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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节 医疗制度

第十二节 医疗制度





  一、公费医疗

  区内机关干部、企事业职工于1953年1月实行公费医疗。开始,由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管理。
1959年下放华丰公社卫生科管理,此后便列入各公社卫生科医疗预防工作的范围。

  公费医疗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在不同时期根据公费医疗的具体情况,颁布若干
规定。对公费医疗实施范围、报销手续、贵重药品的使用原则等作了具体的规定。1962年6月,
根据市卫生局的指示,在全区实行公费医疗证验讫。自实行公费医疗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
前,区认真执行国务院、盛市关于公费医疗的若干规定,公费医疗经费,未超支。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出现不按政策规定报销药费的弊端,造成公费医疗经
费的严重超支。1978年,根据国家财政部、卫生部《关于整顿加强公费医疗管理工作》的指示,
对全区公费医疗管理工作进行整顿,取得一定的成效。但仍有不按定额的公费医疗报销。多数
单位超支过多。

  1980年后,在全区实行定额管理包干制。即每人每年30元,单位掌握,超支不补,节余有
奖(每人节余部分按50%奖给个人)。雅尔塞中心卫生院领导重视,严格按各项政策规定执行。
杜绝开人情方、大处方、花处方等弊端。公费医疗费年年有节余。被评为市公费医疗先进单位。
但全区仍未能解决公费医疗超支问题。

  1987年,区内公费医疗费用由区财政局管理。翌年7月,由区卫生局管理。1989年2月,增
设公费医疗办公室。截止1990年底,在区财政资金紧缺的情况下,本着先急后缓、先重后轻,
保证重患,优先照顾离退人员的原则,开展公费医疗工作。

  二、合作医疗

  1970~1980年间,本区农村实行合作医疗。其资金由生产队的公益金中提取一部分,余下
由社员每人按5角或1元的集资款来补充。实行不收诊费、注射费、针灸费;药费按一定比例报
销制度。报销比例在40~100%之间。后因资金不足等问题,相继于1980年前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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