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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个体商贩

第二节 个体商贩





1957年,私营商业经过社会主义改造后,国家发给许可证,允许一部分个体商业户、摊贩
继续经营。全县计有210家经营豆腐、青菜、酱油、下杂、卷烟、鲜货、理发、土产的小贩及
货郎担。他们遵纪守法,执行政策,走街串巷,售货收购,方便群众生活。1963年,县对工商
企业进行登记工作,取缔无证商贬,经整顿后重新发放营业执照共455家。1966年“文化大革
命”中,小商贩被视为“走资本主义道路”遭取缔。

1979年,国家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经济政策,允许持有城镇户口的待业青年,闲散
人员,从事国营与集体经济包不下来,群众又需要的商业经营,如具有民族传统风味的饭店、
小吃部、小食品和小百货货郎担、土产收购小贩等。经镇审报,县革委批准,由县工商行政管
理局发放个体营业执照。1981年,县成立个体劳动者联合会,凡个体商贩均可参加。1983年后,
个体商贩增加较快,经营范围也较广泛,城镇以百货、饮食业为主,为常年性经营。乡村以副
食、服务业为主,规模较小,有的多是季节性摊床。至1985年,全县个体商贩3981家,与1980
年相比增长5.1倍,从业人员4 441人,比1980年增长4.2倍,其中饮食业个体户484家,服务业
111家。零售总额为2 359.6万元,占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