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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机构

第三章 法院

第一节 机构





清代布特哈总管衙门设右司兼管刑罚,由八旗协佐管理。光绪十一年(1905年)裁撤右司,
由布特哈总管兼理旗民词讼。其时法律主要维护旗人贵族利益,无民、刑和公诉、私诉之分。
宣统二年(1910年),改设讷河理事通判厅,司法权由行政官厅同知执掌,此为行政官兼理司法
之始。后因行政官事繁,无力每案亲审,遂设帮审员助审民刑各案。民国2年(1913年)改厅设
县,司法事务由县知事兼理。民国10年(1921年)公布《修正县知事兼理司法事务暂行条例》,
在无法院的县份,将司法事务附设在县公署内,称为兼理司法县公署。县知事兼任审判官,改
帮审疑为承审员,并设司法书记贝、检验吏等,行使法院职能。其时,法律维护的是官僚、地
主和资本家的利益,贫民百姓打官司告状难,“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伪满初期,
仍沿袭“兼理司法县公署”旧制。伪康德2年(1935年),在县长之下设主任承审员、书记员、
登记主任书记官、检验吏、承发史长各1员,承发吏6员,协助县长审案。

伪康德5年(1938年)9月,按照伪司法部的指令,撤销讷河、嫩江“两县之兼理司法”,在
县城南门里路东(今县味精厂址)新建22间青砖正房,以正门为界,东侧为讷河区法院和齐齐哈
尔地方法院讷河分庭(设审判宫室、法庭、调停室、常事人控室、事务室、值宿室、仓库、)。
凡讷河、嫩江两县的司法事务皆由讷河区法院和齐齐哈尔地方法院讷河分庭分别受理。伪康德
7年(1940年)增设涉外庭。伪康德9年(1942年),讷河区法院设民事、刑事(含涉外民事、刑事)、
庶务、会计、登记5课,审理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不属于他级法院管辖之民、刷、诉讼案件之第
一审及非诉讼案件。置审判官1员、兼务审判官2员、监督书记。目1员、书记官6员,另在嫩江
县设分所1处,置书记官及佣人各1名。当时法律规定3人以上集会者为“国事犯”,散布不同
政见者为“思想犯”,中国人食大米为“经济犯”,有越轨行为者为“特种犯”,无罪者亦可
随意以“犯罪嫌疑”送“矫正院”或抓进劳工队。刑法多达几十种,轻者灌辣椒水、坐老虎凳,
重者上大挂、手指钉竹签,对抗日战争和无辜百姓进行残酷镇压。

1950年2月成立县人民法院,院址在县政时院内,出县长兼任院长,受理民事、刑事案件。
翌年迁至东大街路南。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条例》,增置机构。开展镇反和“
三反”运动,镇压强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制裁各种经济、刑事犯罪。1953年,法院迁至东北
二道街路南(今消防中队址),有正副院长和审判员、助审员、书记员、法警等18人,没民事、
刑事2庭和办公室。1966年县法院内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办公室。有正副4院长、审判
员、书记员和法警共15人。“文化大革命”开始不久,法院被撤销。1973年恢复讷河县人民法
院,正副院长、工作人员共21人。1974年,对1968年垒1970年的225起政、刑案件进行了复查。
1976年,县法院迁至北二道街东北角。1978年贯彻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1982年,
法院有正副院长和审判员、助审员、书记员、法警共50人,设刑事、民事、经济3个审判庭。进
行了大量甄别工作,对十年动乱造成的156起冤、假、错案进行了平反。1985年设刑事审判一
庭、二庭,民事审判庭、经济r1f判庭、信访接待室、办公室。有正副院长3人、审判员10人、
助审员28人、书记员22人、法警7人、司机1人(由法警兼)。

法 庭 1947年配合土地改革斗争,在召开公审大会时,成立临时人民法庭,判处汉奸、
特务、伪警察、土匪、恶霸地主各种刑罚。1953年11月县人民法院建立巡回法庭,巡回到发案
地进行审判,使民事和轻微的刑事案件就地解决。1955年5月,成立拉哈镇人民法庭,审理临
近区域的民事和轻微刑事案件。1962年8月全县18个社镇分别成立巡回法庭,属县法院的派出
法庭,任命当地主管政法的干部为审判员。翌年,除拉哈法庭外,余皆撤销。1966年“文化大
革命”开始,拉哈法庭撤销,1973年6月恢复。1980年1月在讷河镇和老莱公社设立人民法庭。
1981年讷河镇法庭撤销。1983年,县内民事案件增多,法庭干部到发案地巡回办案。在发案多
的地方设巡回法庭,就地审理案件。1985年拉哈法庭有庭长和工作人员8人,老莱法庭有庭长
和工作人员3人。

人民陪审员 1956年9月,县内各乡镇结合选举人民代表,选举了人民陪审员。陪审员每年
到县法院轮流值班10天,享有审判员同等权力。1958年3月,选出人民陪审员520名。“文化大
革命”期间陪审员制度中止。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恢复人民陪审员制度。1980年,全县各社镇相继召开人民代表大
会,选出人民陪审员262;名,分片培训120名。1982年,到县法院轮流值班的人民陪审员4人,
到拉哈、老莱法庭值班的2人。1983年后,人民陪审员通过选举和聘请产生。1985年到县法院
轮流值班的陪审员6人,到拉哈和老莱法庭值班的各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