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物价 一、物价管理
清末民初,集市贸易为农牧民生活提供了方便,由买卖双方议定成交,无指定价格。日伪
时期,日本侵略者为廉价掠夺中国物产资源,对物价进行严格控制,强迫农民低价交售“出荷
粮”,高价换取日产布疋和杂货,实行经济统治,禁止中国人买卖大米、白面,违者,以“经
济犯”论罪。生活必需品和日用品食盐、棉线、布疋、煤油、火柴等均按人口限额配给。届时,
由县专卖局拨给村公所配给股,再通过村长、甲长分给百姓,每经过一级,则设一关卡,层层
剥皮,百姓所剩无几。因此,商品奇缺,黑市物价暴涨,民不聊生。
新中国成立后,于1952年提出“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解为辅”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和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物价管理原则。制订价格体系,即工业品出厂价、农副产品收购价、
商品调拨价、批发价和商品零售价。并根据商品在国计民生中所占地位,划分一、二、三类,
由国家、盛市、县分级管理。
1982年,国务院颁布的《物价管理暂行条例》,为调整不合理价格提供了法律依据。1984
年5月,组建梅里斯区物价局,属齐齐哈尔市物价局分支机构,人、财、物由市物价局管理。
是年,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物价局改为齐齐哈尔市梅里斯区物价检查所。并按照国家规定
的指令性价格、指导性价格、市场调解价格三种价格形式,进行价格监督检查。在物价管理上,
物价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基层企业均建立较完善、行之有效的商品价格登记制度、明码标价
制度、物价检查制度和价格保密制度。对区内国营、集体、个体经营企业进行多次检查,检查
物价方针政策是否得到贯彻落实;对国家规定的商品价格是否贯彻执行;有无随意降价、提价
以及变相涨价的;国家规定的各类商品的作价原则和计算方法是否贯彻;国家规定的价格管理
办法和物价法规、纪律、是否遵照执行。受检单位一百多个,占经营企业总数的80%以上。
1985年,区物价检查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物价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放
开猪价;调整粮价;对国家定价的工农业产品价格、工业生产资料和紧俏消费品价格实行严格
管制。允许企业自销工业生产资料,加强管理和指导。企业定价的商品和市场调节的农副产品
放开搞活。
1986年,区物价检查所认真贯彻执行“巩固、消化、补充、改善”八字方针,一是抓好节
日期间市场物价的监督检查。二是加强对生活资料的监督检查,蔬菜、肉、肉制品、蛋、粮、
油、豆制品、饲料、鲜奶等为重点。加强对生产资料的检查,农机、农药、农膜、化肥、柴油、
种子等。三是清理和整顿非商品收费,文教、卫生、交通监理、公安、司法、畜牧、农机、工
商、税务、电业、邮电、城建、环保、土地、林业等24个部门,48个项目。1986年,共查处各
类违价案件39起。其中1 000元以上的违纪案件8起,没收全部非法收入并罚款。
1950~1959年几种主要商品价格表
单位:元
1982年部分商品价格表
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个别年份主要农副产品零售价格
二、物价调整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曾多次调整商品购销价格,区物价调整均按国家、盛市有关规定进行。
1952年,全区商品价格降低,市场物价普遍回落。农副产品收购价比1950年提高31%,其
中粮食收购价提高42%。1953~1957年5月间,农副产品收购价总指数提高37.8%。其中粮食
收购价格提高64.9%,畜产品提高24.4%。1961年,根据中央《关于农副产品收购中几个政策
问题的决议》,梅里斯区对国家收购的产品分三大类。一类实行统购政策;二类实行派购政策;
三类实行议购政策。1965年,调整了粮食和煤炭的零售价格,并给城镇职工家庭每人5角8分粮
煤补贴。1963年以后,部分商品价格上调,但物价总指数仍回落11.4%。1965年,对小麦、稻
谷、谷子、高粱、玉米、大豆等六种主要粮食产品收购价进一步进行调整,每百市斤从10元提
高到15元。超购部分在此基础上加价50%。小杂粮每百市斤从12.48元提高到15.41元,豆油每
百市斤从80元提高到116元。生猪收购价按2等计算,每百市斤从54.5元提高到65.10元。鲜蛋
收购价每百市斤从70元提高到91元。1971年,根据市场物价委员会的指示精神,对不合理的商
品物价进行了调整,提高了油料、糖料等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降低了柴油、化肥、农药的销
售价格。
1979年,国务院决定提高猪、牛、羊、肉及禽蛋、水产品、牛奶、蔬菜等8种主要副食品
的销售价格,平均提高幅度:猪肉40.3%、牛肉50.9%、羊肉54.4%、鲜蛋29.4%、水产品48.3%。
1983年,按国务院规定大幅度降低化纤品价格,平均每市尺降0.40元,降低了28%,同时
提高棉纺织品价格。1986年,按国家规定取消了生猪派购任务,实行议购议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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