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 管理
第九节 管理
工程管理 1949年县政府设立农业科,置专人对全县水利工程进行管理。1956年,县人委
设水利科,全县灌区和堤防工程管理工作转由县水利科承担,并在灌区设管理站。1965年,灌
区和堤防站增派工程技术和护渠护堤人员,专司工程管护维修。1972年后,灌区、堤防管理站实
行自负盈亏,自给自足,国家辅助。1979年后,灌区、堤防管理站实行承包责任制,兼营林、
牧、副、渔、工,护堤养堤,国家给予一定补助。1981年至1982年对重点工程进行复核审定。
无设计规划的不纳入计划,无预算不予拨款、物,无施工现场不准开工。对修筑堤防实行定质
量、定工期、定消耗,有奖有惩的制度,堤段质量基本达到标准。并在大堤两侧营造护堤林和
用树林,各水库也在四旁插柳护堤固坝。县水利科工程管理股,对全县灌区、堤防、水库工程
实行统一管理和指导。灌区、堤防均设管理站,派专人驻在。
机具管理 1956年成立县水利科,设置机务管理股,堤防和灌区设立管理站,排灌设备由
灌区管理,机具由堤防管理站或施工队管理,机务管理股巡回检查指导。1965年各管理站和施
工队将机具、设备交给班组实行定机具(设备)、定任务、定人员的管理方法,县水利科机管股
进行指导和管理。1979年后,实行单机核算,定额承包。生产季节机具分到班组包用、包管、
包修,非生产季节集中到管理站、施工队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