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民政
第四节 民政
1957年4月,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始设民政科,设科长、副科长各1人。1959年6月,齐齐哈
尔市华丰人民公社设民政科,设副科长2人。1963年3月,齐齐哈尔市郊区办事处设民政科,设
科长1人。1971年6月,齐齐哈尔市郊区革委会设民劳科,设科长、副科长各1人。1973年2月,
民劳科分为民政科、劳动科。1986年,民政科改称民政局,设局长、副局长各1人。至1990年
底。
一、基层政权建设与行政区划管理
1983年,齐齐哈尔市政府政权办公室划归市民政局后,区民政科相应增加基层政权建设与
行政区划管理工作。同年5月,区政府按照《齐齐哈尔市政社分开建立乡人民政府的实施方案》
精神,在雅尔塞开展撤销人民公社建制,建立乡人民政府的试点工作。所辖13个生产大队同时
撤销,建立13个村民委员会。1984年2月,由区民政科具体负责,建乡工作在全区普遍展开。
其余7个人民公社均改为乡人民政府(其中:卧牛吐、莽格吐为达斡尔族乡人民政府),78个农
村生产大队均改为村民委员会。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1984.年12月30日,撤销雅尔塞乡建制,设置雅尔塞镇人民政府;1989
年6月30日,撤销卧牛吐达斡尔族乡建制,设置卧牛吐达斡尔族镇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1986年10月和】989年3月,全区91个村
先后二次开展换届选举工作。1989年5月16日,经区政府批准,对部分村行政区划作适当调整。
其中:从梅里斯乡前平村中分出长春房村;从雅尔塞镇红星村中分出三八村;从雅尔塞镇哈雅
村中分出星火村。至此,全区行政村增至94个。
1990年,梅里斯城镇11个居民委员会和雅尔塞镇2个居民委员会同时换届改选,选出居民
委员会主任13人,委员26人。
二、战勤支前
解放战争时期,龙江县回子房、达胡店、卧牛吐三个区,一方面积极送子弟兵参军参战,
一方面组织广大人民群众支援前线。据统计,共出动民工300多名,马车20多辆(其中,马40多
匹),广大妇女日夜赶做军鞋千余双,晒干菜近2 000公斤,及时送往前线部队。
支前民工不怕牺牲,不怕劳苦,长途跋涉,随军前进。奋力抢救伤员,关心、照顾子弟兵,
完成支前任务后返回家乡。腰店村支前工作受到奖励,复兴村担架队员张世文等人受到奖励。
三、优抚安置
优抚。解放战争时期,回子房、达胡店、卧牛吐三个区的各级组织,积极做好对军烈属、
复员、退伍、转业军人的优抚工作。各区、村政府对缺少劳动力的军烈属实行代耕地的做法,
使他们的生产生活得以保障。对其它方面,也主动帮助排忧解难。每逢春节,各区、村都组织
座谈会、报告会、联欢会,宣传大好形势。还把春联、年画、水果、米、面、肉、蛋以及大红
灯笼、光荣匾等慰问品送到优抚对象家中。秧歌队都是先到军烈属和驻军部队去拜年,体现出
一人参军,全家光荣。解放后,每到春节、“八·一”建军节,区委、区政府及民政部门,都
要组织各种形式的走访慰问活动,使军爱民、民拥军的光荣传统一直延续下来。
1949年春建政时,将孙瑞廷烈士牺牲的地方——北五家子屯改为瑞廷村。1958年,齐齐哈
尔市人民政府决定,在瑞廷村所在地建立瑞廷乡人民政府。1990年8月22日,瑞廷乡党委、乡
人民政府在乡所在地为孙瑞廷同志修建革命烈士墓碑。1982年,经普查,将全区84名革命烈士
的姓名、自然情况,收入了《黑龙江省革命烈士英名录》。至1990年,全区共有优抚对象2426
人。其中,有7名孤老退伍军人、2名烈属住进本乡镇敬老院。敬老院为其设光荣间,并提供较
优越的生活条件。仅1984。1990年间,共为优抚对象修建倒塌、漏房156户、328间,下拨木材
95立方米及部分资金。区民政局认真执行国家在不同时期制定的抚恤标准,使全区42名烈士家
属在经济上得到补充,在精神上得到安慰。
安置。从解放初期开始,就有复员、退伍、转业军人陆续回到地方。对排长以上的转业干
部,由市人事部门根据本人所长和实际需要,多数安排在区、乡机关或政法部门工作。志愿兵
一律回乡生产。义务兵的安置工作,根据1958年5月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
行规定”中“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属城镇户口的,由齐齐哈尔市民政局安置办公室
统一安置;属农村户口的,一般都回农村参加农业生产。
四、社会救济、福利
1983年4月29日,全区遭受长达24小时特大暴风雪的袭击,全区农村生产队队部倒塌469间,
群众房屋倒塌268间,出现危房1 048间,污水淹没农田和草原63 230亩,加上其它损失,损失
额达345万多元。受灾后,区委、区政府奔赴各社队,及时调查灾情。当年下拨救灾款11万元,
木材40多立方米,棉布10匹,棉被50床,以及棉帽、胶鞋等救灾物品,缓解了灾民的暂时困难。
1985年夏,连降暴雨,致使全区5万余亩农田遭受涝灾,灾民近万人。区民政科制定了
《改革救灾款发放办法的试行方案》,下拨救济款近6万元,并采取部分“无息有偿”的原则,
使灾民得以温饱。为解决莽格吐乡小红星村56户受灾群众生产生活的困难,区民政科采取贴息
贷款的办法,一次投放9万元,为每户购奶(役)牛1头,3年还本。区民政科贴息近2万元,使这
个村群众的生产生活有了保障。
1988、1989两年,全区连续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倒塌民房2 000多户,5 000多间,农田大
部被淹,全区12万多农业人口几乎全部为灾民。国家民政部副部长范宝俊及盛市民政部门的领
导,多次来梅里斯区走访慰问,视察灾情,召开现场会,拨救灾款近100万元,组织生产自救。
位于泄洪区的梅疆大队(俗称“盲流屯”),共有52户,200多口人。盛市民政部门拨搬迁费4万
余元,由区政府具体组织搬迁,保证了在洪水期间,人畜无一伤亡。梅里斯乡新兴村(朝鲜族
村)、共和镇永昌村(回族村)、意心村东屯共300多户,因洪水内涝严重,住宅常年积水,无法
生活。1990年,盛市、区领导经多次现场勘察,决定从下年开始,全部移址搬迁。
社会上的鳏、寡、孤、独、伤、残、老、幼人员,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无依靠
的,在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时期,依靠集体公益金补助,生活得以保障。为使这部分人的生活
不低于当地一般群众的生活水平,1978年,区建起第一个敬老院。院址设在梅里斯公社梅里斯
大队东。全区各大队“五保”(保吃、穿、注医、葬)人员均可入院,共收院民12人。敬老院直
接由区民政科管理,院民口粮由原所在公社负担。1983~1985年,根据盛市民政部门的要求,
全区8个乡镇先后建起敬老院,区民政科的敬老院移交梅里斯乡政府管理。盛市民政部门为全
区建敬老院共拨款10万元,各院都购置了缝纫机、收音机、电视机。院民的生活费由原所在村
负担。生活费标准根据各乡村的经济条件确定,一般每人每年在600~1 000元之间,各院发展
庭院经济和养殖业,使院民的生活水平超过当地中等农户的标准。到1990年,全区敬老院院民
最多时达300多人,约占“五保”人员总数的60%。盛市、区各级领导每年都深入各乡镇敬老
院检查1~2次,还组织各乡镇主管领导到外县区参观学习,使敬老院工作不断巩固、提高。
按照省、市民政部门的要求,哈力乡十三方村于1989年建起全区第一个农村互助储金会,
当年集资1万元。由于管理得当,周转及时,到1990年,资金已达6万余元。通过及时总结和推
广,这一年又有一个村建起了互助储金会。
根据国内字[1965]224号文件规定,对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在国民经济调整期间精
减退职的老职工,按月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40%的救济费,死后按生前四个月救济费的总和作
为丧葬费。全区共有73名人员享受此待遇。
社会福利 1976年,梅里斯公社由市、区民政部门投资4 000元,购买三间土房和简单工具,
办起以补胎、打气、水电焊为主的小维修厂,安排4名老荣复军人和孤寡人员就业。年人均收
入500~700元,每年向公社提取管理费400~600元。
1984年,市民政局要求各区民政部门大量办厂(场)。梅里斯乡的小维修厂改为区民政科管
理,人员、待遇不变。1985年,由市民政局投资5万元,区民政科投资2万元,另借1万元,将
小维修厂改建成二层楼。楼上为“百乐餐厅”,楼下为社会福利综合修配厂。招收残疾人员和
待业青年18人(残疾人占50%)。免除各种开支,年收入达3 000余元。
1986~1990年间,按照盛市民政部门的要求,区民政局下拨30多万元资金,支持各乡镇民
政口兴办经济实体。全区先后办起豆油坊、挂面厂、面粉加工厂、糖化饲料厂、鞋厂、农业生
产资料、煤炭供应、废品收购站,以及养羊尝养鸡常但由于管理不善,效益不佳,相继出现停
产、转产和倒闭现象。
五、婚姻登记
1950年5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按照《婚姻法》规
定,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必须双方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登记的年
龄,男方不小于20周岁,女方不小于18周岁,并有双方单位的介绍信或生产队及公社的证明信,
证明其婚姻状况。经审查批准登记结婚的,发给《结婚证》。
1952年,市政府颁发《婚姻登记暂行办法》,规定婚姻登记工作由市民政局下放到各区人
民政府民政助理办理。1955年5月20日,国务院批准内务部《婚姻登记办法》。规定各区人民
政府把婚姻登记工作移交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委员会办理。1973年,根据省革命委员会龙革
发[1973]29号文件“关于提倡晚婚和实行计划生育的几项规定”的通知要求,晚婚年龄规定为
“城市男27岁、女25岁;农村男25岁,女23岁”。1980年9月,国家颁布的第二部《婚姻法》
强调,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结婚登记机关批准结婚登记,发给
《结婚证》,并贴有男女双方合影的二寸免冠照片,同时进行有关婚姻、家庭关系的教育。区、
乡(镇)民政部门严格执行国家、盛市在不同时期制定的婚姻政策,履行有关手续。但在个别群
众中,由于法制观念淡薄,不办理登记手续即结婚的非法同居现象时有发生。一经发现,对当
事人采取罚款和补办《结婚证》等措施加以解决。
为加强对婚姻登记工作的管理,区民政局于1983、1989年对全区婚姻登记员组织二次培训,
并发给《婚姻登记员证书》。1990年,开展办理《夫妻关系证明书》,与《结婚证》有同等效
力。
据不完全统计,从1950~1990年间,全区共登记结婚近5万对。
六、殡葬管理
境内自有人类生存以来,对正常死者的安葬方式多以人棺土葬为主;对非正常死亡人员,
一般在野外架起柴草焚烧,然后将骨灰装入木匣,埋于坟内;而对死婴,则用草捆裹后扔于郊
外。由于多年一直沿用土葬方式,每逢“清明”、农历七月十五等“鬼节”,各村屯群众上坟
添土、烧纸,境内群墓孤坟遍及荒郊野外,有增无减。
根据中央、盛市对殡葬改革工作的部署,1975年1月20日,郊区革委会向全区批转区民政
科《关于破除旧的殡葬礼俗,实行火葬和移坟深葬工作意见的报告》。《报告》中对全区所有
干部、职工明确提出改革土葬,推行火葬的具体要求,对农村社员提倡火葬,土葬的不准乱埋
乱葬。要以生产大队为单位统一规划墓地,推广留坟包深葬或不留坟包深葬的办法。同时提出,
“对在村屯四周、田地中间、大路两侧,影响耕种、污染环境、影响健康的坟墓…以大队为单
位移到指定墓地深葬。……过去乱埋乱葬经动员火葬和移到指定地点无效的,生产队可以毁平。
对不影响生产的旧墓地,加以封存,不准再埋”。通过广泛宣传教育,收到良好效果。1976年
全区死亡917人中,实行火葬15具,就地深藏902具。
1982年11月27日,区政府成立殡葬改革委员会,各公社也相应成立殡改组织。同时,区政
府向全区发布《关于平坟的紧急通告》。《通告》中要求:“(1)从1982年11月起或1983年春
天开化后,所有有坟包之户,对尸骨要就地深埋或起出尸骨送火葬场火化;(2)从1983年5月20
日起,所有露在地面上的坟包,一律按无主坟处理,由所在社队负责,予以就地平毁;(3)今
后死亡人口一律送火葬场火化,不允许散埋乱葬,对暂时无火化条件的远郊社队,应送到公社
或大队指定深藏区深藏,并不留坟包;(4)此项工作进行时,如有造谣破坏者,要依法严办”。
在落实《通告》工作中,雅尔塞、瑞廷、达呼店、共和等公社由于领导重视,组织健全,措施
得力,态度坚决,到1983年底,平坟深葬工作完成。70%以上,有的大队已完成100%,但其
他社队则对殡改工作重视不够,无动于衷,还有的丧事大操大办,封建迷信活动也有所抬头。
1983年12月13日,区政府对殡改工作又作出规定:梅里斯城镇、梅里斯公社,哈拉公社为
火化区,在职职工及享受劳保待遇的职工家属死亡,除有特殊丧葬风俗的回族外,一律实行火
葬,对土葬的要限期平毁。非火化区也提倡火葬,如果实行土葬的,严禁在耕地、林地、自留
地、公路两侧、江河堤坝等地土葬,必须在指定的深葬区深葬,不留坟包,不设标记(可栽树)。
1984年,平坟10 400多个,还田300余亩,栽树500余棵。
1984年,在市民政局帮助下,区民政科在城镇地区建殡葬服务站一处。占地面积1 000平
方米,建筑面积250平方米。其中,骨灰寄存室3间;120平方米,并配有运尸车1辆,尸盒2个,
工作从员3人。由于区内尚未建火葬场,境内死亡人员在齐齐哈尔或富拉尔基火化后,骨灰除
另作安排的外,均寄存于区殡葬服务站。1985年,区殡葬服务站内增设革命公墓。此前,境内
有13名革命干部的骨灰寄存于市革命公墓。
1985年起,市民政局要求,梅里斯区除回民外,城乡死亡人口一律实行火葬。鉴于境内幅
员面积大,一些乡村地处边远的实际情况,区政府对全区七乡一镇一个街道办事处做出具体安
排,实行指标管理,规定梅里斯街道、梅里斯乡、雅尔塞镇、哈力乡的死亡人口火化率为百分
之百;达呼店、共和、卧牛吐乡的火化率为百分之七十五;莽格吐、瑞廷乡的火化率为百分之
五十。指标下达后,各级组织通过宣传教育并采取必要措施,火化率逐年上升。
仅1984~1986年,区政府由区委常委、主管副区长、区殡葬改革委员会主任郭强带队,并
由区民政科、“五四三”办公室、公安分局、土地科、殡葬服务站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三
次对全区殡葬改革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副区长郭强在区人大常委会三届十次会议上就民政工作
情况作全面汇报;区殡葬服务站还出宣传车,历时20天,逐乡逐村宣传盛市、区关于殡改工作
精神。在做好宣传教育工作的同时,区殡葬服务站还注意开展文明服务,对一些丧主搞旧习俗
或封建迷信活动,耐心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卧牛吐乡扎布哈村一丧户生活特别困难,服务站的
运尸车往返二次,行程200余公里,应收运费120元,实收40元,减轻了丧主的经济负担。
针对各乡镇平坟工作开展不平衡,个别群众仍坚持土葬,已平毁的坟包又出现复起的情况,
区政府决定,从1987年起,每年清明节前六天为全区殡改宣传周。全区各乡镇、街道、国营农
场届时大规模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以促进火化率和平坟工作的开展。
期间,全区又推毁坟头6 800多个,对经举报土葬的,强令起尸火化6具,在全区引起震动。
至1990年,全区共火化1.500多具,殡葬服务站寄存骨灰2 307盒,革命公墓寄存骨灰33盒。
七、残联
1984年,市民政局举办首届残疾人运动会。梅里斯区民政科组织全区15名残疾人运动员参
加了手推车、长跑、聋哑人田径等项目的比赛,有部分项目获奖。
1988年,全区有残疾人918人。2月10日,区成立残疾人协会。经选举,产生协会委员19人。
其中,主席1人,副主席4人,秘书长1人。
根据齐编发[1990]28号文件关于县区成立残疾人联合会的要求以及所设置的机构编制情况,
区政府决定在民政局内增设残疾人联合会(副局级单位),为区政府系列的群众性组织,实行理
事长分工负责制。1990年12月28日召开区残疾人联合会成立大会。有关方面领导和残疾人代表
共73人参加了大会。大会选举区残疾人联合会主席1人、副主席14人、理事长1人。
区残疾人联合会成立后,原区残疾人协会自然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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