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公安第一节 机构 民国3年(1914年)以前,境内未设专门治安机构,剿捕、缉拿事项由军政机构统管。土地
开发后,人口日益增多,治安事务纷繁,遂于民国4年(1915年)在县城设立警察所,由警佐主
事,署理全县治安事务。拉哈站设警察分所,分管拉哈站及邻近地区的治安事务。民国6年(1917
年),扩充警察,警佐改称所长,所内置总务、行政、司法、卫生4个股。不久,全县划分10个
区,各区置区官1员,并设巡官辅助,署理全区社会治安事宜。区下依据地域情况酌设分所。
民国11年(1922年),将全县10个区调整为6个区,区下的分所增至12个。民国18年(1929年)春,
东北易帜,改警察所为县公安局,隶属于黑龙江省公安管理处。所长改称公安局长,在县长监
督下掌理全县公安行政事务。各区改称公安分局,区官改称分局长,下辖公安分所。
民国20年各公安分局(所)一览表
伪满洲国初期,县内警务尚循民国旧制。伪大同2年(1933年)6月,日伪推行所谓“建国主
义之王道警察官之政治”,将县公安局改为警务局,局长为警正。内设警务、保安、司法、特
务等股,股长为警佐。另置日籍警务指导官,掌握警务实权。各分局改为警察署,署长为警佐,
并置巡官辅助。伪康德5年(1938年),将警务局并入县公署称警务科,地址在中心街西南角(今
县供销社址)。撤销指导官,由日籍人担任科长,下置6个警察署。后撤销启文警察署设大和警
察署,并依次增设10余处分驻所。伪康德9年(1942年),伪县公署实行所谓强化治安充实警察,
普及警网,每行政村均设警察署分驻所。
伪满警察署及分驻所一览表
续表
1945年11月,县成立民主政府,派员接管伪警务科,筹备建立县公安局。由于光复军暴乱
未待内部机构健全便撤出县城。1946年2月县人民政府成立,2月15日正式成立县公安局,赵明
任局长,局址在县城中心街西南角(今县供销社址),内设行政总务、审讯和外勤监督3个股,
后增设侦察股。1950年迁至县政府大院东北角,设秘书、政保、行政、治安、执行5、个股。1958
年设政治协理员办公室,后改政治协理员为政治教导员。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公、检、
法三机关被砸烂。1967年4月,县革命委员会成立后设政法委员会,内置政保、治安组,具体
管理公安工作。1968年1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对公检法实行军事管制,
公检法干警被送往老莱农场“改造”。是年秋,由军管小组牵头并“组阁”,成立讷河县人民保
卫部,原干警除少数人留任外,余皆继续“改造”。1973年恢复县公安局。1976年局址迁至北
二道街东北角政法办公楼。1979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县公安局充实干警队伍。1985年
局址迁至北三道街路南新办公楼。内设8个科,辖分局1个、派出所23个和看守所、收审站各1
个、消防队2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