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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房产管理

第六节 房产管理





解放前,县城有公产房541间,为县署公厅、官舍、义仓、县立病院、警察教习所、监狱、
学校、寺庙。其中,二层楼房36间,余为砖瓦房和土平房。拉哈镇仅有国民学校18间土平房和
伪警察署为公产房。解放后,1946年县政府接管了伪满遗留的公房,由县财政科负责公房修理、
租赁,讷河县志调拨等项工作。1956年,在对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同时,将一部分资本
家的房屋收归国有。县城收归国有房屋310间,拉哈镇收归国有房屋311.5间。1961年移交县建
设局房地产管理处管理。1963年4月,县人民委员会颁发《讷河县城镇房产管理暂行办法》,对
房产管理、租赁、使用、维修、动迁等事宜做了明确规定。1979年设房产科,1981年改为房地
产管理处,下设房管、材料、维修3个股和2个维修队,有维修工人200名,负责公房的维修和翻
建。1985年,城镇房屋总面积已达2 268 752平方米,其中房产部门直接管理的83.937平方米
(其中砖瓦结构51 135平方米,土草结构或简易房32 792平方米),占城镇房屋总面积的3.7%;
各单位管理的1126609平方米,占城镇房屋总面积的49.7%;私人自有房10582116平方米,占城
镇房屋总面积的46.6%。房产部门对自管的房屋按质量和造价分为三等九级,按等级收缴房租
费。一等一级每平方米每月收缴0.375元,一等二级为0.336元,一等三级为0.315元;二等一
级为0.294元,二等二级为0.273元,二等三级为0.252元;三等一级为0.231元,三等二级为0.21
元,三等三级为0.189元。并设收费员包街按月收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职工住房收缴半费,
房屋自然损坏由房产部门按季维修居住者迁出时房权交回,由房产部门另行分配给新的住户。工
商业租房,则根据房屋面积,质量造价和所处位置而定租金,一般每月每平方米租金为0.819元。
各单位建的职工住宅,基本参照房产部门的管理办法进行收费和管理。有些公房虽无倒塌危险,
但维修价值不大,则由租赁者自行修理,不收租金,称为以租养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