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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人大工作

第三节 人大工作




  

  一、常务委员会会议

  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大常委会成立以来,为保证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政令和国
家、省、市人大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依照法律规定,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
除听取并审议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汇报外,对全区的一些重大
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和决定。同时,按照法律程序任免“一府两院”和人大
机关的国家干部。

  1980年6月至1984年5月区二届人大常委会期间,共召开常务委员会22次,研究讨论议题96
项。其中,组织委员学习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并作出相应决议;听取并审
议关于农业、财政、植树造林、计划生育、社会治安、文教卫生、“五讲四美”等40项工作汇
报和工作报告;听取并审议区人民政府关于代表提案处理情况的报告;讨论通过《关于人民代
表提案处理办法》(试行稿);讨论通过区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一次会议的决议等。依照法律程序,
履行为23名干部任职、16名干部免职的手续。

  1984年5月至1987年6月区三届人大常委会期间,共召开常委会24次,研究讨论议题83项。
其中,传达全国人大六届二次会议和市九届人大九次会议精神,并作出相应决议;讨论并通过
区人大常委会与人民代表联系制度、常委会例会制度、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联系制度等;
听取区人民政府关于体制改革,农、林、牧业,政法、文明村建设计划生育、专业户、个体工
商户发展情况,贯彻《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执行情况,民政、科技、教育、审计、
代表提案处理情况等33项工作汇报,并作出相应决议。依照法律程序,履行为60名干部任职、
24名干部免职的手续。

  1987年6月至1990年12月区四届人大常委会期间,共召开常委会24次,研究讨论议题109项。
其中,组织学习党的十三大报告,学习座谈《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共中央《关于地方党委向地方国家机关推荐领导干部的若干规定》、
贯彻《黑龙江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及《民族乡条例》等;听取区人民政府关于
对议案和代表批评、意见和建议办理的汇报;听取并审议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档案法》、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普法、政法、灾民安置、区乡企业、城乡建设、审计、监察、廉政、
计划生育、医疗保舰文化,处理人民群众申诉、控告和检举工作暂行办法等40项工作汇报和8
项工作报告。依照法律程序,履行为75名干部任职,21名干部免职的手续。

  二、重大决议、决定

  1954年8月17、18日,卧牛吐达斡尔族自治区首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拥护宪法草案》的
决议、《加强文教、卫生及扫盲》的决议和关于《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成立》的决定。

  1954年12月20日,卧牛吐达斡尔族自治区首届人大四次会议作出《搞好互助合作组织》的
决议、《加强民族政策教育》的决议。

  1980年6月5日,梅里斯区二届一次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区人大常委会各项制度》的决定。

1980年7月31日,梅里斯区二届六次人大常委会讨论修订《人民代表联系制度》。

  1981年5月29日,梅里斯区二届人大七次会议讨论通过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管理,进一步
整顿社会秩序》的决议。

  1981年6月28日,梅里斯区二届八次人大常委会作出《努力实现1981年1亿斤粮、100元钱
奋斗目标》、《搞好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决议。

  1982年3月19日,梅里斯区二届十二次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响应全国五届人大四次会议
的号召,开展植树造林和全民义务植树活动》、《进一步搞好计划生育工作》、《在全区开展
“五讲四美活动”》的决议。

  1982年5月26日,梅里斯区二届十三次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关于认真组织讨论(中华人民
共和国宪法修订草案)》的决议。

  1983年1月5日,梅里斯区二届十六次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关于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宪法》的决议。

  1983年3月11日,梅里斯区二届十七次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迅速落实生产责任制,不失
时机地抓好春耕生产》的决议。

  1984年6月26日,梅里斯区三届二次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人大常委会与代表联系制度》、
《常委会与“一府两院”联系制度》、《常委会例会制度》。并讨论通过《关于宣传贯彻六届
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精神》的决议和《关于加快我区经济体制改革》的决议。

  1984年5月24日,梅里斯区三届一次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积极创建文明村(镇)活动》、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关于大力发展猪禽生产》、《关于保护森林、制止乱砍
滥伐》的决议。

  1986年8月19日,梅里斯区三届十七次人大常委会作出《学习中共中央[1986]18号文件(关
于全党必须坚决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决议。

  1986年10月25日,梅里斯区三届十九次人大常委会作出《学习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
神文明指导方针)》的决议。

  1987年4月29日,梅里斯区三届二十二次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决议。

  1987年11月13日,梅里斯区四届一次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加强自身建设,发挥职能作用》
的决定。

  1988年1月20日,梅里斯区四届二次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区人大常委会正、副主任同委
员和人民代表联系制度》。

  1988年8月5日,梅里斯区四届六次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细则
(试行)》。

  1989年10月5日,梅里斯区四届十五次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关于确定梅里斯达斡尔族区
成立纪念日》的议案。

  1990年6月27日,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四届二十次人大常委会审议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黑
龙江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的实施办法》。

  三、代表活动

  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代表大会自1980年成立以来,每届均选举产生区级人民代表大会代
表。其中,第二届179人、第三届206人,第四届158人。区人民代表长期工作和生活在广大人
民群众中,通过调查、视察、检查等活动,了解民情,倾听群众呼声,在人民代表大会上,替
人民说话,为人民办事。11年来,围绕全区政治、经济、科学、文化、教育、卫生、人民生活、
社会治安等方面问题,向“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提出议案1 311件。这些议案,虽未在人民
代表大会上被立案,而是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处理,但它对于改进和推动“一府两院”
及有关部门的工作,进一步促进全区的政治稳定、经济繁荣和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
作用。

  四、信访工作

  1980~1990年中,区人大常委会共接待群众来访612人次、来信414件。区人大常委会对人
大代表、选民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认真办理、及时反溃对于一些比较重要的案件,常委
会主任、副主任都亲自过问和接待。逐步健全和完善了信访工作制度,初步形成接待、承办、
审核、答复、反馈系列化。

  1989年4月,群众来信来访反映,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存在违法问题。区人大
常委会及时组织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进行检查。经查,全区96个行政村中,有39个村民
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是由村民推选代表间接选举的,违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村民委员
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的规定。经纠正后,村民的民主权利得到尊重,
保证了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同年三季度,一些代表和群众反映农民负担不合理,一些部门
乱收费、滥罚款的问题仍然存在。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对《黑龙江省收费、罚没、集资管理条例》
执行情况的检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超标准收费、取缔项目继续收费、乱立名目收费、收费罚
没资金使用不合理等问题,要求区人民政府认真贯彻《条例》,清理“三乱”,使之与治理整
顿,搞好廉政建设结合起来,加强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加强对罚没资金的管理。该上缴国家
财政的,一定要严明法纪,如数上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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