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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户 籍

第二节 户 籍



清雍正十二年(1734年)境内编审旗丁,为户口调查之始。此后每年统计旗丁增减情况。乾
隆三十六年(1771年)开始编审民人户籍。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东布特哈总管衙门进行人口统
计,详查民户和旗丁数目。民国元年(1912年)进行户口调查,至民国3年(1914年),县境内户
数、男女人口及已婚与未婚者均有详载。民国6年(1917年)划区后,由巡警兼户籍警管理户籍。
民国18年(1929年),按照民国政府政令对县境普通户口、男女人口、学龄儿童、壮丁、残废、
职业、宗教、杂居、在家、外出、寺庙僧道、公共处所等情况进行了调查统计。

伪满时期,伪大同元年(1932年)进行人口调查,建立户籍。翌年6月,成立警务局和警察
署,负责户籍管理。伪康德7年(1940年)进行“国势调查”,第二年又进行民族人口调查,借
以窥测人民反满抗日活动。

解放后,1947年实行户口登记。城镇由公安派出所、农村由民政助理员管理户籍。1948年,
结合村选建政,城乡普遍进行逐户逐人登记,建立户口。对迁入迁出、出生死亡者进行填入或
注销。城镇18岁以上有公民权的市民由公安部门发给居民证。1953年6月末,全国进行第一次人
口普查,健全户口制度。1955年贯彻《黑龙江省户口登记暂行办法》,调查人口变动情况。1956
年,民政部门将户籍工作移交公安部门管理。城镇户口仍南派出所管理,农村户口登记和统计
工作由乡人民委员会秘书具体办理。1964年全国进行第二次人口普查。翌年,实行备战,疏散
城镇人口,严格控制农村人口进城。1973年恢复县公安局,从严管理城镇户口,对特殊或重点
人口开展调查,并建立档案。农村由公社秘书负责户口管理。对每个公民的政治历史、现实表
现、经济来源和主要社会关系均有掌握,填入和注销手续健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加强人口统计工作,对特殊行业、特业人口进行逐单位逐人调查,
掌握其活动情况和规律。1981年,各公社建立公安派出所,户口统归派出所管理。按照《户口
登记条例》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健全常注、暂注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
更正等项登记制度,并恢复寄宿人口登记制度。大队一级设专人专管或兼管户口。1982年,在
全国第三次人口普查中,户籍民警和包街民警深入居民组调查、统计人口数,全面掌握所包居
民组的人口组成状况。1985年改革户口管理制度,吃商品粮者落户可直接到派出所办理;户口
在本镇内迁移,只需户籍民警签字即可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