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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土地

第一节 土地


 
  
  一、土地开发

  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境内隋唐时期,室韦族于此游牧、渔猎。辽金时期,为契丹族放牧地,
仅为强行迁移的汉族在此垦荒耕种。清朝初、中期,官府实行土地封禁政策,虽有少数流民入
籍,多以采参、挖药、拣山货为生,土地仍未开发利用。咸丰十年(1860年),清廷被迫放弃“
封禁政策”,“开禁放荒”并实行“族民兼放”,准许汉人垦荒耕地,“备交荒价”、“领地
纳租”,从而耕地逐年增加。到雍正末年(1735年),齐齐哈尔辖区旗地已垦35 000垧。乾隆四
十五年(1780年),旗地已垦72 321垧。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垦地101 000垧,宣统二年(19
11年),旗丁屯垦熟地152 251垧,房基寺庙、义地、牧场31 544垧。

  民国元年(1912年),实行“实边兴垦”,奖励移民“自由边垦”的政策。采取“摧垦”、
“招垦”和“放荒、招荒、清丈”三者并存的措施。河北、山东、辽、吉移民大批流入,耕地
猛增,至1933年,域内垦荒637 167亩。

   1933年境内土地开发统计表
单位: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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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伪统治时期,日本开拓团在境内卧牛吐、莽格吐、三门杨家和扎布哈等处垦荒66 508亩。
强行霸占当地民用土地,农耕惨遭破坏。

  1947年土地改革后,没收官僚地主霸占的土地归农民,部分归国有。50年代初期,境内耕
地发展到近58万亩。1956年,从山东移民,在卧牛吐乡建立新村,垦荒4.5万亩。并先后在瑞
廷界内建青年庄,保尔农场(今北湖渔场)。莫里黑市马场,垦荒15.68万亩。1980~1984年在
卧牛吐、莽格吐机械化垦荒6.2万亩。同时,从吉林、五常迁入朝鲜族建立新兴村,垦荒1350
亩(稻田)。由市财政投资在境内建国营农、林、牧渔场6处,垦荒7.7万亩。

  “文化大革命”期间,齐齐哈尔市内机关、企事业单位,为安置下乡青年,建立副食品基
地121个(市内83个,梅里斯38个),共垦荒197 555亩。各副食品基地,在发展生产解决副食品
供应、安置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和战备时疏散人口都起到很大作用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
以后,随着形势好转,大批青年返城就业,基地大部分撤销,有的转让承包给个人,但出现与
当地农民争地和浪费土地问题。

    区内副食品农场基地统计表

  表一 单位:亩
















  二、土地利用

  据1982年统计,梅里斯、达呼店、莽格吐、瑞廷、雅尔塞、哈力、共和、卧牛吐八个乡(
镇),耕地面积为668 563万亩,林地24.3万亩,草原57.17万亩,水流域27.69万亩,荒、沼泽、
沙地10.29万亩,其他用地13.5万亩。

  农村居民点占地是村屯范围内各项用地的总和。包括居民宅院用地、道路用地、公共建筑
用地、绿化用地、村屯生产性建筑用地等。据1983年《齐齐哈尔市自然资源调查》中记载:梅
里斯、哈力、共和、瑞廷、达呼店、雅尔塞、卧牛吐、莽格吐八个乡(镇)的调查统计,农村居
民点占地5 929.22万平方米。

  农村宅地,指农户住宅及其房前房后、房左房右,自家利用的土地。据八个乡(镇)的调查
统计,宅院占地总面积2 936.85万平方米。但各乡(镇)间差别很大,莽格吐乡平均每农户4472
平方米,哈力乡平均每农户552平方米。

   全区1982年村屯占用土地统计表




农村公用占地据1983年《齐齐哈尔市农业自然资源调查》中记载:梅里斯、哈力、共和、
瑞廷、达呼店、雅尔塞、卧牛吐、莽格吐八个乡(镇),农村道路系统占地655.82万平方米。有
乡村机关、商业、文教、卫生等福利设施,以及其他各项公用地1 457.37万平方米。农村居民
点绿化地1 457.37平方米。

   全区1982年农村公用占地统计表

   单位:平方米




   全区1970—1990年计划内耕地统计表




  三、土地管理

  土地权属 清咸丰十年(1860年)至清宣统三年(1911年),清政府实行“开禁放荒”政策,
汉族迁入,大量分封土地出售给个人,变为封建地主所有。

  民国初期,农用土地多为封建地主所有。土地自由买卖,但未垦荒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日伪统治时期(1932~1945年),日本帝国主义在维护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同时,强行廉价收
买农民土地,建立日本开拓团。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境内建立人民政权,清查收复日伪占领的土地,分给无地和少地
农民耕种。1946~1948年实行土地改革,没收地主、富农土地,无偿分给无地和少地的农民,
实行耕者有其田,并发给土地执照,从而结束了封建地主垄断土地的历史。

  1956年实现农业合作化。土地私有制改变为农业生产合作社集体所有,从此土地为国家和
集体两种所有制。

  1958年“大跃进”以后,成立人民公社,下设生产大队、小队,土地归为集体所有。

  1983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承包到户使用,土地仍属于国家所有。

  地政管理 清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黑龙江将军衙门设土地清丈局,清理丈量辖区土
地。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实行垦荒,大批山东、辽宁、吉林流民迁入,在区境内开荒自
耕。

  民国3年(1914年)至民国5年(1916年),省城城郊国有荒地,实行丈放出售。上、中、下
三等,每垧分别收大洋3元、2元、1元。

  民国8年(1919年)至民国13年(1924年),对民有土地清理丈量,凡经清丈过的土地分别编
制“土地根簿”进行注册,并发放土地执照。

  民国18年(1929年),清丈复查土地,经勘丈浮多地,照章缴纳费用,一并续发地照,当年
升科,其赋率仍按原来熟地缴纳。

  日伪统治时期,经过地籍整理(即土地清查发照),建立土地登记薄和地籍图。

  1946—1948年,贯彻中共中央《土地法大纲》,实行土地改革。把地主、富农的土地全部
分给农民。1948年贯彻东北行政委员会发布的《土地执照颁发令及通知》,凡土改分给农民的
土地,均发给土地执照。

  1950—1966年,16年间,贯彻“以粮为纲”、“建立蔬菜基地”的方针,粮食、蔬菜产量
有了提高,但由于只注重土地开垦,忽视了土地管理,造成土地破坏和浪费。

  “文化大革命”期间,土地处于无人管理状态,个人圈院、私建、滥建,各厂办基地,各
农牧场随意垦荒,大片草原被破坏,厂(场)办、社办、企事业办基地星罗棋布。

  1973年市革委会下发《严禁随意占用生产队耕地的通知》。1974年颁发《关于加强土地管
理的布告》,重申土地管理法令、政策和办法,但问题仍未得到彻底纠正。

  1981年黑龙江省颁布《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1986年成立区土地管理局,并在八
个乡(镇)设立土地管理员,从区到乡已形成土地管理体系。

  1990年省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齐齐哈尔市土地管理细则》,使土地管理进入依法治理的
新时期。经过宣传贯彻《条例》、《细则》,做到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全
区已杜绝乱占耕地、滥用土地、擅自开荒和浪费土地、破坏土地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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