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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司法行政

第四节 司法行政






一、机构设置

1954年区人民法院成立后,司法行政工作即由区人民法院承担。

  1984年10月,区人民政府根据齐齐哈尔市编制委员会批准,筹备成立区司法局,定编2人,
全区各乡镇和梅里斯城镇街道办事处各设司法助理员1人。1985年1月,区司法局正式成立,
设副局长1人主持工作,科员1人。1986年各乡镇和街道办事处成立司法办公室,除司法助理员
外,增配8人为群众解答法律咨询,承担法律顾问、协办公证、处理民间纠纷等业务。1987年,
设局长1人、科员2人。1990年,编制增至12人。

  二、法制宣传

  1985年区司法局在全区范围内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各基层党支部宣传委员和各村
调委会主任220多人兼作法制宣传员,通过印发法制宣传材料、利用其他会议的时间和有线广
播、黑板报等形式进行宣传教育活动。同年10月,在全区开展第一个五年普及法律常识教育。
首先,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宣传普法工作的重要意义;在区、乡(镇)一些部门散发《法制宣传参
考资料》;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联合转发区司法局关于《在全区公民中开展五年普及法
律常识教育的规划》;区政府召开全区开展普法教育动员大会,区、乡(镇)两级政府成立普法
领导小组,并在区、乡(镇)组成50名法制辅导员队伍,从中选派8名辅导员参加齐齐哈尔市普
法培训班学习。

  1986年是普法规划的头一年。普法工作首先从全区干部开始。全区共有干部2 696人。其
中:县团级22人,区乡(镇)局级和一般干部968人;企事业干部128人;教师1.578人。通过采
取自学、上法制课、定期辅导等形式,到9月底,按规定的内容,已基本学完“九法一例”
(《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婚姻法》、
《经济合同法》、《继承法》、《兵役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随后进行普法扫尾工
作。参加学习的干部经考试,合格率达98%。对合格者给《普法结业证》并存入档案。

  1987年按照普法规划,对全区农民、居民、职工开展普法教育工作。各乡镇和街道办事处
都先后举办村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调解主任、妇女主任、团支部书记等参加的普法辅导
员培训班3次以上,受培训达525人。区司法局还举办梅里斯地区工企、事业等单位的职工普法
辅导员培训班。在全区92个村中,已开展普法工作的有26个村。参加学习人数15556人,占农
村普法面的34%,街道办事处和城镇12个居民委员会中,有6个居委会开展普法教育,有2 100
人参加学习,占居民委普法面的50%,工企和事业单位职工也做好开展普法工作的准备。同年
9月,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在五年内使全区公民基本普
及法律常识的决议》,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各部门,对本系统的法制宣传报告员、
宣传员、辅导员进行组织整顿,形成宣传网络。

  1989年是普法工作的第四年。按照五年规划四年完成的总体要求,普法工作已全面铺开,
农村受教育人数45 881人,普及面达96%,合格率达81%;职工受教育1 500人,普及面达98%,
合格率达100%;个体工商户1 243人,普及面达97.6%,合格率达94%;居民受教育4 300人,
普及面达95%,合格率达82.1%。为配合普法工作,巩固普法成果,区、乡(镇)、村以及各
工企、事业单位,利用各种形式开展法制宣传。区广播电台利用一周时间,开展专题讲座,基
层单位利用有线广播宣讲法律知识191次,出黑板报135期,放录像35场,受教育面达2 500人。
10月至11月间,还组织了400多名干部、职工、村民参加的“全国法律知识竞赛”活动。

  1990年,普法工作进入扫尾和全面验收。区委、区政府成立以区委副书记、副区长、宣传
部长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普法验收领导小组,对全区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工企、事业等
单位,按系统验收了137个单位,并发给《普法合格证》。5月,市委普法办公室第三验收团对
梅里斯区普法工作进行全面考核验收,给予较好的评价,并发给《普法合格证书》。6月,又
在12个村开展依法治村试点工作,帮助试点村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乡规民约,帮助落实《经常
性的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等。

  三、公证

  1988年1月,区人民政府根据齐齐哈尔市编制委员会批准,区公证处开始筹建,同年6月正
式成立。国家行政编制,定编3人,股级单位,隶属区司法局。设主任1人,助理公证员1人。

  1988年下半年至1989年,区公证处广泛开展宣传舆论工作。首先向全区各单位、各部门发
送讲解公证业务范围、重要意义和法律效力的《公告》;在区广播电台举办《公证知识》讲座,
还利用黑板报、上法制课,出宣传车等形式进行宣传。期间,共接待有关公证方面的咨询18人
次,受理申请公证12件,立案10件,公证8件(其中:经济合同5件、收养3件)。1990年全年办
证13件,其中,经济合同6件、民事7件;接待公证咨询48人次。

  四、律师

  1986年末,经齐齐哈尔市编委批准,成立梅里斯区律师事务所。副科级机构,事业编制3
人,隶属区司法局。1987年开始筹备,1988年1月正式成立。设主任1人,见习律师1人。

  为使广大干部群众了解和认识律师事务所工作的任务、职责范围及其作用,区律师事务所
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广泛开展法制宣传工作。1988年,共接受为原告或被告辩护的邀请,出庭
作刑事辩护6起,民事代理4件,参与非诉讼活动1件,接待法律咨询164人次,代写法律文书7
件。1989年,办理民事代理20件,担任刑事辩护13起。参与非诉讼活动2件,代写法律文书20
件,接待法律咨询600人次,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70 000元,并在出庭辩护中纠正一些定性
不当的案件,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1990年,区律师事务所围绕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
为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服务,全年在完成8起刑事辩护的同时,还给集体企事业单位承担
了法律顾问,民间代理6件,参与非诉讼案件调解3件,总价值170 000元。代写法律文书9件,
接待咨询402人次,为各乡镇和企事业单位职工讲法制课20余场,受教育面达2 400人次。

  五、民事调解

  解放初期,一般民事案件和轻微伤害案件,均由村政府(公所)负责调处。1948年各村新建
政府时设调解委员,负责调解一般的民事纠纷。区设民政助理员,具体负责指导和处理民事调
解工作。1954年,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先后在各村建立调解委员会,每年
处理的案件皆超过法院审结的数量。1958年华丰人民公社建立调解委员会,大队(作业区)建立
调解小组。根据当事人违法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负责道歉、扣留赃物、退赃赔偿或
扣减劳动工分等处罚。全年调解一般纠纷案1300多起,使人民内部矛盾就地解决。“文化大革
命”中,各级调解组织解散。1974年,区人民法院经过试点后,报请区革委会批准,在各公社
普遍建立调解领导小组,由主管政法副书记或副主任、秘书、民政助理和公安、贫协、妇联、
共青团负责人组成,大队(街道)与治保组织分开单独建立调解委员会。此期间,民事纠纷大部
分就地解决,发案率减少。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区法院对全区123个基层调解组织的人员进行调整培训。1985年
成立区司法局后,区司法局承担指导各基层调解组织的任务。是年,有基层调解组织135个,
调解人员415人,调解民间纠纷2 582起,防止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2起,防止可能发生的
非正常死亡11人。1986年,在全区进一步健全各级调解组织175个,调解人员876人,调解民间
纠纷3 492起,是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8倍。防止民转刑7起,防止可能发生的非正常死亡37人。
1987年,根据“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区司法局对全区各乡镇调解工作实行目标管理,
半年初评,年终总评。又制定题为“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的图板,其内容包括工作制度、调
解人员守则、按程度形成法律文书等。这年,共调处民间纠纷3 281起,防止可能发生的非正
常死亡22人。各级调解组织还配合有关部门对有轻微违法行为的281名青少年进行帮教、其中
有明显好转的占80%以上。还参与开展了文明村、文明街、文明单位以及“五好家庭”等活动。
梅里斯乡大八旗哈村调委会主任祝贵,任职二年多,调解纠纷上百起,防止矛盾激化10几起。
还几次不顾个人安危,在两方械斗中间挺身而出,化险为夷。1987年,国家司法部授予祝贵全
国民间纠纷调解工作一等奖。1988年,按照调解工作目标管理要求,对全区调委会进行了整顿,
巩固一类、提高二类,消除三类。通过摸底、排队、调整,使调委会按标准都达到二类以上,
其中一类调委会达70%,以上。为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在处理调解经济纠纷的工作中,注重
提高纠纷调解率和调解纠纷成功率,并进一步健全农村纠纷信息网络,每10户或按小组划片设
1名纠纷信息员(义务制或适当给予补贴)。全年调处民间纠纷3 101起,防止可能发生的非正常
死亡13人。1989年调处民间纠纷3 270起,防止可能发生的非正常死亡15人。为提高全区调解
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对乡镇和街道司法助理员以及村调委会成员实行每月一次“例会
制”。以会代训,学习业务,讨论案例,传达会议精神,学习有关文件和领导讲话等。1990年
全区调解组织增至179个,调解人员增至897人。通过整顿、培训,基本做到“组织、任务、制
度、报酬”四落实,进一步开展了以防止纠纷激化为重点的民间纠纷调解工作。对民间纠纷和
轻微的刑事案件,基本做到及时发现,及时调查,及时调处。全年共调处婚姻、债务、继承、
赡养、宅基地等纠纷3 921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13起,防止可能发生的非正常死亡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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