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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民事审判

第四节 民事审判



1953年,县人民法院设民事审判庭,专司民事案件审理,审结民事案件49起。1954年在对
农业和私营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中,为维护国家、企业、个人经济利益,合理解决人民内
部矛盾和纠纷,县人民法院设置巡回法庭,就地审理民事案件,调解纠纷,使一些民事纠纷得
以就地解决。1960年,依靠群众办案,审结民事案件417,起。

1979年,贯彻《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受、结民事案件298起。翌年,受理民事案件437
起(含积案49起),审结401起,其中深入发案地就地处理314起,调解解决24起,判决63起,1982
年,受理民事案件517起,审结474件,其中通过调解解决420件。在审判过程中掌握当事人动
向早做工作,防止凶杀4起、自杀5起、斗殴伤害9起。1985年,民事审判庭增加干部9名,共受
理民事案件846起,审结834起;接待人民来访2905人次,处理信访324件次。对来访人员
进行思想教育,解答法律咨询,当事人息诉的近千件。