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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燃料木材

第二节 燃料木材






燃 料 1950年,县成立煤炭公司,隶属县工商科(后改为商业科),主要供应居民生活用
煤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生产、取暖用煤。煤源多为鹤岗、鸡西、双鸭山煤矿。因距矿较远,运
输线长,加之工农业生产的不断发展,生产、生活用煤急剧增加,煤炭供应较为紧张。每年除
完成国家分配的煤炭调运指标外,还积极采购计划外煤炭。1976年12月,县物资科设立工业燃
料公司,担负全县工业用煤的采购、分配和供应工作。1978年7月,县商业科所属燃料公司与工
业燃料公司合并为县燃料公司,并交县物资科管理,经营市民煤炭供应及专营的批发、零售业
务。

煤炭供应办法:

工业用煤。执行“保证重点。统筹兼顾”的分配原则,优先供应粮油加工、农村制米和轻
工业。按国家批准的生产计划,核定煤炭质量,凭票按量供应,直供到户。

居民用煤。生活煤按季供应,城镇发给居民购煤证,按取暖面积、炉灶数最及人口规定供
应标准。两口人每季供应350公斤,每增加一人递增50公斤。取暖煤,城镇每户每年供应800~1000
公斤,以发放取暖费形式销售。

城镇企事业单位用煤。按各单位取暖面影:每年下达供应指标(其数量视煤源多少而定),
直接供应。饮食服务业、敬老院、医院、托儿所等单位按定量照顾供应。

农村用煤,每年尽力供应农村一部分,重点照顾机关、社直、大队企事业单位,生产大队
部和十分缺烧柴的农户。

救灾煤。对受自然灾害严重地区,由县直拔一定数量的煤帮助其解决困难,恢复生产。

1982年,国家煤炭价格提高,但供应居民生活用煤仍保持原价,国家历年都给予差价补贴。
为了减少价格倒挂,国家对计划外煤实行议购议销价格,其价格幅度均由燃料公司统一掌握。
1985年,燃料公司有营业部3处、煤炭商J占3家(其中2家为集体企业),职工216名,年煤炭吞
吐量25”吨,销售总额744.4万元,减亏30万元,实际亏损265.5万元。

木 材 县境地处松嫩平原北部,森林面积较小,县内各林场只出产农具材且数量少,所
需木材供应一直由大兴安岭林区按计划发运。1955年,县商业科成立木材公司,将木材作为一
类物资纳入国家计划管理和供应。由于历年国拔指标与实际需要差距较大,供应一直较紧张。

1960年,县物资局成立,县木材公司划归物资局所属,下设贮木场、木材加工厂。其主要
业务是。按省计划分配的指标采购、发运、贮备和供应木材。供应实行计划分配,照顾重点,
优先农业、工业和基本建设用材。1980年,民用木材亦纳入供应计划,但数量较小,多用于公
共住宅建设和居民房屋修缮,城镇私人建房经计委审批亦供应一定数越的木材。此外,为解决
木材不足,各系统每年还自采自购一部分木材。1985年,县木材公司有经营站3处,加工厂2家,
商店1家,职工172名,年木材吞吐量1800立方米,销售总额164.1万元,亏损7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