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税务 一、机构
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征收赋税的历史始于清代雍正十二年(1734年)。当时仅课征牲畜牛马税,
税率为3%,即每银一两,纳税三分。其后,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政治形式的变化,各个历
史时期的税收征管及税制、税种、税率多次变更。
1957年底,成立梅里斯税务所。第二年,随着全国人民公社化的推进,税务所亦被撤销。
人民公社实行财务包干,原达斡尔族区税务所被合并到郊区人民公社财务科,属人民公社财政
部门的组成部分,对外仍保留税务所名称。从1958年到1961年,郊区人民公社财务科编制为6
人,而实有人数除1959年时5人,其余年份均为4人。此期间,郊区税务机构已名存实无。
1962年,郊区财税分设,税务从财政划出,成立郊区税务局,下设梅里斯、大民屯、雅尔
塞、共和、卧牛吐5个税务所。1962~1963年,郊区税务分局编制仍为6人。实际税收工作人力
不足,出现了“有税无人收”的问题。所以,这两年相继聘用了工商、农村税收助征员8名,
初步解决了税收干部少的问题。到1964年12月31日,行政编2人、事业编10人,另有助征员5人。
税务机构、稽征管理日趋正规。
1965年,齐齐哈尔市税务局为适应新形势,经市人委批准,撤销了郊区及龙沙、铁锋、建
华四个税务分局。市局新设直属第一、二两个分局,郊区为分局。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
开始后,市局直属的两个分局的工作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1967年后,税务机构均已不复存
在,税收业务归并到当时的市财政金融组,许多业务干部被分到“五七”干校劳动或下放农村。
1972年,市税务机构恢复,市辖各分局也相继恢复。郊区分局于1973年9月1日恢复。1978
年,税务部门恢复事业编制,梅里斯区税务分局机构名称不变,仍负责本地区税收征管工作。
1979年7月,分局内设机构改股为科。1983年5月13日,区税务分局撤销了计秘科,分设计会科
和秘书科,增设了政工科。同年5月24日,分局建立了市场税务分所。局编制达47人,下设市
尝梅里斯、哈力、共和、雅尔塞、卧牛吐、莽格吐、瑞廷等8个税务所。税收工作得到发展壮
大,有力地促进了梅区税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税制
清雍正十二年(1734年),梅里斯征税之初,实行的是税捐制,但仅有牲畜牛马税一种,后
逐渐征收车税、白条猪税、杂税、鸦片税等税种。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将各税划分为物产
税、营业税、交涉税和杂税4个税种。
民国初,军阀混战,又新开征了印花税、烟酒专卖费、商业贩卖特许牌照税和销场税4个
税种。计税标准一律改为大洋制。并将各种税划分为国税和地方税。在军阀统治时期,随意增
加征收项目。税目最多时比清末还增加两倍。
民国20年(1932年),日军侵占了齐齐哈尔。即划定国税与地税、关税的范围。境内国家税
分为收益税(10种)、消费税(9种)和流通税(8种)三大类,共27个税种。随着经济统治的逐步深
入,日伪政权曾三次修改税制,逐步开征新税,提高税率。到康德十二年(1945年)国家税达30
多种,地方税29种,加重了人民负担。
1946年4月,民主联军解放齐齐哈尔。梅里斯将伪满30余种税减至9种。是年8月,按照嫩
江省政府颁布的工商税和纳税条例,开始征收地方税。次年开始交纳公粮,征收农业税。
新中国成立后,本区的税收制度,在国家统一政策的要求指导下经历了五个时期。
全国统一税制时期(1950~1952) 1950年1月,在中央统一政策的指导下,实行了多种税多
次征的复税制。梅里斯区除农业税外,还征收货物税、交易税、工商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牌
照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和利息所得税等10余种。而在全国其它地方
统一征收的盐税、关税和薪金报酬所得税这三个税种,因没有税源而未开征。同年7月,将房
产税和地产税合并为城市房地产税。货物税目,由1 136个简并为358个,印花税税目,由30个
并为25个,降低利息所得税和城市房地产税的税率,并减低了临时商业税,减轻了工商业者负
担,加强了税收工作的可操作性。1951年,实行棉纱统销政策增收棉纱统销税。
修正工商税制时期(1953~1957年) 从1953年1月1日起,本区域开始执行修正后的新税制。
修正的主要内容有:试行商品流通税,调整货物税,将货物税目从原来的358目,并为36项、
174目。修正工商业税,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交易税目中,只保留了牲畜交易税。1953年6月,
改正了修正税制、“公私一律”、“变更纳税环节”的错误;对公私营企业,执行了“区别对
待”、“繁简不同”的税收政策。征收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工商税、牲畜交易税、印花税、
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文化娱乐税、利息所得税等9种。修正的工商税制,对积累资金、
节制私人资本起到了重要作用。
简并工商税制时期(1958—1972年) 由于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社会
经济结构发生了根本转变。从1958年起,国家进入社会主义全面建设时期,税制改革在基本上
保持原税赋的基础上,采取了“合并税种,简化税制”的方针。梅区简化合并了征收办法。首
先将原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等4个税种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其次,调整了纳
税环节,对工农业生产品基本上实行了两次课税制,取消了农产品批发环节上的课税,再次,
简除部分中间产品税;仅保留对白酒、棉纱、皮革、饴糖等4种中间产品继续征税外,其余五
金铜铁等20多种中间产品不再征税。另外对个别产品还根据其利润大小调整了税赋,对计税价
格也改按企业实际销售收入计算。1959年1月,修正利税所得税。1962年开征集市交易税。1965
年又停征,1966年停征文化娱乐税。
梅里斯区在这一时期,贯彻了简化合并的税收制度,只征收了工商所得税、工商统一税、
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等6种税,使征收范围缩校由于这期间税务机构一度被
撤、并,削弱了税收作为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
试行工商税,实行单税制时期(1973~1978年) 受“左”倾思想的影响,“税收无用论”
思潮泛滥,对已经简化了的税制,又作了进一步的简化合并。1973年1月实行新税制,将原工
商统一税及其附加,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等合并为工商税。并规定工商税为国税,其它各
税均为地方税。对国营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对集体所得税两种,地方所征收的税种主要有屠宰
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集市交易税等。
梅里斯区在进一步贯彻合并简化的税收政策后,税收制度已由过去的复税制度变成了单一
的税制,削弱了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过去一些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遭到了破坏。
以税代利改革时期(1978~1990)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对税制
作了重大调整,进行了以税代利的改革。1979年1月,取消了合作商店加成征收的办法。1980
年10月,集体经济及个体经济工业、商业的所得税征收,一律改按集体手工业所得税办法征收。
这种税制改革,调整了集体企业与个体经济的负担。1983—1984年,为配合国家经济体制改革,
在调整税制的同时,进行了两步利改税的改革,对国营企业征收利税后,剩余部分自行安排使
用,以扩大企业的财权。
1983年,第一步利改税实行“税利并存”的初步改革。对国营企业由过去上缴利润的办法,
改向国家交纳所得税,本区的小型国营企业,由过去向国家上缴利润改为在交纳一定比例所得
税后,再上缴一部分承包费。同年9月,开征建筑税。
1984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由“税利并存”逐步向完全的“以税代利”过渡。原工商税,
按其纳税对象的不同,划分为新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等。将第一步利改税时所设的所得税
和调节税进一步加以改进,增加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同
年6月,开征国营企业奖金税。1985年,陆续开征了城市建设维护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
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等税利、税目。截至1990年底,区域内征收的税种有新产品
税、增值税、营业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工商所得税建筑税、国营企业奖金
税,其它工商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房地产税)。
通过两步利改税的改革,实行企业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国家征税的税制,扩大了企业的
财权。在调整改革的基础上,使原来比较单一的税收结构,改为多税种、多层次,对生产流通、
收益、分配各环节进行经济调节的完整的税收体系。适应了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增加了
资金的积累。
三、税种、税率
粮食税 清初,黑龙江先设官庄没有民田。至乾隆年间,不收田赋。光绪三十一年(1885年),
始征粮捐,每石征捐60文,若运销外省,按价每吊复纳出境捐60文。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
始征粮税。粮分粗粮、细粮。细粮每石征240文、粗粮减半。以上税款均由买主缴纳。
牲畜税 始于雍正十二年(1734年),税率3%。宣统元年(1909),重订税率,凡牛、马、
骡、驴、羊、狗均按卖价每吊征36文。请代牲畜税原为牲畜杂税,包括烟、酒、油、麻、白条
猪等税目。
烟酒税 同治四年(1865年),开始以产量计烟税,每百斤烟叶交税420文,碎烟叶220文。
光绪元年(1875年)改以价计征。售价1吊,征税30文,副税6文。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十二月,
改订每吊征税60文,副税21文。烧酒,每年征课银10~250两不等。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改
为一律按每家甑简一具,征课银200两,由烧酒商按春秋两季向地方官署交纳。另有油税、豆
饼税、鱼税、契税和地方捐。梅里斯区地方捐主要有警费商捐和白条猪税。警费商捐开征于光
绪三十二年(1906年),先按商家资本大小及货物卖钱多少抽收,后分等抽收,以充警用经费。
白条猪税自同治年间开始征收,每头课税240文。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每头增加到720文。
地租税 民国十八年(1929年)修订征收办法,将土地分上、中、下三等,每垧分别征收大
洋3~5角。征收地租时,每垧还需另加县衙勘验、据解、缉捕三项费用。亦称司法补助税,即
“三费”。其征收额各期不等。同时以地租“三费”两贡总额的3%附加征收所谓的“经征费”。
产税 主要包括粮税、山货皮张税、木植税、油、麻、豆饼、鸡蛋税等。其中粮税废除了
按粗细粮从量计征的办法,改为从价计征。每卖价1元,征税1.1分,由买主纳税。小山货皮张
税,主要征收各种草本药材、干鲜果品及动物毛皮等,按价每大洋1元征税1.1角,由买主纳税。
契税 民国之初,沿用清时惯例,即买卖契税为契约价值的9%,典当契税为6%,契纸费
每张5角。后减为土地买卖契征6%,典契征1%~4%,民国十五年(1926年)修改为买契按价征
6%,典契3%,契纸费每张征大洋5角,契照每张5分。
生产粮食税 伪大同二年(1933年),公布生产粮食税法,其后,连续4年作了4次修改。主
要对伪满国内非生产者自用之粮。以市价为课税标准,依粮种类不同,税率亦不同。粗粮以价
征5%、细粮10%油粮2.5%,另以征税的50%计征附加税。
统税 与烟酒税同属消费税,计有棉纱、麦粉、水泥三种税。伪康德五年(1931年)始征,
同年及翌年又进行3次修正。麦粉统税的税率为每24公斤为1包者,课征1角,非甲级麦粉,以
价课征10%;水泥统税为每百公斤课征3.6角。
伪康德四年(1937年),废止了木税及屠宰税,并将牲畜税证为地方税。伪康德八年(1941
年)到康德十一年(1944年)4年间,进行了4次战时大增税。日本帝国主义在4年间,年年开征新
税种,年年提高旧税率。至1945年日本投降前,国家税增加到30多种,地方税29种。
1946年税种、税率表
1947年,再次修订税目税率,重新划分和新添了部分税目,征管方法也略作修改。
1948年部分税目税率表
货物税 1950年10月开始课征,对所列项目,无论国产或进口,均按率征收,最初原税货
物划分为1O类,42项,1 136目。7月,税目简并为358个。12月,修订为8类,39项,359个细
目。税率分别为3%、120%,以含税价格计征。1953年,将卷烟、白酒、麦粉、火柴等22个品
目划出,改征商品流能税;将粮食交易税归并为货物税,同时改以国营公司批发牌价做为计税
价格。
特产货物税 1950年2月开征,分4类、6目,均以市场平均批发价做为计税价格,粗粮5%、
细粮10%;糖稀30%,水果类10%;土盐50%;囟水10%。1953年1月,特产货物税停征,其
类目列入货物税的征税类目。
工商税 是对工商营利事业课征的税种,依营业额课征的称营业税。依所得额(纯利润)课
征的所得税。本区域于1950年3月开征,并补了1、2两个月的营业税,以其营业额或收益额,
按比例税率计征;所得税以其所得额按累进税率计征。依工商业经营方式的不同,工商业税又
分为营业税摊贩牌照税、临时商业税和所得税。
营业税 1950年1月开征,分为18类行业,12个不同税率,从1%,15%。同年底,将分业
税率划细,分为104个行业,税率幅度不变。1953年1月,将工商业应纳的印花税、营业税及其
附加,并入营业税内,按合并后的税率计征。1958年10月,改革工商税制时,营业税停征,并
入工商统一税内。
所得税 1950年开征。以工商业每个营业年度或实际经营同期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
及损失后的余额(即所得额)按14级金额累进税率计税。最低为5%,最高为30%。同年底,又
将累进级由14级调整为21级,级距增加,累进放缓。1953年初,将原税随同所得税征收的地方
附加合并到所得税征收,相应调整21级累进税率,最低为5.75%,最高为34.5%。1957年,对
供销合作社的21级累进改为5级金额累进,税率由30%,70%,提高了供销合作社的税收负担。
1958年,取消了5级金额累进的征收税制度,改按利润上缴财政预算。并将工商业税中的所得
部分,变为一个独立税种“工商所得税”。
牲畜交易税 1950年2月开征。对马、骡、驴、牛、羊、猪等牲畜,由购买人按成交价5%
计缴。1953年10月,停征猪、羊交易税。1965年11月后,只对个人买卖牲畜继续征缴。1982年
初,对购买马、驴、骡等交易的机关、团体等部门重征牲畜交易税,税率为5%。
屠宰税 建国初期,延用前例。对屠宰马、骡、驴、牛、羊、猪等牲畜,以价征5%的屠
宰税。1950年,统一税制时期,改税率为10%。同年底,禁止屠宰马、骡、驴、耕牛等役畜。
1953年1月,将经营屠宰业的部门应纳的营业税、营业税附加,印花税并入屠宰税,税率升至
13%,个人应纳税仍按10%计征。1957年3月,税率降为8%。1962年1月,为简化征收手续,
对不经营屠宰业的单位和个人,改为按头定额征税。1965年对国营屠宰业屠宰或外调的生猪屠
宰税减半征收。1973年,将经营屠宰业的屠宰税,合并到工商税内征收。
屠宰税定额税率变动表
印花税 1951年4月开征,设25个税目,按比例、按定额费解税率。1953年初,将印花税中
部分税目分别并入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税、屠宰税内征收。1956年初,合并取消了部分
供应凭证项目,原16个税目,并为9个。比例贴花税率调整为3/1000和1/1000;按件按额贴,
只保留0.05元和0.5元。1958年9月,将印花税合并到工商税中,10月,停征印花税。
工商统一税 1958年7月起征。是原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营业税、印花税简化合并成的税
种,对工商企业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业务收入课征。划分为108个税目。分别以1.5%~69%等
40个不同税率计税。1973年1月,将工商税征收,停征工商统一税。
工商所得税 1958年税制改革时,原工商业税中的所得部分分解出来而形成的独立税种。
其征收办法最初仍沿袭原工商税征收办法。到1963年,对其税赋和征收办法做了全面调整。其
税率区别不同的经济部门,有不同的规定。1963年后的税率状况是:对个体经济依其全年所得
额在120元以下到1 320元以上,实行14级全额累进最低7%,最高62%;全年所得税超过1800
元的加1.4成征收;合作商店实行9级超额累进;手工业合作社、交通运输合作社,实行8级超
额累进;供销合作社的工商所得税按39%的比例征收。(附表)
1980年以来,对个体经济的税率由原14级全额累进和加成征收改为按集体手工业8级,累
进税率征税。合作商店的工商所得税,从1979年起不再加成。1980年起至1990年,其税率改
按集体手工业8级超个体经济14级全额。
集市交易税 1962年4月开征。对在集市上税法所列10类、30个细目的产品课征,税率有9%
和10%两个标准。1965年4月,对猪、羊、牛肉及熟制品,停征集市交易税。1965年底,停征
集市交易税。
工商税 1973年1月,在试行国营企业行业税基础上开征,由原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
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等合并而成。规定44个税目,分别以3%~6%等17个不同
税率计税。在实施中,又扩大了征税品目,调整了税率。1984年9月,第二步利改税时,将工
商税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盐税、营业税、所得税、调节税等税种。同年10月,停征工商税。
产品税 1984年10月开始对从事生产和进口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就税法规定的产品,课
征产品税。产品税划分为25类,270个税目,394个税率。其中不同税率等级26个。在实际施行
时,对白酒、水泥等产品的税率做了相应调整。
增值税 对税法规定产品的增值部分所课征的一种税。本区从1984年10月开征。增值税的
税目、税率划分为甲、乙两类产品12个税目,6个不同比例的税率。对农机具及其零配件(甲类),
税率为6%;自行车(乙类)税率为16%,分别属最低和最高税率。对不同种类的产品,都有较
详细的扣除项目。
营业税 营业税按规定有11个税目,分别为3%、5%、10%、15%等4个不同税率,纳税
人兼有不同收入的,分别依有关税目税率计税;但财务上不分记载的以其经营业务中最高者计
征。
城市维护建设税 是对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等“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三
税”的应纳额而课征的一种税。开征1985年。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在农村
的1%,其征收管理比照“三税”文件。
国营企业所得税 是对国营企业实现的利润额进行课征的一种税。通过两步利改税的改
革,由利润上缴税利并存,1984年10月,过渡到完全的以税代利。其税率分为大中型企业,适
用5%的固定比例税率;小型企业、饮食服务业和营业性的宾馆、饭店等,适用8级超额累进税
率。
奖金税 根据纳税人经济性质不同,先后开征了国营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和事业
单位奖金税。国营企业奖金税的税率有30%、100%和300%三个等级。1985年开征的集体企业
奖金税的征收办法比照国营企业奖金税办法执行。
除上述税种外,本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开征过的主要税还有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
利息所得税、建筑税等。不同时期开征的不同税种,制定的各种税率集中地反映了税制的沿革
情况,体现了人民对税收工作认识及地区经济发展的轨迹。
1982~1985年工商各税收入明细表
单位:千元
1986~1990年工商各税收入明细表
单位: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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