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例
凡例
一、全志首列《序言》、《凡例》、《概述》、《大事记》,后设《自然地理》、《建置》、
《农业》、《工业》、《交通·邮电》、《城乡建设》、《商业》、《财税·金融》、《工商·
物价》、《政权·政协》、《党派·群团》、《公安·司法》、《军事》、《民政》、《劳动·
人事》、《外事·侨务》、《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社会》、
《人物》等共23篇。志书末尾设有《附录》及《新志编修始末》。各篇下设章、节,节下以黑
体字标出的为目。
二、各篇内容未划定统一上限,但取事主要从清康熙二十八年 (1689年)布特哈总管衙门
建立时起,下限断在1985年底。
三、为方便阅读,除《概述》,概要介绍全县历史和现状外,各篇还设无标题前言,揭示
内容提要。
四、体例为述、记、志、传、图、表、录诸体并用,以“志”为主体。横排门类,纵向记
述,以时为序,寓议论于记述之中。
五、类目大致排列:以概述为纲,以大事记为经,以志事、志物、志理、志人的各篇为纬。
内容安排: (一)首列自然,次列社会; (二)在社会方面,首列经济,次列政治; (三)在政治
方面,首列行政、党群,次列文化、教育、社会、人物,最后为附录。
六、《大事记》的上限起于清顺治十一年(1654年),采用编年记事体记述。
七、新中国建立后历次政治运动未做集中记述,一些重大事件散见于《大事记》和有关篇
章内。
八、纪年问题:民国以前正文一律采用习惯纪年方式,括号夹注阿拉伯数字的公元纪年。
年、月、日均用汉字。为统一起见,大事记纪年则统一用公元纪年排列。1945年以前则以习惯
纪年于括号夹注。民国以后纪月、纪日虽为阿拉伯数字,但仍为农历月、日。
九、人物本着志家通例,生不立传。立传人物以本籍人为主,客籍人仅立对本地历史发展
具有推动或阻碍作用者。对影响较大的在世人物,设“人物蔺”记其事略。对各个历史时期的
革命烈士,设“革命烈士英名录”,留名青史,以昭后人。
十、中华民国至伪满洲国时期,讷河县曾纂修《布特哈志略》、《讷河县志》等三部志书。
本着“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整理鉴别,去伪存真”的原则,对其史料适当加以利用。
十一、资料主要来源于国家和省、市、县有关档案及少部分专业书刊,不足部分补充一些
口碑资料。为节省篇幅,档案与口碑资料在引用时未注明出处。但引用书刊中的史料多用原文,
并加注出处。一些未定论的史实多做“考”,记于志后,待后人继续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