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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劳资管理

第五节 劳资管理





建厂初期,因工厂规模小,人员少,劳动调配和劳动工资均由厂负责人直接管理,财会人
员协助办理手续。1953年后,厂大事繁,劳动调配和劳动工资由副厂长和工会负责人牵头,责
成后勤人员办理手续。1958年“大跃进”时期,劳资事务由厂党委(总支或支部)一把抓,文书
盖章,会计发款。人员调动频繁,后遗症一直到80年代才处理完。1962年,较大的工厂设置劳
资股,统管全厂生产工人、辅助工人、学徒工、临时工的调配及其工资、补贴费的发放,并负
责办理职工进出厂、晋级,学徒工转正定级手续。1977年,劳资部门工作范围扩大,一是负责
劳动调配,改变工种,调剂劳动力余缺,办理借调人员手续,处理违纪工人,解除学徒工合同。
二是管理劳动工资,考核工人晋级、学徒工转正定级,办理进出厂职工的工资关系,负责病事
假、公伤、劳保等工资计算,掌握并控制全员工资指标。三是掌握职工考勤,组织职工签到,
办理职工请假手续。四是按规定发放劳保用品。1983年后,劳动工资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
不断变化。劳动力由工厂劳资股统管,根据各种承包形式的要求分别调配。工资则随着承包形
式转移,劳资股负责按承包单位发放和提成。并承担病事假、公伤和劳保工资计算、发放,办
理职工病退、转出转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