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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房产

第六节 房产


  
  


  新中国建立后,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房屋权属有3种:一是政府投资建筑,由房产部门管理;
二是机关、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建筑、自行管理;三是自建私房,乡镇和农村占95%以上,房
主个人管理。城区公用住房,职工租住按月交付租费,由产权单位负责维修。1985年以后,区
房产处管理的房屋及各单位自建房屋陆续低价销售给个人,产权归住户。1989年,房产处出售
公房2100平方米;各单位出售公房21 745平方米。至1990年末,城区个人所有房屋面积66013
平方米,全区住公房的仅有290户,近1万平方米。出售产权之后,区房产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梅
里斯城区和雅尔塞镇、共和镇、卧牛吐镇、达呼店镇以及驻区内的各农林渔场和机关、企事业
的产权,房照的管理、房产评估、危房鉴定、住房公积金、住房债券、房产交易以及城镇经营
房屋租赁(月租每平方米0.6元,自营房屋每平方米0.7元)和公房管理、维修收费、(月租每平
方米0.6元)。1990年末,房产共收住公房租费6万元,交易、建筑费7万元。

  个人房屋由房产和土地局发放房照,按居地面积收取占地费,至1990年,全区共发放5000
户个人房屋执照。城镇居民建房,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到土
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征用划拨手续。规划部门核发“建筑工程许可证”后方可建房。竣工经规
划部门验收合格后,由区房产处签发《产权执照》。各乡村的经乡镇政府批准,方可占地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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