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经济合同
第四节 经济合同
1980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县人民银行、农业银行联合发出《关于实行合同制若干问
题的联合通知》,明确规定了管理合同的范围和人、农两行通过信贷和托收形式管理经济合同
的一些具体事项。
1982年3月,县在坚持自愿合理,符合国家计划和方针、政策的原则下,开展了经济合同
管理工作。县成立推销农副产品购销合同制办公室,后改为经济合同办公室,其主要任务是推
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保证国家计划的落实和生产的发展,提高签订合同企业的经济效益。同
年,县经济合同办公室在县城、拉哈镇分别与郊区个体菜农签订27个品种、600份蔬菜产销合
同,落实春夏菜种植面积43578亩,上市量达到792万斤。与全县农户签订土豆产销合同1393
份,落实种植面积202273亩商品量98 257吨。与全县生产队签订甜菜产销合同916份,落实
种植面积151587亩,商品量135254吨,签订生猪派购合同1693份,落实商品量81037头;签订
家畜派购合同1690份,落实商品量109068只。以上各项合同,年终履约率为90%。
1985年,全县在各乡镇建立了三级合同管理网络,并在各乡镇、各系统配置了33个领导小
组,有444人参加与经济合同的组织领导工作,还聘请了3名兼职合同仲裁员,加强了合同的管
理工作。年末,全县共签约、鉴证各类经济合同100169份,总金额80265万元,比1984年增加
35%。受理各类经济合同纠纷案件26起,争议金额525 000元,结果23起,其中调解19起,确
认无效合同4起,查处违法合同1起,查处基建违法第九篇工商物价337施工案件6起,保护了合
同当事人双方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