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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国政府

第二节 民国政府





民国2年(1913年),讷河直隶厅改为县公署,置县知事主管全县政经一切事宜。县公署设
书记长、承审员、会计各一员,蒙语、达斡尔语通译二员,及办事员、差遗员、稽查员(人数
不固定)等,办理具体事宜。行政机构设警察、劝学2所。警察所置总务、行政、司法、卫生4
个股。劝学所置所长、视学、文牍各1员。县公署在县城东北二道街路北,有正房、厢房25间。
民国10年(1921年)被胡匪“闯王”攻陷县城时焚毁。同年重建,机构扩大,设立总务、行政、
财政、司法4科。民国11年(1922年)增设荒务科和守卫警察队。

民国12年(1923年),县内作坊、商号渐多,县公署增设捐务处,征收地方公款支付地方警
务、学堂各费。同时设立经征处和税契处,负责征收田赋(地税)及契税。民国14年(1925年)7
月,劝学所改为教育局,置局长、教育委员、文牍、会计、庶务各1员。民国15年(1926年)2月
成立实业局,兼办火犁公司。同年,县公署增建砖平房大堂5间,东西厢房各10间。民国17年(
1928年)县政府在原址新修砖草正房5间,东西砖平正房各5间,东西土平厢房各5间,二道门中
间砖平房5间。

民国18年(1929年),张学良易帜,国民政府实现南北统一,县公署改为县政府,县知事改
称县长。县政府设第一、二科行使行政职权,直属机构有司法、统计、会计3科,公安、建设、
教育、财政、清乡5局,经征税契、地方捐务、缮状、文案4处,及荒务股、保卫团办事处、县
政府守卫队和汽车事务所等。

民国时期历任县知事、县长更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