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土地管理 利 用 全县上地利用是以种植业为主,兼营养殖业和多种经营。1949年,全县有耕地334
万由,人均占有耕地14亩。次年开始兴修水利工程,扩大水田面积。此后,相继建立县属农、林、
牧场,省、地区和人民解放军亦陆续在境内开辟农场社员、集体和国营,军办农场不断扩大耕地
面积,使林地和草原面积逐年减少。
1952年,实行全面封山育林,开展大规模的植树造林活动,营造各种林1168亩。1958年实
行治沟治坡,控制水土流失,并开始必修人上卫星运河和其他水利工程。1964至1965年,开展
以治水改土为中心的水利建设和农田基本建设。
在种植粮食作物的同时,充分利用讷谟尔河两岸和嫩江左岸的广阔草原以及Ⅲ边路旁的零
星草地发展畜牧业。各村屯还利用房前房后,沟边壕沿及闲出隙地种瓜果蔬菜、油料,满足人
比生活的需要。在山区林地养蜂、蚕,种植果树。但在“文化大革命”中,单纯强调“以粮为
纲”,毁林开荒严重。到1982年,农、牧比例仅为1:0.27,广大农区森林覆被率仅占1.8%,
北部林区有杂草甸40余万亩大部分未被利用,中部和西不草原由于打烧柴和过发放牧,草类逐
渐退化。1983年后,县土地管理办公室进行村屯规划,清理房基地,平坟深葬,退耕还林、还
牧,在调整农业同林、牧、福、渔比例关系的同时,调整土地面积,使土地资源利用日趋充分、
合理。
1985年土地资源利用状况表 单位:亩
说明:第二栏为第3至9栏总和。
管 理 1953年,县人民政府公布了《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各单位征用上地
需经县政府批准。1955年建立商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土地归国家和劳动人民集体所有。因人少
地多土地界线不甚明确,对滥占耕地,随意开荒控制不严。1959年贯彻国务院公布的《国家建
设征用土地办法》,各公社绘制了土地利用图。在公社范围外的草原、荒地、山林由县统一管
理。得单位开荒、建场征用土地需请示县人民委员会批准,滥占土地受到限制。1962年公布《农
业六十条》,明确规定农村土地归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所有。埋年普查核实全县
共有荒地163块,12.8万垧。并规定,除适当扩大生产队耕地面积外,不再接收外单位开荒建
场.
1965年县人委发出关于加强草原管理的通知,要求清理河套散居人员,禁止开荒,实行退
耕还牧。社队之间划清草原界限,落实管理和使用权,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无政府主义
泛滥,社员建房,单位建场,随意占地,社员在草原滥挖垡子,土地管理处于混乱状态。1972
年,县革委发出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文件,严令未经省、地、县批准擅自占地搞建设的单位立
即停止,并追究非法占地的责任;凡多征、早征,征而未用或挤占场社耕地搞副业生产的单位
要无条件地把土地退给生产队。并先从讷河、拉哈两镇开始普查。从此滥占耕地、破坏草原现
象有所减少。1976年,县成立土地管理办公室,开始调处和解决讷河、嫩江两县和境内场队、
场场之间的边界问题。1977年,县土地管理办公室发出“关于禁止擅自开荒的通知》和《关于
集体和个人破坏草原挖垡子的处理意见》,对擅自开荒和挖垡子破坏草原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了
严肃处理,刹住了滥开荒,破坏草原的歪风。1978年,组织场社、队对有争议的界线进行合理
划分,明确归属。1980年实行土地划界,当年划完307个单位,占应划界单位的86.7%。1982年,
通过长发乡试点,在全县发放社员房基地执照,共发出9万户,占应发13万户的69.2%。是年
3月,公布《讷河县土地管理实施细则》,每个乡镇配备1名专职土地助理员,专司上地管理工
作。翌年,县人民政府批转县、社联合调查组《关于龙河、友好公社部分生产队毁林开荒问题
的调查报告》,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大部分被侵占的林地实行退耕还林。1984
年,土地管理已形成系统。各乡镇建立土地管理委员会,并配齐了专职土地助理员,村建土地
管理领导小组,对全县1066个自然电的村屯规划与设计方案已搞完。对社员宅基地进行逐户清
理,超占的面积收占地费。对符合宅基地标准的10000多户,颁发r宅基地使用执照,绘制了全
县村镇规划图,为科学管理.台理利用村镇建设用地提供依据。这一年通过利用沟边壕沿,封
闭毛道,开垦场院,平坟深葬等办法扩大种植面积58000亩。1985年,查出违法占地25起,287
亩,收缴罚款5300余元。处旦旦19起上地纠纷(其中提交法院审理7起),全县建立起土地使用
档案,提前完成收缴土地管理费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