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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用建筑

第三节 民用建筑


  


  一、城镇住房

  1981年以前,城区内个人房屋面积为2 507平方米;区房产部门的公房面积为14 393平方
米,于1989年作价卖给职工个人2 100平方米,现已剩12 293平方米。从1981年到1990年末,
个人建房累计面积为38 600.5平方米;从1989年之后各单位将公房处理给个人21745.5平方米。

1981年之前人均使用面积为7.3平方米,到1990年末人均使用面积为9.6平方米,提高31.5%。

  二、乡村住房

  乡村住房分为建制镇、集镇、乡村。

  建制镇(指镇政府所在地)有雅尔塞、卧牛吐、达呼店、共和。

  4个建制镇住房面积为200 979平方米,其中砖混,砖木结构房屋面积为93 789平方米,楼
房8 250平方米。砖瓦化达到61.2%;人均使用面积12.2平方米,人均居住面积9.7平方米;4
个建制镇中雅尔塞住宅面积为51 225平方米,其中楼房8 250平方米,砖混、砖木结构房屋面
积为39 275平方米。砖瓦化达到92.8%。

  4个集镇(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有莽格吐、瑞廷、哈力、梅里斯。住宅面积为115 000平方
米。其中砖混、砖木结构房屋面积为42 830平方米,砖瓦化达到37.2%;人均使用面积为13.6
平方米,人均居住面积为10.9平方米。

  乡村(指132个村屯)住宅面积为1 733 560平方米,其中楼房1 400平方米,砖混、砖木结
构房屋面积为400 330平方米,土草房133 830平方米,砖瓦化达到23.7%。砖瓦化程度最高是
哈力乡村屯为35.2%;最低是莽格吐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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