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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土地开发

第一章 生产关系变革

第一节 土地开发





垦 荒 布特哈原为达斡尔、鄂温克、鄂伦春族游牧渔猎区。康熙三十八年(1699年),黑
龙将军由是尔根移驻齐齐哈尔之后,各地相继开垦旗地,布特哈亦实行八旗田制。清政府分给
驻防八旗官兵和其他旗人士地,每丁5垧,由旗人壮丁耕种。旗人壮丁除种地纳粮、当兵应差
外,还要承担各种徭役。因旗人不善于耕作,由流放到这里的“犯人”(被称为“流人”)耕种
旗地,以保证军粮供应。驿站的站丁也在驿站附近开垦站丁生计地(亦属旗地范畴)。站栋授有
官田,力耕当差”, (《黑龙江述略》卷二、建置)逐渐在拉哈站、大古堆、博尔多站、喀木
尼喀站和伊拉哈站周围开垦大量土地,自种自食。雍正时期,汉军八旗移入,旗地大量增加。
雍正末年,布特哈已开垦旗地31000余垧。至乾隆四十五年(1780年),布特哈有旗地(包括站丁
地)2.21万垧。仍由旗人壮丁“流人”和站丁耕种。嘉庆九年(1804年),境内有资助兵丁生计、
由“八旗水手公种防歉”的公田3100垧,亦属于旗地范畴。

鸦片战争后,关内连年战乱,灾害频降,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大批破产的农民冲破清政府
的封禁政策,辗转流入境内(被称为“流民”)。他们初为旗人佣工,耕种旗地,以后逐渐变为
佃农,佃耕旗地,从而成为旗地的主要耕垦者。他们不断传播农艺,改进农具,促进了土地开
发。咸丰十一年(1861年)后,旗人多被抽入关作战,逐渐将土地典卖于民。汉族农民逐渐取得
土地耕种权与土地所有权。光绪三十年(1904年),清政府财政困窘,边防空虚,被迫取消封禁
政策,“全部开放黑龙江的土地”,实行“旗民兼放”,不论旗民或汉民,每垧地交押租六吊
三百文皆可报领荒地。并在省城齐齐哈尔设立星务总局,专司全省荒务,统一荒段。讷谟尔河
划作第五区段。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经黑龙江将军达桂、副都统程德全奏准,派布特哈总
管陈福龄主办设立垦务行局,出放讷谟尔河荒地。于是,辽、吉各省有钱户纷纷来此出钱领荒。
从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四月起,至年底止,共放讷谟尔河南段毛荒53.59万垧。次年正月到十
一月又放讷谟尔河北段毛荒6.9万垧,续放讷谟尔河南段余荒6.89万垧。还遵照设治章程划留各
处学田毛荒4.36万垧。宣统元年(1909年)九月,经东布特哈总管金纯德呈报,垦务局议准,撤
佃讷谟尔河欠价荒地2 r0余万垧,并拟定办法,出示另放,次年垦务总局拟定站荒办法,即放
撤佃毛荒每垧收价银7钱。自垦成次年起,分3年带缴,绵三年升科;普通荒办法,即放撤佃毛
荒仍按以前价目每垧收押租六吊三百文,自垦成次年起,分5年带缴,第六年升科。按照站荒办
法放给布海(布特哈至海伦)官道的二站(今克山林场)、三站(今克山县城)、四站(今克东县宝泉
镇)撤佃毛荒6000垧(每站2000t垧)。后据民国元年(1912年)10月讷河厅呈报,讷河南段撤佃毛
荒20.5万垧,北段撤佃毛荒4600余垧。又放出附郭毛荒840垧。还从南段撤佃毛荒内放给二、三
两站4000余垧。并给湖北垦民七屯划留备垦毛荒1.29万垧。旋经黑龙江巡抚周树模奏准,用官款
从湖北移来汉民290户、800人,其中壮丁320人。他们被分别安置在境内湖北二屯(今讷南镇五福
村)、三屯(今讷南镇讷南村六、七屯)、四{屯(今讷南镇向荣村一、三屯)、五屯(今九井乡育民
村)居住。每户拔给荒地11.25垧、房一撮;每8户给牛犋一副,令其耕种。

民国时期,一直实行招垦戍边政策。民国2年(1913年),经黑龙江督军宋小廉请准,用官
款从山东迁来移民100户,按壮丁分成150份,安排到头iE(今讷南镇鲁民村)。每份给房2间,
荒地11.25垧,并垫给大洋500至800元。在头屯设立稽垦处,由龙江道尹派员督饬垦荒。陆续
分粮归垫。称这一部分移民为鲁民。由于移民增多,全县耕地面积随之增加。1915年全县有耕
地3.8万垧(包括今克山、克东、德都三县),至1930年已增加到135655垧(不含上述三县)。

清 丈 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东布特哈总管陈福龄依照“五查六租”(五查即应于出放
的第五年清查,六租即应于出放第六年升科)之条,勘丈拉哈、博尔多、喀迷哈3站熟地2.12
万垧。

宣统元年(1909年)四月,黑龙江省垦务总局报称:拉哈、博尔多、喀迷哈等站地亩均已丈
竣,拨房坟基并熟地8.5万垧。但由于垦民到段有先后,各地块垦熟年限各异,其中虚报冒领,
买卖转让频繁,册契无从稽核,界限紊乱,纠葛丛生,必须实行清丈,“将丈出浮多地亩收价,
以清讼累而增税源” (《黑龙江志稿》卷九垦丈)。民国3年(1914年),黑龙江省民政长朱庆澜
拟订了《黑龙江省清丈兼招垦章程》,在省城齐齐哈尔设立黑龙江省清丈兼招垦总局。第一清
丈兼招垦分局设在讷河县城,辖讷河、嫩江两县及西布特哈。由李梦庚任分局长,于是年3月13
日到任署理清丈和招垦事宜。鉴于讷河荒地大部分已放尽,重在清丈。遂颁发《特别规定案》,
调整荒价。按照规定,经过清丈,站丁地原领毛荒每垧收价大洋1元;站丁浮多地照生荒收价
加1倍,每垧收大洋2元,八旗生计界内有无照地亩3000余垧,按浮多生荒地价目,每垧收价1元,
以示体恤,旗站丁已经转卖地内浮多者仍按普通荒章程收价;拉哈、博尔多、喀迷哈等站各有
1500至1600垧官牧场地,每垧补收1元。讷拜段内讷河浮多15垧,因清丈时已丈过半,不再附
加价。自是年起至1927年续放讷河县沿嫩江东岸和乌裕尔等江河套荒地12.9万垧,按三等价,
每垧收价1元,外加40%。

经过清丈,把各种名目的地亩丈放于民,确定地权为民人私产。有钱有势的官僚、富商乘
机圈占土地,日“跑马占荒”。省长毕桂芳、于驷兴、龙江道道尹常荫庭等人,凭借权势在老
莱、师竹堂(今讷南镇五福村6、7、8、9屯)、通南等地,廉价置买大量土地。当时占农民总数
18%的地主,却占有57%的七地。他们把土地分成若干小块,按片建立窝堡(耕垦点),雇用旗、
汉族农民当佣工或佃户,为其耕垦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