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物价管理
第三节 物价管理
民国时期,县内因商业新兴,无固定的物价管理机构,各类商品的价格多是随行就市,由
买卖双方协定价格,如价格争议需商会出面调停。后因商号逐渐增加,县城设有市场,商会始
公布商品牌价,并有稽查维护价格涨落。伪康德7年(1940年)县城及拉哈、老莱、龙河设农产品
交易市场,收购大吐、小麦、大麦、高粱、玉米等农产品。商品价格为限价(公价)和市价(私价)
两种,并对食油、肉蛋、布匹、火柴等日用品实行公价配给。
1950年,县人民政府施行稳定市场物价的政策,对私营工商业的加工、订货、收购,包销
的粮食、棉花、烤烟、麻、畜产品等工业原料及出口物资进行价格控制,增强了国营商业的物
质力量和在市场上的领导地位,确保物价稳定。
1959年6月,县成立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1960年,根据省、市、县委关于加强市场物价整
顿的指示,整顿了市场和物价。对外严厉打击了投机倒把活动,对内整顿了违反物价政策问题,
并处理了违反物价政策的典型案例32个。
1962年,县成立了物价委员会,各公社成立了物价管理机构,对当地物价的执行情况实施
检查和监督。1963年,对物价的不合理部分慎重地,分期分批地进行了调整,并在全县开展物
价大检查。共检查了9 527种商品的零售价,发现有472种商品存有私自抬价,擅自订价,以次
充好,质次价高等问题,经过整顿,扭转了物价高、价码乱的现象。同年,县物价管理委员会
撤销,成立了县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增加了编制和人员。
1964年,全县多数公社设立农村集市贸易物价管理委员会,并在火车站、客运站和交通要
道设立岗卡,对物资出入价格进行检查和管理、以维护市场物价的稳定。
1974年,县工商局把物价管理工作移交县计划委员会。1977年,县计划委员会在全县范围
内进行物价大检查,重点检查物价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及市场消费品价格、修理、服务行业收费
标准、支农产品价格执行情况等,并对县、社、队工副业产品的产销价格进行清理。翌年,县
革委会组织物价检查团,对城乡73个单位的物价执行情况进行历时两个月的检查,发现20.3%
的单位程度不同地存在着违反物价政策现象,金额达28225.66元。将其非法收入全部上缴国库。
同时加强物价审批工作,整顿了旅店、招待所的收费标准,对木制产品和一些支农产品规定了
价格标准。同时在公司、站以上单位配备了专职物价员,聘请12名义务物价检查员,协助做好
物价工作。
1979年以后,实行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相结合,以计划调节为主的政策,对三类农副产品
和三类工业品,允许产销双方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行协商议价。
1981年,县成立物价委员会,颁布《讷河县物价管理实施细则》。定期检查市场物价,每
至旺季或年、节期间,县政府都组织检查团检查市场物价。各主管科每年组织一至二次系统内
物价检查。公司、站每个季度进行一次物价自在;基层厂、店每月搞一次检查,纠正涨价、错
价,保证物价稳定。2年共查处严重违反物价政策的单位219个,罚款73个单位,处罚单位领导
和当事人86人,收缴违价资金105125元。
1984年6月,讷河县为省综合体制改革试点县之一。一些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改革、搞活
为幌子,乱收费、乱集资、乱涨价,给消费者带来负担,还有的就地倒卖生产资料、高档耐用
商品和紧俏商品,从中牟取暴利。同年7月,县物价局会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组成整顿市场管
理小组,开展物价检查整顿工作。共检查企业764家,查出违价的国营、集体企业110家,个体
户21家,检查商品品种22595个,查出违价品科670个,违价金额231966.4元,收缴金额31032
元,退回用户款101933.1元,对单位、个人罚款3363元。10月份由县物价局牵头,组成非商品
收费清理整顿小组,对全县非商品收费情况进行了清理和整顿。对未经批准乱收费或收费标准
过高的企业和事业单位,进行了严肃的处理。县物价局还会同县标准计量局在城镇96个零售企
业开展了“物价计量信得过”(简称“双信”)竞赛活动,历经半年的时间,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国营百货一商店、国营庆丰饭店、金属公司商店、讷河镇供销社等单位荣获“双信”单位称号,
由物价、标准计量局给予悬挂红色牌匾;有64个单位健全了物价管理制度,基本上杜绝了错价、
违价现象的发生。
1985年,全县继续深入开展“双信”竞赛活动,县城、拉哈镇有70个单位参加了竞赛,评
选出10个信得过单位,涌现出执行物价政策的先进领导24名、先进物价员31名。并对1984年取
得“双信”称号的单位进行了复查,完善补充了“双信”条件,巩固了成绩。同时,县物价局
为了稳定物价,煞住乱涨价的歪风,维护消费者的利益,除坚持经常性的物价检查外,还遵照
国务院关于开展财政、物价、税收大检查的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在年末进行物价大检查,共检
查城乡1269个国营、集体、个体企业,查出有问题的227家,检查出的非法收入罚没款总额78200
元,退还用户27826元,上缴地方财政5037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