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三节 审判

第三节 审判






一、机构设置

1954年11月23日,境内由龙江县划归齐齐哈尔市后,市人民法院在达呼店、大民两地设立
巡回法庭。受理达呼店、卧牛吐、虎尔虎拉、榆树屯4个区的刑、民事案件和各种诉讼事宜。
1956年9月,达呼店、大民法庭合并为郊区人民法院。1957年10月1日,郊区人民法院改称梅
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1959年3月,改称华丰人民公社法庭。1961年10月复称郊区人民法
院。1963年郊区人民法院建立5个临时巡回法庭,由法庭所在公社主任兼庭长。

  “文化大革命”初期,郊区人民法庭被“砸烂”,工作被迫中断,1968年1月25日,郊区
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齐齐哈尔市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公、检、法合一,实行军事管制。军
管小组下设保卫部,内设审判组替代法庭业务。1972年7月,军管小组撤销。1973年10月,恢
复郊区人民法院,为基层法院。内设秘书科、信访接待室、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

  1981年2月23日,郊区人民法院改称梅里斯区人民法院,秘书科改为办公室,增设经济审
判庭、信访接待室。1985年8月14日,增设共和、达呼店、卧牛吐3个法庭,1987年2月18日,
增设雅尔塞、哈力法庭。同年6月25日,增设瑞廷法庭和哈拉海军马场企业法庭。1988年11月4
日改称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1989年,增设行政审判庭、执行庭、调查研究室。1990年
8月3日,增设政工科。至1990年底,内设庭、科、室8个、基层法庭6个、企业法庭1个,干警
由建院初期的7人增至40人。其中,正、副院长2人,正、副庭长,科、室主任9人,审判员、
助理审判员9人,书记员15人,法警5人;党员15人,团员18人,大专以上文化8人,中专8人,
高中19人、初中5人。

  二、审判工作

  1954年11月23日市法院下派干部,在郊区设立达呼店、大民2个区级法庭,审理辖区内刑、
民事案件。各村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处理纠纷,案件多为打架斗殴、婚姻、债务、
房地产纠纷等。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推动了互助合作化运动的开展,增强人民团结,减少
发案量。法庭审判工作中严格掌握党的政策,划清界限,对破坏粮食征购工作的反革命分子,
投机倒把分子,以及地主、富农分子,区别不同对象,给予必要的打击和教育,保证了粮食统
购统销政策的贯彻落实。1954年,房地产案件较为突出,全年房地产纠纷发案90件,占民事案
件总数的12.6%。法庭贯彻执行《东北城市房产暂行管理条例》及齐齐哈尔市的有关规定,开
展审理工作,保护了房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1955年,达呼店法庭在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基础上,分片训练了34
个村的调解委员会主任、委员54人,使其进一步明确了任务、职责,提高了工作水平。1至10
月,法庭共收案74件。其中,刑事案件42件,民事案件32件,结案71件,结案率为95.9%。19
56年9月,达呼店法庭与大民法庭合并,组建郊区人民法院,院址在梅里斯。辖梅里斯、雅尔
塞、达呼店、哈力、瑞廷、莽格吐、卧牛吐、水师营、大民、边屯等乡,以及军马场、种畜场、
崔门屯农场、青年林场等。

  建院初期,为贯彻全国第三届司法工作会议精神,遵照中央提出的“有反必肃,有错必究”
的原则,在市中院检查案件工作组的指导下,郊区法院对1954年11月至1956年8月间处理的79
起刑事案件进行复查。在已逮捕判刑的44件刑事案件中,经查,判决不当9件,占23%;错案5
件,占11.4%;量刑过重3件,占6.8%;普通刑事案件定性为反革命案件1件,占2.2%。检查
后对判决不当的案件进行改判。

  1957年以后,由于反右派斗争扩大化,区法院干警中出现了思想上的混乱。在审判刑事案
件中,有宁“左”勿右,以政策代替法律的倾向。审判人员不敢依法办案,怕被扣上右派帽子,
以致人人自畏。1958年大跃进运动再次对审判工作造成影响,在刮“共产风”期间,无偿平调
代替了民事主体之间经济往来的等价有偿原则,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群众到法院民事
诉讼的大为增加。在司法工作“大跃进”的口号下,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公开审判、辩
护等司法制度受到冲击,致使办案质量失去制度上和程序上的保证。法院干部“有事办政法、
无事抓生产”,下到各村参加农业生产劳动,名曰:“边劳动边办案”。

  1959~1960年间,全国开展反右倾斗争。根据全国第四、第五次司法工作会议精神,刑事
审判工作贯彻“少杀、少捕、少管”和“依法长判”的原则,民事审判工作贯彻“调解为主、
婚姻自由”的政策,并将民事审判工作中的婚姻、赡养、继承、所有权、债务、借贷、房屋租
赁、买卖、合同等案件下放到村治保调解委员会管理。华丰人民公社法庭贯彻市法院的“把反
右斗争搞深搞透,彻底批判和清除右倾机会主义思想和资产阶级法律观点”的精神。民事审判
工作着重总结婚姻案件中“因资产阶级思想和人为造成的离婚增多,把婚姻绝对自由化,是反
映了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两种思想的矛盾”,审判工作人员在审理离婚案件中,要用阶级观点
进行分析,因而使审判工作出现反右扩大化的失误。

  1961年,中共中央提出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民事审判工作贯彻“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
解为主”的方针。是年,市法院对郊区法院1958~1961年间审结的190起刑事案件进行复查。
经查,冤案1起、错案2起、判罪量刑不当、事实不清而草率下判1起。肯定了成绩,对存在的
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平反。此后,通过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工作若干问题
的规定》,《关于在当前对敌斗争中审判工作的任务》和《人民法庭工作试行办法》等文件,
使全体干警消除了在大跃进期间因“左”倾错误所造成的消极影响,进一步整顿工作秩序,使
审判工作逐步走向正轨。

  1963年,郊区法院在部分公社建立5个临时巡回法庭。抽出专职干部15人为工作人员,法
庭庭长由所在地公社社长兼任。全区以大队为单位建立78个调解委员会,共有调解干部438人。
当年调解纠纷836件。对于缓和矛盾、预防犯罪、增强团结、发展生产,起到积极作用。

  1964年,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开始。法院工作实行党委审批制,民事审判工作依靠群众
办案,采劝两结合一深入”(与社教工作队结合,与基层组织结合,深入群众)的办案方法,刑
事审判工作贯彻“以阶级斗争为纲、以两条道路为纲”,依靠群众力量,加强人民民主专政,
对犯罪分子和有破坏行为的“四类”分子(地、富、反、坏)实行监督、斗争、教育和改造。19
65年底,根据第七次全国司法工作会议精神,郊区法院建立了申诉工作制度。

  1966年“文化大革命”运动开始。郊区法院与公安分局、检察院作为旧的上层建筑均被“
砸烂”,法律被践踏,审判制度被废弃。1968年1月25日,对公、检、法实行军事管制后,在
极“左”路线影响下,大搞群众审判和群众判决,游街示众,侮辱人格,逼供诱供,草率定案,
制造多起冤、假、错案。混淆了敌我矛盾和罪与非罪的界限。期间,民事审判工作也几乎陷于
停顿。

  1973年10月,郊区人民法院开始恢复工作,并对审判干部进行充实调整。法院定编14人,
实有9人。有副院长2人(暂无正职),其余人员暂未任法职,统称工作人员。

  1978年,郊区法院认真贯彻第八次全国司法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揭批林彪和“四人帮”反
党集团践踏法制的罪行,在司法工作领域中拨乱反正。在区委和市中院的领导与监督下,审判
工作又出现新局面。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颁布
后,郊区法院认真组织全体干警学习新法,贯彻审判制度、程序,开展公开审判试点,清理积
案,为实施新法创造了条件。同时选调审判干部,建立审判委员会,对重大案件的讨论实行民
主集中制的原则,12月起,法院正式独立行使审判权。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按照中央关于“平反假案纠正错案,昭雪冤案”的精神,郊区法
院于1978年11月至1979年3月和1981年,先后对“文革”期间判处的28起反革命案件进行复查。
重新审理平反21起,22人;改判4起,4人;维持原判3起,3人。保证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
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体现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
究”和“有反必肃、有错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1982年,全区刑事案件未成年人犯罪增多,盗窃伤害、强奸比重大为特点,梅里斯区法院
坚持“从重从快”的方针,严厉打击重大的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6月中旬,在哈拉、雅尔塞、
瑞廷公社进行3次公开审判,取得受教育面大、宣传面广的良好效果。民事案件中婚姻、赔偿、
债务、赡养案件增多,人民调解组织不断发展,作用越来越突出。全年共调处民事纠纷和经微
刑事案件2 367件,相当于区法院同期受理民事案件的9倍。同年,全区人民调解工作有10个先
进集体、1 18名积极分子受到区委、区政府表彰,2个先进集体、29名积极分子受到市级表彰。

  1983年7月,根据中央、全国人大关于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从重从快、一网打颈的精神,
在区委领导下,梅里斯法院配合公安、检察等机关在区内开展了规模空前的“严打”战役,并
在梅里斯、雅尔塞、达呼店、哈拉等公社,召开大型宣判会,公判了重点打击对象34名。并出
动宣传车辆40余台,发放宣传材料6 000余份,受教育达4万余人。

  梅里斯区人民法院以往对经济犯罪均按民事案件处理。1982年8月,经济审判庭正式成立,
为严厉打击经济领域犯罪分子,保障全区经济建设顺利进行奠定了基础,至1990年共受案333
起,全部结案。

  信访工作过去未设专门机构,由审判人员兼管,后在秘书科内设信访接待组,由专人负责。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党的各项政策贯彻落实,信访工作大量增加。为适应工作需要,
1981年梅里斯区法院设信访接待室,设专职工作人员1人,负责来信来访登记,调解简易纠纷、
请示、报告、立案、送批、转办、答复等项工作,重大事宜由院长亲自接待和答复。至1990年,
共收到人民来信459件、接待来访1 286人,使信访工作发挥了法院的“窗口”作用,受到群众
好评。

  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后,区人民法院相应建立了行政审判庭,开始
受理“民告官”案件。至1990年,共受案7起,全部结案。为保证各种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
书的正常履行,区人民法院执行庭于1989年成立后,积极克服执行工作中的各种困难,不断加
大执行力度,至1990年,共执行案件185件,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保护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
合法权益。

   附: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历任院长更迭表




一审刑事案件收案统计表







一审民事案件收案统计表







刑事案件被告人处理统计表







一审经济纠纷案件收结及收案分类统计表




页码>=475-4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