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二节 人大常委会

第二节 人大常委会





一、机构设置

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区人大常委会于1980年5月31日成立。由主任1人、副主任3人(其中兼职
2人)、委员8人组成。下设综合办公室,主任1人,工作人员2人。1987年2月,增设政法经济办
公室。同年8月,增设科教文卫办公室。1988年3月,增设调查研究办公室。4月,增设人事代
表联络办公室。1987年2月,撤销调查研究办公室。至1990年,区人大常委会有主任1人,副主
任5人(其中兼职2人)。内设办事机构4个,工作人员9人。

  二、人大常委会职权

  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区人民代
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通过常务委员会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
举;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民政、民族
等工作的重大事项;根据本区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区域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的部分更改;
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
众对上述机关和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改变或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在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决定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区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决定代理入选;
决定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序列内的局长任免;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检察组
织法的规定,任免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区人民
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任免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空缺的代表和撤换个别代表;决定授
予地方荣誉称号。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更迭表







页码>=426-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