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经济检察
第三节 经济检察
自人民检察机关建立以来,每年都受理构成犯罪的贪污、贿赂、盗伐森林、挪用救灾款物
等经济案件,打击违法犯罪分子,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1962年,受理并批准逮
捕贪污案件9起9人。1966年受理公安机关呈捕的贪污案件2起2人。1979年设经济检察科,专司
经济案件的立案侦察、逮捕和审判的监督工作。是年,配合打击经济犯罪,同县粮食科组成调
查组,深入龙河、通南、九井、学田、拉哈5个粮库和讷河制油厂调查,发现贪污、贿赂案件44
起69人。1980年,把打击经济犯罪列为检察工作重点之一,组织力量深入商业、供销、工业、
建设、农机、文教、工商、物价、税务、物资等单位调查案件线索,共受理贪污、贿赂、盗伐
森林、毁林开荒、偷税、挪用救灾款物等案件33起36人,立案侦查23起28人。其中逮捕17起21
人,起诉判处18起23人。1984年经济检察注重数额多、破坏性大、腐蚀与危害性严重的大要案,
全年受理贪污、行贿、盗伐林木等案15起19人,其中立案6起10人,起诉到法院判处徒刑3起6人,
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8000元。1985年结合整党集中突破大要案,受理经济案件55起57人,立案
侦查19起20人,法院审结判处13起14人,收缴赃款14.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