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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刑事审判

第二节 刑事审判



1950年县人民法院建立后,配合清匪,除奸、反霸,依法打击汉奸、特务、恶霸地主的破
坏活动,保卫翻身人民的胜利果实。全年受理刑事案件355起。1961年,开展镇反和“三反”
运动,贯彻《惩治反革命条例》和“惩治贪污暂行条例(草案)》,分两批镇压反革命分子10人,
惩治了贪污分子,稳定了社会秩序。1953年设刑事审判庭,专司刑事案件审判工作,受理刑事
案件47起,结案23起。1958年,贯彻“两条腿走路”的办案方针,半年审结刑事案件253起、
政治案件72起。因受“左”的影响,有些案件错判或畸轻、畸重。1963年,对1958年以来的案
件进行了复查,纠正一些畸轻、畸重的案件。“文化大革命”期间,屏弃法律条文,以举旗、
抓纲、路线等“左”的东西为准绳,义制造一些冤、假、错案。1978年后,贯彻《刑法》和《
刑事诉讼法》,按照公诉、陪审、合议等法律程序审理案件。1980年开展整顿社会治安秩序,
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受理刑事案件100起,在规定时限内全部审结。1981年,贯彻“依法从重
从快惩治”的方针,重点打击“六类案”,并选择典型案例到发案地公开审判。1982年,继续
重点打击“六类案”和流氓团伙,并对“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的政治、刑事案件全部进行复
查。1983年,贯彻“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从重从快处理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杀人、放
火、强奸、抢劫、伤害、投毒、爆炸等七类案件,结案率为99.56%。1985年,受理刑事案件
160起,审结159起。做到公开审理,并坚持陪审、合议制度。按法律规定需监护人、辩护人参
加的案件,均指定或邀请监护人与辩护人出庭诉讼,依法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就地公审和大
型公审40次,教育被告及当事人180人次。全年受理刑事申诉复查案件17件,审结16起,其中
维持原判11起,改判5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