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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检察

第二节 检察






一、机构设置

1956年8月21日,经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报请省人民检察院批准,成立梅里斯达斡尔族
区人民检察院。市委任鄂英寿为检察长。定编8人。内设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自行侦查、一
般监督、劳改监督、办公室等科室。

  1958年,齐齐哈尔市设置以大型工业企业为轴心的行政区划,撤销区人民检察院,设立齐
齐哈尔市华丰人民公社政法公安部,实行公、检、法联合办案。1959年公、检、法分设,组建
齐齐哈尔市华丰人民公社检察院。工作人员7人。内设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自行侦查、办公
室等科室。1961年10月,齐齐哈尔市华丰人民公社被撤销,成立齐齐哈尔市郊区办事处,检察
院随之更名为齐齐哈尔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文化大革命”中,1968年1月25日,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郊区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
隶属中国人民解放军齐齐哈尔市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对郊区公、检、法三机关实行军事
管制。同年4月,区检察院少数干部留到军事管制小组抓批捕工作,其余人员下放到“五七”
干校劳动锻炼。检察院处于瘫痪状态。同年12月检察院解体。

  1978年,中共中央[1978]21号文件要求各级党委筹建检察机关。同年7月15日,齐齐哈尔
市编制委员会[1978]77号文件决定,市、区从即日起开始筹建检察院。26日,区委决定给区检
察院暂配编4名。28日,市委组织部任命谭品芳为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

  1979年1月1日,区检察院正式办公,至1990年,区检察院编制24人。内设办公室、批捕检
察科、起诉检察科、法纪检察科、经济侦查科、技术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

   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检察院历任检察长更迭表




二、刑事检察

1956年8月区检察院成立后,刑事检察工作即担负起对刑事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
出庭支持公诉、对公安机关的侦察活动和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的职能。在开
展刑事检察工作中,法律完备,程序制度健全,诉讼活动日趋正常。

  1957年,按照盛市政法工作会议的部署,区检察院协同公安、法院通过审查批捕、审查起
诉,集中力量打击反革命和其他各种刑事犯罪活动。1958年区检察院被撤销后,由新组建的华
丰人民公社政法公安部预审科承担批捕、起诉案件业务,取消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在
“左”的思想影响下,办案采劝一长代三长”(即一人代公安局长、检察长、法院院长)、“一
员顶三员”(即一人顶预审员、检审员、审判员)的做法,审查批捕工作不能坚持逮捕、拘留条
例的规定;审查起诉工作的正常办案程序被打乱,侦察监督工作被批判为“矛头对内”、“干
扰对敌斗争”;审判监督被批判为“以监督者自居”“干涉审判活动”;坚持法律规定的审判
监督程序是“束缚审判活动的教条主义”等等。由于削弱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办案不
重证据,只凭口供。主观臆断,不走群众路线,加之受“浮夸风”的影响,导致办案质量下降,
捕人数量过多,出现一些冤假错案。

  1959年区检察院恢复后,以提高办案质量为基础,把打击敌人的现行破坏活动作为中心工
作,认真执行中央关于“松一些、宽一些”,“松中有紧、宽中有严、宽严相济、松紧结合”
的政策和1960年6月第五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提出的“狠、准、稳、细”和“掌握敌情、打击
现行、内紧外松、诱敌暴露、撒开法网,打歼灭战”的方针,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
针对社会治安形势和敌我斗争发展变化的情况,通过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打击了反革命
分子以及杀人、抢劫、诈骗、盗窃和投机倒把等犯罪活动。

  1962年,社会治安形势日趋好转。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工作继续贯彻“边放边打”的方针,
集中打击组织反革命集团、书写反动标语等现行反革命破坏活动,严厉打击凶杀、抢劫、贪污、
盗窃、诈骗等危害城乡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此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批捕、起诉、出庭工作
制定了26条规定,提出“从严”的方针和“三少”(少杀、少捕、管制也要比过去少)的政策。
中共中央提出,在社教运动中,“基本上一个不杀、绝大部分(95%以上)不抓,依靠群众就地
改造”的方针。区检察院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中,重点开展依靠群众办案的试点工作。

  “文化大革命”中,检察院受到严重冲击。军事管制小组接管检察院后,在极“左”路线
影响下,刑检工作程序被打乱,办案质量下降,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被迫中断长达10年之久。

1978年区检察院重新组建后,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的全面实施,刑事检察工作进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历史新
时期。区检察院认真组织干警学习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和市公、检、法
三机关共同提出的《关于认真执行逮捕拘留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自此,区检察院在审查批
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侦察监督、审判监督诸环节中,严格履行办案程序,注意加强
与公安、法院之间的密切配合与相互制约,办案质量不断提高。

  1979年9月7日。10日,市检察院在郊区检察院召开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工作座谈会。同年,
为迎接“两法”的正式实施,市检察院号召市、区检察院领导亲自办案,带头出庭。区检察院
检察长谭品芳在区法院办理了第一起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案件。

  1980年《刑法》、《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根据中共中央在武汉召开的城市治安工作会
议精神和统一部署,区检察院开展了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斗争,把整顿城市
社会治安作为刑事检察工作的首要任务。打击的重点为:杀人、抢劫、强奸、纵火和其它严重
破坏社会秩序的现行犯罪分子,以及诈骗犯、拐卖人口犯(简称七类案件),尤其是团伙中的首
犯、教唆犯和惯犯。

  1983年8月25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提出对严重刑事
犯罪分子要采劝从重从快、一网打颈的方针。区检察院执行中央的决定,在区委统一部署下,
同公安、法院密切配合,分工负责,经过1983~1985年的三大战役,打击了刑事犯罪分子的嚣
张气焰,全区社会治安形势有明显好转。到1990年,刑检工作按照市、区的部署又有新进展,
巩固了了“严打”斗争的成果。

   1979~1990年区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统计表




三、法纪检察

1956年8月,区检察院成立后就开展了以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为对象的法纪检察(当时称
“一般监督”)工作。1957年,中共中央作出“不要强调一般监督”的指示后,法纪检察工作
从此撤销。

  1978年8月区检察院重新组建后,于1980年内设法纪检察科,并兼管经济检察工作。工作
人员2人,后增至4人。由于公、检、法三机关对一些案件的管辖范围尚不明确,1979年4月最
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
规定,检察院直接受理的22种刑事案件中,由法纪检察分管的就有15种。1984年省检察院又重
新调整案件管辖范围,增加人民检察院认为自己需要受理的案件和重婚案,共计17种案件。

  在开展法纪检察工作中,区检察院贯彻盛市检察院关于《法纪检察工作办案细则》以及有
关会议精神,确立了法纪检察工作的地位。为便于工作,经区编委批准,1985年2月起,法纪
检察科不再兼经济检察工作,各自独立办公。

  法制检察科积极深入基层,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发现案情,依法查处。1985年9月,区检
察院受理一起齐齐哈尔市邮电局农场承包人张某非法拘禁一案。被告张某等5人,将去农场偷
西瓜的农民二人抓获后,采取扒光衣裤、反绑双手,用木板、皮腰带毒打其面、胸、背、臀等
部位,非法拘禁长达四个小时,致使二被害人多处受伤。经及时立案侦查、逮捕人犯,并向区
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被告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区检察院对1988年12月28日,
梅里斯乳制品厂因机械事故造成死亡1人的责任者刘某;对1989年7月2日,因违章驾驶,造成
死亡7人、伤16人,车辆报废,直接经济损失达15万元的齐市二运公司四分公司经理李某、技
安科专职安全员张某,分别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罪,依法给予免予起诉处理。

  为加强法纪检察工作,法纪检察科同区公安分局、法院、妇联、纪检委及人大信访办等部
门建立联系,深入到各乡镇及各大企事业单位宣传、走访,还向全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会发
出征询案件线索信200多份,将高检院公布的法纪案件立案标准打印120多份,发至各乡村广为
宣传。

   1980~1990年区检察院办理法纪案件统计表




四、经济检察

1956年,区检察院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贪污、重大责任事故,企业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
规情况开展经济检察工作。1958年后,经济检察的法律监督职能被取消。

  1980年,区检察院恢复了经济检察工作。由于检察院重新组建,编制不足,经济检察工作
暂由法纪检察科兼管。通过学习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犯罪的决定》、
《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的决定》精神,明确了经济检察工作受案的范围主要是:贪污、
贿赂、偷税抗税,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假冒商标、盗伐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
重大责任事故、玩忽职守等8类案件及其立案标准。

  1984年,随着对外开放、对内搞活和以城市为重点的经济体制改革政策的实施,经济领域
的活动开始活跃。区检察院通过组织学习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有关文
件,明确了经济检察工作在当前经济体制改革期间的重要地位。1985年2月,经区编委批准,
经济检察科开始独立工作。

  1985~1990年间,区检察院充分利用全区开展整党工作时机,会同区纪检委、整党办、经
打办,查出个别财务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公款;个别村原生产队长借农村体制改
革之机贪污原生产队固定资产折价款的犯罪事实,起诉到法院,作了有罪判决。按照市检察院
和区委的部署,在开展“经打”总体战中,通过宣传发动,调查摸底,尽快摸清了两个高峰期
的案件线索,打击了经济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在配合税务机关对偷、抗税违法犯罪活动的专
项打击中,查清了有问题的个体户13户、集体单位4个,共收缴税款2.5万元,罚没款5 000元。
在贯彻全国、全省检察长会议以及中央、高检院和盛市领导有关讲话精神后,区检察院把反
贪污、反受贿作为检察机关的主要任务。在对原区教育局局长孙某等几起贪污、受贿、挪用公
款大要案的查处中,正副检察长亲自上阵,亲自参加审讯,搜查被告住所,核对帐目,及时获
得大量证据,依照法律程序、分别作出提起公诉和免诉处理,使“经打”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
在全区引起震动。

  附:

   1981~1990年区检察院办理经济案件统计表




五、控告申诉

1978年8月,区检察院按照市院要求,暂由办公室兼管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接待处理人民
群众的来信来访,负责接待和受理各单位及公民控告、申诉案件,并按照工作分工和案件管理
范围,分别交本院有关业务科或其他有关部门处理,或自行处理。对转交其他单位处理的案件,
注意催办并审查处理结果。对上级院交办的案件和转有关单位(包括本院其他业务科)处理后,
当事人仍然不服再次申诉的案件,以及检察长决定交办的案件直接调查处理。

  1985年3月,市院控申检察工作会议后,结合高检院及省院对控申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区检察院控申工作转由法纪科兼管,建立岗位责任制,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同年
7月,群众举报雅尔塞镇东风村原生产队长于某贪污一案,按其案件性质,此案交由经济科查
处。经查,被告自1983~1985年,在处理生产队固定财产变价款时,采取收款不上交、不下帐
的手段,贪污人民币5 177元。被告于某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1986~1990年,信访案件呈上升趋势,举报多为经济问题案件。区院法纪科认真接待来信
来访,积极为“两打”斗争提供案件线索。院领导亲自接待来访者,对案件细致研究、认真复
查。一起本院曾定罪免诉的王亚琴受贿案,本人申诉后,经充分调查,认为构不成犯罪,决定
撤销案件。

  为加强控申工作,根据黑检函字[1988]42号文件《关于聘任检察联络员工作试行办法》的
通知精神,经区委批准,聘任兼职检察联络员13名,并颁发由省院印制的聘任书。同时,建立
“经济法纪罪案举报中心”,加强举报工作。

  根据高检院控申发字[1990]5号文件《关于对被害人不控告而由人民群众、社会团体或有
关单位提出控告,人民法院尚未处理的重婚案件,由人民检察院受理》的精神,1990年区检察
院受理一起由人民群众控告的重婚案件。经查,被告人刘某(女)、姜某犯有重婚罪,对被告刘
某以重婚罪依法起诉到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对被告姜某定重婚罪,作免诉处理。

  附:

   1978~1990年区检察院办理控告申诉案件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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