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五节 监所检察

第五节 监所检察



1953年公检法三机关会同县医院、看守所组成清监委员会,对久押未决、已判未发判决书
等情况进行清查和纠正。1956年会同县公安局,法院,对看守所监规不严,对犯人变相体罚等
情况进行制止,并帮助建立管教制度。1962年,县看守所单纯追求生产指标,教育改造不力,
狱政管理不严,经监所检察及时得到纠正。同年,审查劳改农场呈报的减刑案犯51人,批准减
刑47,人。1979年,县检察院制订《看守所检察制度》、《看守所检察员职责》,会同公安局
对看守所检查8次,发现和解决不安全问题19件,排除隐患6件。并对讷河、拉哈2个收审站进
行3次联合检察,清理出需捕人犯11名。1980年以来,配合公安机关对看守所、收审站检查31
次,发现羁押人犯和管教干部执行政策等问题,依法作了纠正。1983年6月,增设监所检察科,
由于开展“严打”,斗争,监所,收审站、劳改队在押人犯增加,监所检察干部轮流在县看守
所值班值宿,协助管理。共解决非法羁押等违法事件21起,及时消除隐患。1984年,配合公安、
劳改机关对拉哈、老莱2个劳改支队和县看守所、收审站检查26次,及时纠正各类不安全问题
和事故隐患。1985年加强驻场驻所检察工作,协助劳改支队、看守所、收审站把住犯人入监、
提审、看病三关,防止串供、自杀等事故发生。同公安、劳改机关一起给犯人讲法制课18次,
有31名人犯坦白并揭发案件线索49条、52名人犯和收审对象交代余罪26件,办理劳改再犯罪
27起29人。维护了监管秩序,促进了改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