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教育管理 一、行政管理
管理机构 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划规齐齐哈尔之前,隶属龙江县。域内教育事业由龙江县于
不同历史时期所设教育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1954年9月,划归齐齐哈尔市。当时,各中心校负责本乡的教育工作,直属市教育局领导。
1956年,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成立。区政府设文教科,有科长1人,下设视导员、人事、财
会等。有工作人员14名。
1958年末,撤销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成立华丰人民公社。翌年,华丰人民公社设文教局。
设局长1人,有具体工作人员12人。1961年9月,撤消华丰人民公社改建郊区办事处。文教局改
称为文教科。
1966年,“文化大革命”后,文教卫生办公室取代文教科,主管全区文化、教育、卫生、
体育工作。设主任一名。
1969年,郊区同昂昂溪区合并,成立文教委员会,后又改称革命委员会文教组。设组长1
人。
1974年,教育同文化分家改称为教育科。内设政工组、总务组和教研室等。
1984年,教育科又改称为梅里斯区教育局。设局长1人,副局长3人,下设政工科、计财科、
初教科、中教科和办公室等行政机构。委任4名科长和1名办公室主任,另有视导员及行政、后
勤人员计34名。
1988年,易名为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教育局。次年,撤消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教育局,建立梅
里斯达斡尔族区教育委员会(简称教委),下设人事股、计财股、初教股、成教股、职教股、民
族教育股、办公室等行政机构。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1990年,增设业务副主任1人。
管理体制 清末,域内教育由黑龙江将军所设提学司管理。龙江县建立后,境内教育由龙
江县劝学所、教育会承县知事之命主管。是时的初级学堂及民国时期的初级小学,设校长1人,
管理学校的行政事宜,另设学董监督学校正常工作。学董多由地方名流、豪绅之热衷教育者充
任。
伪满时期,由龙江县教育科主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在国民学校和国民优级学校均设
教谕1名,规模较大的学校可增设领导1人,协助教谕工作。
1946年后,域内小学由龙江县教育主管。各区设文教助理负责文教行政事务。校长负责本
校的教育教学工作。
1958年后,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时期,
这一体制被废止。按毛主席指示,工人解放军和贫下中农毛泽东思想宣传队进驻学校,组成工
人(或解放军)、革命教师、革命干部、革命学生四结合领导班子管理学校。
1978年后,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各校基本上是党支部书记、校长集
于一身。
1984年后,实行“分级办学,分级管理”新体制。原属区教育局直辖的乡镇中学,统归乡
镇直接管理,实行双重领导。乡镇成立教育委员会,下设教育办公室(简称教育办),在区教育
局(后为教委)的指导下管理乡镇小学。区直属学校有梅里斯二中、梅里斯一中、达斡尔族中学、
农职高中、哈拉达斡尔族小学。嗣后,在中小学又实行“校长负责制”。
二、教育经费
私塾经费主要来源于学生授业费,其次是地方不多的捐助金。
民国元年(1912年)以后,师范附属小学及县立小学的经费,由县教育局支付;村立或私立
学校,其经费由地方供给或宗教团体负担。
沦陷时期,公立学校经费须报预算清单,由县财政划拨,再由教育主管部门按月、季下拨
各校。
1910~1935年间几个年份教育经费统计表
此外,在农村还采取用“学田出租”的收入办学,以补教育经费之不足。在区内青年林场
附近曾有一处出租的学田,俗称为“学田局子”,约有数百垧地,每年收入全用为办学经费。
1947年,实行土地改革之后,东北行政委员会以“民办公助”的办法在各地创建学校,推
广小学教育。是时各学校的经费,由‘学田代耕”,“公摊”等来筹措解决。
1949年建国后,党和人民政府实行“两条腿走路”的方针,一方面从国家财政预算(包括
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中安排教育经费,举办各级各类公办学校,资助民办学校;另一方面大
力提倡鼓励工矿企业及农村筹资兴办学校。
1950~1953年,本区各小学校的经费遵照政务院的决定,由龙江县人民政府随国家公粮征
收地方附加公粮解决。据资料记载,龙江县1950年上半年,小学教育经费98804.48元,中等教
育经费是3 240.64元。是年全县筹资6万元,其中募集35%,摊派45%,各校种地自给5%,其
余15%为土改胜利果实,改善了办学条件。
1958年以后,本区教育经费的来源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公社从公益金中按一定比例
提取教育经费;2、收缴学杂费;3、民办学校经费由各队分摊;4、各学校种地所获收入;5、
国家适当资助。农村公办小学校舍的重点修缮费用,民办小学、农业中学的费用在农业税地方
附加中加以解决。
1947年以后,除由国家拨给经费外,区内的中小学校自办校办农场或校办工厂或开展其它
勤工俭学活动,所获收益补充办学经费之不足。
1984年以后,实行“分级办学,分级管理”新体制。区直中小学校经费由区财政下拨,若
有基建维修另拨专款;各校自办农场或工厂或开展第三产业所获收入,补充经费之不足。乡镇
所属中小学经费,区财政下拨除去工办教师工资外,所剩无几;若有校舍维修或新建,除国家
拨给一部分,余下大部分由乡镇和村屯自行解决;民办教师工资由乡镇从统筹款中支付。各校
自办农场或开展其它勤工俭学活动所得收入来补充经费之不足。但教育经费远远满足不了教育
事业发展的需要。
1978~1990年教育经费表
单位:万元
三、教育设施
校舍 私塾无固定校舍。正如俗语所说:“南北大炕书桌摆上”。或在塾师自家或在个家
授课。自宣统二年(1901年)始立学校后,由官方筹建土木结构的校舍。直至50年代后期,始建
砖瓦结构的校舍,但为数不多。80年代后,校舍建设逐步发生了变化。到1990年底,全区中小
学校舍基本上实现了砖瓦化。在农村建有几处楼房。
1990年比1984年中小学建筑总面积和危房面积变化表
单位:m2
校地 1950年始,域内学校已自种校田地,所获收入补充教育经费之不足。自从1958年后,
中学、中心小学、完全小学始建农场,其土地面积数十亩至上百亩不等。作为对学生进行劳动
教育的基地。60年代末,全区中小学校基本上自有学农基地。据1983年统计,全区小学共有学
农基地5 459.5亩,中学为1 008亩,合计为55467.5亩。截止1990年底,全区中小学校办农场
土地面积为4 488亩,比1983年减少了1 979.5亩;小学减少了2 412.5亩,中学增加了493亩。
葡萄园面积为26亩,林场面积为292亩。全区中小学生在接授劳动教育的同时也创造了价值。
中小学两个年份校地面积统计表
单位:亩
四、勤工俭学
区内学校的勤工俭学活动始于1950年。到1957年,许多学校办起了工厂或农常翌年,中共
中央、国务院明确规定:在学校中必须把生产劳动列为正式课程。今后的方向是学校办工厂和
农场,工厂和合作社办学校。即时勤工俭学的活动达到了空前的程度。实验小学办起了校办工
厂;胜利小学办了钾盐厂,并为市药材公司种植红花等;梅里斯学校办草绳厂、制钉厂;瑞廷
中学搞土化肥等。后来中小学开始停课参加大炼钢铁和三秋劳动。是时因学生劳动过多,影响
了文化课的学习,教育质量降低。这一否认教师、书本知识和课堂教学的偏向,于1958年底开
始得以纠正。嗣后至“文化大革命”前,勤工俭学活动在全区正常运行。
在“文化大革命”期间,为贯彻执行毛主席的“五七”指示,各中小学校大办农场或工厂,
学工或学农。鲜明小学从1972年起,先后曾兴办过养鸡尝养猪尝锌钠水厂、化学瓦厂等。1977
年,后又转为生产云母绝缘器材和橡胶垫等。实验小学1974年开办小工厂,到1980年,为学校
提供12 955元资金,补充了办学经费。瑞廷乡长安小学曾为全市走“五七”道路的先进典型。
1980年,国务院批转了吉林识关于开展勤工俭学活动的报告》,肯定了勤工俭学活动是全面贯
彻党的教育方针的重要措施,是从我国实际出发,促进教育质量提高和发展教育事业的必由之
路。此后,区教育科加强了对勤工俭学活动的领导,制定了勤工俭学的管理办法和措施,促进
了勤工俭学活动的恢复和发展。据统计,1983年有校办工厂2处,计收入74 860元,获利13430
元;有农场75处,有耕地6 467.5亩,收入24744元,获利183 062元;副业收入25 690元,获
利11 450元。截止1990年底,全区有106所学校开展了勤工俭学,开展率为100%。有学农基地
100个,土地面积为4 275亩。有校办工厂7个,厂房面积为2 144平方米。在第三产业2个。总
收益为415万元,其中工业收入为127万元。农业收益为192万元,第三产业利润及其它收入96
万元。补助教育经费261万元。学生人均收入为15.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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