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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环境保护

第七节 环境保护



  

一、机构

  1981年经市编委批准成立了“梅里斯区环境保护管理所”(股级单位),编制二人,与城建
办合属办公。1984年升格为梅里斯区环境保护科,编制三人。1986年改为梅里斯区环境保护局
并进入政府序列。

  二、环境污染与治理

  废水污染与治理 据统计,1990年全区废水排放量81.1万吨,其中工业废水55.8万吨,乳
品厂排放废水为29.6万吨,占工业废水的53%,其余47%为其他工业废水和生活废水。符合排
放标准的有18.4万吨。由于本区没有地下排水工程,废水多靠地下渗透或自然蒸发。1989年监
测,本区地下水(含饮用水)达到国家二级标准。

  废渣排放与利用 本区的废渣主要是炉渣,1990年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为2 120吨,开展
废、物的综合利用变废为宝,炉渣多被砖厂用于烧砖。本区工业炉渣的综合利用率达100%。

  大气污染防治 本区排入大气环境的废气主要是燃料(煤)燃烧产生的废气。为了减少有害
气体,从1982年起禁止城镇居民烧焦油渣,1987年将养路段炼油炉,从梅里斯城区迁出。1990
年,全区工业燃煤8481吨,排入大气的烟尘6 835万标立米,S


暖锅炉一蒸吨以上的有40台,已经改造29台。1985年工业污染源调查建立档案二卷,1989年乡
镇企业污染源调查建立档案三卷,掌握全区的污染源。1989年,本区大气监测结果是N0X(氮化
物)五日平均值0.050MG/


值0.192MG/



  三、监督管理

  控制新污染源 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采取技术措施增加生产能力的挖潜改造工程,
实行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规定,以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
1985年以来,对14项新建、扩建工程项目开展了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使之达到合理布局,控制
污染。

  征收排污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排放污染物,要按
照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收取排污费的规定精神,从1985年至1990年共征收排污
费25万元,用于环境污染治理补助资金15.75万元。实行排污收费制度,促进了环境治理工作,
增强了企业领导对消除污染、保护环境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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