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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商业成份

第二节 商业成份


 

  

一、国营商业

  本区商业随着区、乡行政机构的改变,长期以集体供销合作社为主,在“大跃进”和三年
困难时期,经市政府决定,将城镇供销社划归市二商局百货公司领导。华丰百货商店,梅里斯
饭店划归市饮食服务局领导。1962年夏,仍由市决定划归。市供销社领导,由国营商业改为集
体商业。

  1969年,经省革委会主任决定,将基层供销社的社员股金退还给社员,供销社由集体所有
制改为全民所有制。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由全民所有制国营经济又改为集体所有制。

  进入80年代初,在改革开放的方针指引下,国营商业设立了糖酒批发兼零售、石化、建材、
五金等批发零售商店。至1990年,国营商业逐步转为个人承包或变集体所有制,多数解体,仅
存十余家。

  二、集体商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经中央决定,商业分工是,城市以国营商业为主,农村以供销合
作经济为主,分别占领城乡市场,巩固和发展城乡市场经济。40多年来,梅区商业主要是以供
销合作社集体经济为主、供销合作社大部分是1949年至1952年建立起来的,虽然几经政治风云、
兴衰起伏,但在党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供销社职工艰苦奋斗,为促进工农业生产的发展、繁
荣城乡经济、服务于城乡人民发挥了重要作用。到1990年底,完成和实现各项经济指标为1974.21
万元,上缴税金38.71万元,平均每人卖钱额4.619万元。固定资产为136.29万元(折旧后价值),
家俱用具(折旧后价值)1.73万元,库存商品资金479万元。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改革开放的方针指引下,全区办集体商业80余户。就业人员300
余人。其中有:农民、待业青年、家庭妇女、退休职工等。

  三、合作商业

  进入80年代以来,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后,农村剩余劳动力走出村屯,到区乡(镇)所在
地兴办合作商业。合作的形式多样,有的出房、有的出资金、出人办合作,分布在区、乡(镇)
所在地。经营饮食、烟酒糖茶、百货五金、小农工具、文化纸张等,有的还兴办饭店、小吃部
等。1990年末,全区合作商业网点近百家。

  四、个体商业

  在改革开放的方针指引下,进入80年代以来,城乡个体商业服务业遍地开花,仅梅里斯镇
所在地有个体门市经商的达50余户,经营的品种多样,食杂店各街均有,主要经营烟酒副食调
料及小百货、文具纸张、医药等,个体饭店截至1990年末达32户,包括回民和朝鲜饭店。在华
丰大街两侧经营小百货、服装、烟酒水果、糕点等个体户40多家。每月逢10、17、26日为梅里
斯城区集市贸易。届时,个体商贩多达数百户。经营商品有生产资料、土特产品及日常生活用
品。同时有牲畜交易市尝粮油交易市场,进入旺季参加人数多达2万左右。

  全区有90个村、132个自然屯,各屯均设个体食杂店。据1990年末统计,全区共有个体食
杂店近400个。较大的自然屯设5、6个。各店均经营糖酒副食品、文化用品、小百货,有少数
的还经营化肥、农药、蔬菜、鱼肉等。至1990年末,个体商业总数800户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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