁”的方针,转变职能,解放思想,自觉摆正监察
部门在全区发展商品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严格划清政策界限,妥善处理免查和严查的问题,
以保证改革开放的健康发展。

   1988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