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司法
第七章 司法
清顺治六年(1649年),在齐齐哈屯建立理藩院的达斡尔族总管衙门,统管达斡尔、鄂温克、
索伦等各民族事宜。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裁撤齐齐哈尔街道厅,设黑龙江警察局。1907年,
俄、日两国先后在齐齐哈尔设领事馆,行使领事裁判权。1912年,中华民国建立后,警察、司
法制度承袭清制。民国18年(1929年),东北易帜后,改龙江地方审判厅为龙江法院。民国20年
(1931年),齐齐哈尔沦陷为日本帝国殖民地。伪满警察、司法机关在日本宪兵队为首的“警务
统治委员会”操纵下,极力推行“治安肃正”政策,把破坏抗日组织捕杀抗日志士作为首要任
务。民国34年(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逐步建立各级公安司法行政
机构。至1954年始建梅里斯郊区,自此与龙江县各自独立。其后,司法、公安、检察、法庭相
应建立。1954年9月,境内从龙江县划出,隶属齐齐哈尔市管辖。1956年11月成立梅里斯达斡
尔族区后,司法、公安、检察、法庭机构相应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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