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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渔政管理

第四节 渔政管理





1951年,县人民政府为渔民发放渔照,即《渔业许可证》,并将水域划段管理,落实水面
所有权、使用权,取缔无证捕鱼。1956年,根据上级指示,县规定了渔具规格,严禁毒鱼,炸
鱼和堵土


或法纪处罚。非禁捕期,要求捕鱼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捕大留小,严禁捕杀幼鱼。1958年后,县
人委提出“捕养并举”,号召养鱼。但因技术和措施未落实,养殖点数量较少。1962年,贯彻
《农业六十条》,实施各项渔业政策、法令,制订各种规章制度,实行计划捕捞,规定网眼规
格,并大力鼓励人工养鱼,渔政管理日益好转。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把渔业政策、法
令当成修正主义的“管、卡、压”进行批判。随意使用破坏性渔具,无限制地捕捞,使鱼类资
源日益枯竭。1972年,执行《黑龙江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细则》,取缔无证捕鱼,禁用不
符合规定的渔具、渔法,渔业秩序有所好转,并经常进行渔政检查。1980年,成立县水产事业
管理站,列为科级单位,统管全县渔政和渔业生产、销售工作。根据国务院颁发的《水产资源
繁殖保护条例》及省实施细则精神,建立健全渔业法规。对被滥占、平调,甚至出租、买卖等,
侵占、转让水域所有权、使用权的现象进行了清理,实行渔业登记,复查渔照,检查渔具和渔
法,重新明确、落实水面所有权、使用权。对合理利用沟泉河泡养鱼的单位和个人,给以扶持
和鼓励。对违反《条例》和实施细则的人员按照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制裁或刑事处分。使
渔政管理走上正轨。1985年,县政府发布关于加强渔政管理保护水产资源的布告,召开有线广
播会议,并组织渔政管理人员与邻县举行联合检查,向各渔点散发省关于禁渔期公告,使渔民
懂得渔业政策,守法捕鱼,稳定了渔业生产秩序。发展了渔业生产。

全县几个主要年份农副业总产值表 单位:千元




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