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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篇 公安司法

第十一篇 公安司法




清代,无专门司法机构,社会治安、旗民词讼等皆由布特哈衙署或总管直接主办。建立理
事通判厅时由行政官主办。

司法主要以巩固清王朝统治地位,维护旗人贵族利益和封建伦理道德为宗旨。下属控告上
司则视为犯上作乱,先行责罚,再理曲直。

民国时期,虽由行政官兼理司法,但内部设置和人员配备已具司法机构的雏型。同时设置
了公安机关,使公安、司法有了明显分工。此时司法维护的是资产阶级利益,警察亦借维护治
安为名敲诈勒索。

伪满时期,推行所谓“建国主义之王道警察官之政治”,县设警务局,区设警察署,并由
日本人掌握全县警务实权。以后,设讷河区法院和讷河区检察厅,司法开始独立。通过法律形
式以法西斯高压手段残酷镇压反满抗日活动。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日本侵略者推行强化治安,
增设警所,增加警察,大搞所谓“治安肃正”,组织警察、宪兵多次进山“讨伐”抗日联军,
逮捕抗日军民。

解放后,均46年成立县公安局,并建立临时人民法庭公开审理各种政治和刑事案件。1950
年后相继建立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机关。1953年贯彻新宪法,充实、加强公安、司法队伍,
机构日益健全。1962年后,公安、司法部门实行以教育为主,教育与法制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各公社设置公安特派员,社会秩序日益安定。“文化大革命”开始,砸烂公、检、法机构,公
安机关实行军事管制。后建立公检法合一的人民保卫部,大抓“反革命阶级报复案件”,制造
了多起冤、假、错案,使许多干部、工人、农民蒙受打击,有的被迫害致死。1973年,恢复了
县公安局和法院,开始依照法律程序审理民事、刑事案件。1978年,恢复了县人民检察院。1980
年,各社镇全部重建了公安派出所,开始整顿社会治安秩序,打击犯罪活动。1982年,成立
县司法科,各乡镇配齐了司法助理员,广泛开展法制宣传,加强民事调解。公、检、法、司按
照上级的部署,贯彻“成法从重从快惩治"的方针,在全县城乡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
杀人、放火、强奸、抢劫、投毒、爆炸等6类案件和流氓团伙,依法惩治了一批刑事犯罪分子,
使社会治安秩序有了基本好转。1985年,全县普及法律常识,开始全民法制教育。各乡镇成立
司法办公室,负责法制宣传和法律咨询,处理民事纠纷。并把“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的斗
争重点转入打击撬门压锁、聚众赌博、流氓奸宿、播放淫秽录音、录像等方面,刑事犯罪率大
为下降,社会治安秩序有了明显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