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经济审判
第三节 经济审判
人民法碗建立以来受理的经济案件主要有财产继承、债务纠纷、分家析财、经济合同、赔
偿、房屋、买卖、耕畜认领等,均做为民事案件处理。1951年开展“三反”运动,经济案件亦
按民、刑案件处理。“文化大革命”期间,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极左路线影响下,混淆敌
我、是非界限,造成许多错案。如将正常的经济贩运判成投机倒把犯罪,1978年作了纠正。1980
年10月成立经济审判庭,专司经济案件审理。1981年以来,开展严厉打击经济领域犯罪活动,
经济审判庭查处经济合同、耕畜认领、财产继承、债务分担等经济纠纷30起,审理贪污、贿赂、
盗伐森林、毁林开荒、偷漏国税、挪用救灾抢险款物等经济犯罪案件18起23人。1983年受理经
济合同纠纷案件5起,测解处理结案3起。1985年受理经济纠纷案件65起,审结63起。在审结的
经济案件中,解决争议额66.3万元,违约罚款71000元,赔偿金额12.7万元。废除非法经济合
同3件,占审结经济合同案的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