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民用建筑
第三节 民用建筑
县城解放前,县城居民住宅多为草房、土平房,样式简单,高低不齐,面积十万平方米左
右。
解放后,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新建住房由平房、草房转为砖瓦房或一面青平房。政府机关
和企事业单位每年都投资建筑一些居民住宅或家属房。1982年住宅建筑总面积为328916平方米,
其中公房100242方米(砖瓦结构65652平方米,土草结构34590平方米),私房228674平方米(砖瓦
结构33933平方米,土草结构194741平方米)。全镇人均建筑面积7.3平方米。至1985年民用建筑
已达595350平方米,其中公房96556平方米(内有砖瓦结构51966平方米,土草结构34590平方米),
私房508794平方米(内有砖瓦结构323053平方米,土草结构185741平方米)。人均建筑面积达9.5
平方米。
拉哈镇1982年民用住宅面积为175 075平方米,全部为单层建筑。其中公房30874平方米(
砖瓦结构房11706平方米。草房6600平方米,平房12568平方米),私房144201平方米。人均住
宅面积为3.5平方米。至1985年,住宅面积已达395404平方米,其中公房131 294平方米(砖瓦
结构112127平方米,土草房19167平方米),私房264110平方米。人均住宅而积12.6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