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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刑事检察

第二节 刑事检察



1950年,县人民检察机关成立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对刑事案件
行使检察权。1955年,除正常批捕刑事案件向法院起诉外,还纠正了肃反运动定案不当案件。
并依法揭露刘魏氏虐待儿媳李玉芝致死案,在县城召开公诉大会,及时向法院起诉,伸张了正
义,维护了法律。1963年对195g年以来判刑的案件进行全面复查,对错判案件分别予以平反、
改判,该释放的释放、该减刑的减刑,体现了有错必纠,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文化大革命”
时期,视法律条文为“封、资、修”产物,单纯强调突出政治,以阶级斗争为纲、使法律监督
无准确依据,定刑偏高,冤、假、错案偏多。1979年贯彻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检
察工作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纠正定性不准案件,追捕漏罪罪犯,提高检察工作的质
最。1980年,工作重点放在提高办案质量和出庭支持公诉,重点打击“六类案”。1982年增设
刑事榆察科,专司刑事案件的逮捕、起诉、侦察、审判等方面的监督工作。贯彻“依法从雨从
快惩处”的方针,配合整顿社会治安,严把事实、证据,定性、政策、时限、预审6关,参与勘
察杀人、抢劫现场17次,审查预审卷宗9次。先行拘留人犯批捕时间平均为2.5天,其中“六类
案”为2.1天;审查起诉案件平均为24天,其中“六类案”为23天。龙河公社保安大队二队发
生一起杀人案,检察院经现场勘察厉仅一天半时间即办理了批捕手续,移送起诉只用20天。
1983年贯彻“从重从快,一网打颈的方针,对重大的团伙案采取公安局长、检察长、法院院长
“三长”包案和侦察员、检察员、审判员“三员"联合办案,包审、包查、包结,共同阅卷、
调查、审讯、讨论、各司其职,分别履行法律手续。大要案件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把工作做到
呈捕和移送起诉之前,缩短了办案时间。1985年,受理呈捕案件85起104人,批捕81起97人。参
与现场勘察12次,预审24起28人。追捕追诉漏犯6人,追出漏罪26件。纠正侦查、审判活动中违
法行为7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