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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外地采购

第二节 外地采购





清未,县内各集镇办起一些小烘炉。所需铸铁和锻铁、钢材多由卜奎(齐齐哈尔)购进,一
部分从商贾手中购买。民国时期钢铁、白铁等原材料也多由齐齐哈尔购进I松木在放排季节到
嫩江岸就可购到。其它原料(包括主、副料)也多由齐市购进。伪满时期,钢铁等原料仍由齐齐
哈尔购进。其它如白铁、自行车和钟表零件在县城五金商行就可购到。工业用的副料如矾、硝
等,到当地有关商店就可购到。

解放后,工业所用的钢铁、纸张和其它主、副料,由县企业公司协测,供销部门负责采购,
厂家在县城或拉哈镇就可凭钱购买,价格便宜。1953年后,除供销部门采购县内所需原材料外,
五金商店也经营工业用的机械零件和化工原料。1956年,各工厂规模普遍扩大,除需要一般钢
材外,还需要角钢、管材和农业机械零件、术材等。这些原材料一律通过国家调拨,执行国家
调拨价。各厂家执行省下达的计划任务者,由省有关部门供料,持省有关部门调令,到指定地
点采购。执行县下达的计划任务者,持县计划委员会调令,到全国有关地区采购。如木材,到
大兴安岭、伊春地区采购;角闸管材到富拉尔基、鞍山、沈阳等地采购;制药原料到天津及关
内其它地方采购。计划外所需的原材料,由厂家自行到省内外采购,价格高于计划内的。其它
原材料县内五金商店、供销部经营,执行市场价格。1960年后,国家物资紧缺,县物资部门协
助各工厂采购原材料。70年代,计划内的原材料仍执行国拨价,计划外的高于国拨价。1978年
后,国家除对定型产品供应原料外,其余产品不再供应原料,完全由厂家自行采购。1983年以
后,各工厂进料一般分三种渠道:一是有定型产品或执行国家任务的部分,原料由国家调拨执行
国拨价;二是通过协作单位进料,价格高于国拨价;三是自行采购,花高价。各厂家从经济效
益出发,在不违背国家经济政策的前提下便宜行事。如酒厂所需的玉米当地有,且价格比外进
的每斤便宜2分钱,但外进的玉米水分低,淀粉比当地产的高5—6个,出酒率高,经济效益也
就高了。所以他们从1984年后年年从吉林购进玉米,而不收当地玉米做原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