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机构
第二章 检察
第一节 机构
民国10年(1921年)讷河县公署为兼理司法县公署,县知事兼任检察官,行使司法监督权。
在这以前,无司法监督机构。伪满初期,仍沿袭民国时期的司法制度。伪康德5年(1938年)9月,
按照伪司法部的指令,撤销讷河、嫩江“两县之兼理司法”,建立讷河区检察厅和齐齐哈尔
地方检察厅讷河分处,地址在县城南门里路东(今县味精厂址),有砖房龙间。置检察官办公室、
书记官办公室、搜查室、留置场值宿室等。凡讷、嫩两县的刑事案件,均由讷河区检察厅受理,
其中重者则由齐齐哈尔地方检察厅讷河分处受理。执行维护“日满亲善”、“王道乐士”,实
现所谓“大东亚共荣圈”之法西斯法律,保护日本侵略者、伪满警察、官吏和汉奸地主的利益。
伪康德9年(1942年),讷河区检察厅设遮务、会计、保存、执行、事件5个课,置检察官1员、
书记官1员、庭吏、雇员、佣员各1名。
1950年成立讷河县人民检察署,专司法律监督。有检察长和检察员5人。1952年至1953年同
县公安局合署办公。设检察员、秘书协助检察长工作。1954年迁至东北二道街路南(今消防中队
部)单独办公。翌年9月改称讷河县人民检察院,并在重要机关、企事业单位设兼职检察通讯员
49名,协助开展检察工作。1966年检察院有正副检察长及检察员、书记员、法警共8人。1967
年4月成立县革命委员会,由政法委员会预审组承担检察院的起诉、批捕、管教等事宜,设组
长及工作人员共36人。1968年1月,县检察院实行军事管制。1978年恢复讷河县人民检察院,
地址在县城北二道街东北角。1979年,设置批捕、起诉、秘书、法纪和经济5个科。1985年,
增设刑检、政工等共8个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