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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产品销售

第三节 产品销售





清代,境内达斡尔等民族生产的木刻餐具、木雕烟斗、马鞍,桦皮制的罐、桶、盒、渔刀
等,主要是自产自用,商品率极低。只有少部分拿到市场与汉族人“互市”,以物易物,换回
食盐、布匹等生活必需品。到宣统年间,汉族人增多,逐渐形成集市贸易。各族人民生产的工
业产品,主要是自产自销,到集市进行现金交易或以物易物。民国时期,商业、集市贸易较清
代有大的发展。各匠铺、作坊一般设置格局多是前店后厂,将生产的工业产品拿到店铺出售。
未设置店铺的作坊,则将产品拿到集市摆摊出售。也有专门经营各种工业品的商店,从作坊中
低价收购各种工业品,高价出售,转手渔利。在城镇开设的匠铺作坊,都要承担各种捐税。伪
满时期,工业产品也是自产自销,自负盈亏,承担苛捐杂税。许多工业原料皆在经济统制之例,
限制产品生产。加之经济萧条冷落,产品销售困难,工厂、作坊纷纷关闭。

解放后,县人民政府组织各行各业人民发展生产。县企业公司协调供销,商业部门帮助各
工厂、作坊推销产品。国营工厂的产品由国家包销;私营工厂的产品通过自销、供销社代销和
国家收购等形式出售。1956年后,国营工厂和集体工厂生产的产品国家包销,少数私营个体作
坊生产的产品由供销社代销。1960年后,国家物资困难,无论国营、集体工厂的产品,国家和
供销部门一律包销。“文化大革命”,期间,有的国营工厂产品质量差。例如农机大修厂一度
出现60~70%的废品,国家一次就核销废品款150万元。加上原材料浪费,共计损失200多万元,
造成企业亏损。1978年后,国家不再全部包销产讷河县志品,各工厂逐渐转向自负盈亏,注重
产品质量,减少亏损因素,讲求经济效益。1983年后,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冈家不再包揽企业
内部事务。企业实行自负盈亏,产品自找销路。各工厂“以质量求生存”,转入竞争机制。同
外地进行技术联合,引进新工艺、新技术,降低成本,提高产品质量,不断增强产品竞争能力。
掌握信息,扩大销路,主动参加省内外产品展销会,争取签订订销货合同。全县在产品竞争能
力,创造了许多销售办法,使企业越办越活。一是创名优产品,打出省、打进笑、打入围际市
场。讷河酒厂的精制白干酒以物实、味纯、价廉驰名,远销河南、陕两;老莱陶瓷厂生产的“
青山牌”黄土粉在日本国和港澳地区热销。二是搞产销联合,扩大市场销路。许多工厂同商店
挂钩,由商店占领市场,提供信息,解决了大部分销路。三是送货上门,实行赊销。县农机修
造厂生产的小四轮拖拉机,在产品竞争中不占优势,他们就将产品送到用户手中,当时只收一
半现款,余款隔年交齐,亦将产品销售出去。四是联产联销,扩大优质产品数量。乡镇淀粉厂
同县淀粉厂进行联产联销。乡镇厂搞初加工,县厂负责深加工,扩大了名牌产品的数量,既解
决了全县淀粉的销路,又增加了经济收入。工厂内部在推销产品方面也创造许多办法。一种是
推销员实行全额承包。即取消工资、旅差费和奖金,按推销额付报酬。既扩大了推销额,又节
省了旅差费。推销员和工厂两有利。一种是推销员只保工资不保旅差费和奖金的承包。除付给
推销员工资外,与前一种同。另一种是承揽加工任务按比例分成。还有将产品推销到关系户,
推销员得定额报酬,销售给非关系户,推销员在定额外还要按销售额加奖励。非推销员给企业
推销了产品或承揽了加工任务,也按规定比例给报酬。1985年,全县工业产品销售收入为6411
万元,占工业总产值的55.2%,产品销售税金为1019万元,占全年县财政总收入的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