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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节 医疗经费

第十三节 医疗经费





  民国、日伪时期无医疗卫生经费。若发生霍乱、鼠疫等重大疫情,由龙江县统支经费防治。

1952年,“个体联合诊所”转为全民所有制卫生所。龙江县政府卫生科为其补贴一小部经
费,其余大部分经费为业务收入。后至1960年,实行全额管理,差额补贴。即医疗单位通过医
疗服务取得收入,不足部分由财政拨款补贴。一年后,由差额补助改为定项补助。即按人员编
制工资、副食补贴、工会经费及离退休人员的经费等项进行补助。财政在每年的总额预算中解
决一部分大型维修、购置费。1963年8月,除区医院、卧牛吐、莽格吐卫生院外,其它卫生院
实行基本工资加奖励,自负盈亏的管理办法。

  1979年实行医疗单位从每年结余中提取50%奖金;对全额单位实行“预算包干”的试行办
法,包干结余单位每年发放相当一个月基本工资的奖金。1985年在医疗单位实行工资奖金双浮
动,任务定额加补贴的管理办法。截止1990年,区卫生局所属防疫站、结防所、妇幼保健站为
全额单位。区医院和乡镇卫生院为差额单位,财政补贴60%经费,余下40%由各单位业务收入
解决。

   1988~1990年卫生事业经费表

单位:万元




1969~1982年区院站建设投资统计表




1988~1990年全区各医疗卫生单位收支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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